普通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是指為了在別人的土地的上下有建築物或工作物的需求,要使用別人的土地,而在別人的土地所設定的權利[1]。這樣的權利可以讓沒有土地所有權的人合法使用這塊別人的土地。例如A為了蓋房子,跟B約定在B的土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這樣A就是土地的地上權人。

地上權可以分為「普通地上權」和「區分地上權」,兩者個差別只在於範圍不同:普通地上權人對於土地的上下「全部」都有地上權;區分地上權人則只對土地的「一定空間範圍[2]」有區分地上權。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3),《什麼是地上權?有無約定地租或存續期限有什麼差別?》。

註腳

  1.   民法第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2.   民法第841條之1:「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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