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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訊問
刑事法
定義
檢察官
或
司法警察
採用不正當的方法,來
詢問
被告
或
犯罪嫌疑人
,企圖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自白
[1]
,方法有以下幾種:
強暴
:例如毆打被告、灌辣椒水等物理上的強制手段。
脅迫
:以內容非法,且不利於被告的言語來威脅,例如「再不招認的話就把你無辜的小孩
羈押
起來」。
利誘:以非法或不屬於法定職權的內容影響被告的心理,例如警察表示「老實招認的話,就讓
法官
判你輕一點。」(但判刑並不是警察的職權)
詐欺
:用與事實不符的訊息欺騙被告,例如騙被告已經找到犯罪現場的監視錄影(實際上沒有錄影),讓被告因此死心而自白。
疲勞
訊問
:例如連續數小時不間斷訊問被告,讓被告想休息卻無法休息,達到極為疲累、精神渙散的程度。
其他不正方法:無法被歸類在以上方法,但會讓被告無法自由陳述的方法。
法律效果
不正訊問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而且會造成很嚴重的後果。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經由不正訊問而得到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自白,不管內容是不是真實的,一律沒有
證據能力
[2]
,不能在刑事程序中被使用。
詳細說明,可參考法律百科文章:〈
原來包青天是不良示範?淺談刑事訴訟法中的不正訊問
〉
註腳
刑事訴訟法第98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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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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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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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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