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本身並未對職業災害加以定義,實務上通常會引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1]搭配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2]規定來認定職業災害,或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3]以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4]來認定勞動基準法上的職業災害。 在具體判斷上則依「業務遂行性[5]」、「業務起因性[6]」二種概念依序判斷,若皆具備即構成職業災害[7]。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