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說上將民法第224條[1]條文中債務人的代理人與使用人,統稱為履行輔助人。
代理人包含法定代理人及意定代理人;使用人則是指債務人選任來為其履行債務之人。
例如醫院裡的醫師,經過醫院選任後為醫院履行醫療契約,則醫師是醫院的履行輔助人。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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