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劉立耕(認證法律人) 2018-11-25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自白

被告所為的陳述,一般是指被告承認自己有犯罪行為的陳述。

自白是刑事訴訟證據方法之一,但自白要成為合法的證據,前提是該自白要具有任意性;在外力壓迫下所作出的自白,因為不具任意性,因此不得作為證據[1]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I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II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III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IV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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