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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的負責人
通用
統籌規劃並負責
申請
、指揮
集會
遊行
,擔負在場主持、維持現場秩序和後續相關法律責任的人
[1]
。
註腳
集會遊行法第18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集會遊行法第27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法第28條
:「
I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II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法第29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並請參閱:李震山主持(1992),《我國集會遊行法執行之研究》,行政院研究考核發展委員會編印,頁171。
貢獻者:
李兆麒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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