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林意紋(認證法律人) 2019-07-30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拋棄繼承權

繼承人否認自己因繼承開始當然為繼承人之全部繼承效力的行為。拋棄繼承權,是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則不生拋棄之效力[1]

 

註腳

  1.   參考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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