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2018-12-1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抵銷權

當二人互負同種類債務,且債務均屆期的時候,可以各自用自己的債權與他方的債務互為抵銷[1]

註腳

  1.   民法第334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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