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2018-12-1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連帶保證


證人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各負債務給付的全部責任,而債權人可任意選擇、或同時向主債務人或/及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1]

註腳

  1.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