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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解析了民法喪失繼承權的規定,本篇接著要將法條實際運用到不同案例。(見圖1)圖1子女不孝還可以繼承遺產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案例一:親生血緣無法透過斷絕親子關係的方式讓子女喪失繼承權(一)自然血緣的親子關係不能說斷就斷在我國民法中,親子關係可以分成「自然血親」和「法定血親」。例如X生下Y,那麼X跟Y之間就具有「自然血親」的關係。但假如Y出養給Z,Z合法收養Y之後,Y跟Z之間就會成立「法定血親」。因為自然血親是基於「出生」而發生,所以除非能證明不是婚生子女,進而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外,原則上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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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書面文件要簽名、蓋章、按指印?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簽名與蓋章的效力相同(見圖1)很多人以為「蓋章才有法律效力」,但是,依照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其實簽名與蓋章在法律上有一樣的效力,而且是以簽名為主,蓋章為輔。在訴訟的證明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簽名與蓋章也具有相同的證明效果。只要文件上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法院都會推定文件的真實性。二、遺囑上的簽名不能用蓋章代替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遺囑」,蓋章與簽名效果就不一樣,我國有些法院認為只有簽名才有效,遺囑上只有蓋章、沒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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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按照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完畢後,接下來就要評估各項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評估這些證據的證明力。證據的「證明力」,與「證據能力」不可混為一談。前者是證據對於待證事實所能發揮證明程度的強弱問題,證明力愈強,愈能作出肯定的判斷,否則便是證據不足。後者是證據是否適格的問題,如果一項證據欠缺證據能力,就應當排除在法庭之外、不使用該證據,故法院根本不必進行調查,更談不上究竟有沒有證明力。一、證明力與自由心證原則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的證明力,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此在學術上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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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的意思一般來說,某一財產的所有權人通常只有一個,例如買一本書、一杯飲料、一把傘,這些東西都是專屬於購買者的,由購買者「獨享」所有權。但有時也會有跟別人一起「分享」所有權的時候,這種狀態就叫做「共有」。舉例來說,像是購買土地或建築物,因為價格太高,X一時拿不出足夠的錢,於是找來Y一起購買,並約定2人都登記為所有權人,則X跟Y就是「共有人」,而一起購買的土地或建築物,就稱為「共有物」。二、什麼是應有部分(持分)?大家可能會想知道,當我們跟別人共有土地、建築物或其他物品時,究竟這東西的哪一部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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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檢察官是主導犯罪偵查的重要角色,在刑事偵查階段,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的權益,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等功能,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工作,不得公開。不得公開的事項,包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自白、偵查的方法與計畫(逮補、羈押、搜索事項等)、偵查的相關證據(卷宗、筆錄、錄音帶等)以及相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等個人資料都是保護的對象。二、其他須遵守偵查不公開人員(一)檢察事務官、(二)司法警察官、(三)司法警察、(四)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五)告訴代理人、(六)其他於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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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企業組織型態適用法令規範不同,權利義務也不相同,進而影響企業內部管理及未來發展性,故創業首先必須考慮選擇哪種組織型態。依組織型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格、設立法規大約分為以下三類:公司(本篇介紹)、獨資或合夥、有限合夥(參另篇,提供連結)。公司公司是依公司法完成設立登記的組織,未完成不得以公司名義營業。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為權利義務主體。我國公司型態有:(一)無限公司、(二)有限公司、(三)兩合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及(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佔全體登記公司99%以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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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賣黃牛票會被處罰?黃牛指的是那些購買演場會、運動賽事或交通票券,再以高於票面價格出售,從中獲利的人。黃牛的行為對有購票需求的民眾造成極大的困擾,為了遏止黃牛歪風,國家遂訂定相關法律加以約束。但也有人認為,黃牛存在是市場機制運作的結果,黃牛憑藉較快的手速搶到熱門的票券,許多搶不到票的人願意用高於定價的價格向黃牛購買,買賣雙方銀貨兩訖,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國家法律似乎沒有介入的必要。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需要衡量社會整體的價值和秩序,即便是能用經濟學解釋的社會現象,也有可能和多數人的道德底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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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聊到了證人保護法與污點證人的內容,依法可以讓涉嫌嚴重刑案的共犯,在認罪且經檢察官同意後,從被告轉作污點證人,並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並且讓檢察官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追訴犯罪。然而,在追求偵查與犯罪追訴效果的同時,不免引人憂心。污點證人的制度,是否會讓案件中的共犯們,為了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而對案件內容刻意說謊?又或者,檢察官是否會為了要快速結案,而利用權勢誘導、暗示等不正訊問的方式,以取得共犯們的自白?(見圖1)圖1污點證人制度可能會有哪些問題?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被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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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繼承人中有人不同意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來分割遺產,而使得全體繼承人不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時,該怎麼辦?(見圖1)圖1其他繼承人不配合辦遺產分割登記怎麼辦?資料來源:彭志傑/繪圖:Yen一、繼承事件中,常發生繼承人中有一人或多人不同意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而使得全體繼承人不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此時,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達到分割遺產之目的。二、民法上,物屬於「公同共有物」時,任一位權利人要對其作任何安排,像是將該物賣給其他人,都要經過所有權利人的同意。而遺產還沒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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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是一部病人的疾病歷史,它記載著病人所有病程與治療經過,其內容是由醫療機構中照護病人的醫事人員所共同完成。在臨床方面,病歷對於求診病人以及醫事人員都十分重要;在功能方面,病歷在醫學上以及法律上也各自有不可取代的地位。以下簡要說明病歷的相關法律概念。一、病歷的定義與性質依我國醫師法第12條規定,病歷是指醫師執行業務時所製作的紀錄文書(狹義的病歷);而依醫療法第67條規定,病歷是指醫師及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的紀錄(廣義的病歷)。由醫療法的規定可知,任何醫事人員在從事醫療業務時,所記載的文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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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文章中,我們花了很多篇幅討論房客A自殺後,房東B可能可以主張哪些規定,接下來要討論的是,即使B成功找到法律上的規定,但A已經過世了,B要怎麼獲得賠償呢?又或者B能不能在事前有一些措施,讓憾事不幸發生時,可以降低自己的損害呢?一、B是否可以向A的繼承人求償?本系列文章的案例事實,是承租人A在租屋處內自殺,造成房東B的利益受到損害,並不是A的繼承人(案例中,即A的父母)侵害B的利益,B真的可以向A的父母求償嗎?關於這一點解析如下:(一)民法繼承相關規定按照目前的民法規定,繼承人在死者(被繼承人)過世之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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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彈性上下班免打卡OK嗎?關於出勤紀錄勞雇雙方注意事項資料來源:陳琦姸/繪圖:Yen一、可以上下班不打卡嗎?(見圖1)正確來說,是雇主「不可以」沒有置備出勞工的出勤紀錄,不管是老闆出於信任讓員工免打卡,甚至是員工這方提出不想打卡也得到老闆同意,只要沒有出勤紀錄,就違法;不過出勤紀錄不一定要用打卡的方式,用其他方式記錄也可以。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是雇主法律上的義務,如果員工上下班不用打卡,也沒有用其他的方式完整記載勞工的出勤、退勤時間,此時雇主會被認為違反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將面臨新臺幣(下同)9萬~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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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二)影響工會運作的「支配介入」》這篇文章中,討論到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在判斷「支配介入」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時,有部分案例曾是因為雇主違反中立義務,而被認為符合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究竟什麼是雇主的中立義務?什麼樣的行為曾被認定屬於違反中立義務?本文簡要整理相關實務見解,說明如下:一、雇主中立義務概念的形成與解釋(一)雇主中立義務概念的形成雖然工會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內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但是廠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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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憲法,法官職責是依法獨立審判。法官審判人民涉及刑法犯罪行為時,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審查是否符合刑法條文,始能定罪。刑法是刑罰權的規範,讓人民瞭解勿輕易涉犯刑法的行為,而刑事訴訟法是力求發現真實與程序正義,以達成法和平性,所以法院審判被告是否成立犯罪時,必須依據事實證據,並透過理性邏輯地審查「犯罪事實是否與刑法規定相符」,這就是「三段論證」,才能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決結果。而法院審查人民是否成立犯罪,將依循「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等三個階層審認,有關這三個階層說明,分段敘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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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買賣房子時,買家遇到的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原屋主)和房屋坐落的基地所有權人(以下稱地主)會是同一人;然而,因為房子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各自獨自存在的權利,原則上可以由不同人擁有,所以,如果遇到原屋主沒有基地的所有權,而是向地主承租基地時,買家可能就會有案例中的疑問,以下逐一說明。(見圖1)圖1購買「屋主和地主不是同一人」的房子,會被拆掉嗎?資料來源:陳琦姸/繪圖:Yen一、地主不可以主張屋主換人就要拆掉房子、收回基地(一)換屋主,原本的基地租賃契約還會存在嗎?基地租賃關係存在於原屋主與地主之間,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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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遣勞工的定義派遣勞工,一般是指受僱於派遣公司,被派至要派公司工作之勞工。而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簽訂勞務承攬契約,俗稱外包。舉例來說,A清潔員受僱於X清潔公司,Y公司有清潔需求又不想自己僱用清潔員,遂與X公司簽約,請求X公司提供清潔服務。A清潔員的勞動契約僅存在於X和A之間,X為A之雇主;A與Y公司並無勞雇關係,Y並非A之雇主,Y原則不得指揮監督A,僅得收取A提供的動力(圖1)。圖1.派遣勞工的定義資料來源:作者自製。二、派遣勞工遇到職業災害可以向雇主(即派遣公司)求償派遣勞工遭遇職災時,與一般勞工相同,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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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被偵訊時,為什麼要全程錄音錄影?資料來源:劉立耕/繪圖:Yen一、全程錄音錄影的條文依據(見圖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的規定,不論是法官、檢察官訊問被告,或是司法警察(官)在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原則上均應全程錄音,必要時還需要全程錄影,僅有在情況急迫且筆錄有記明的情況下,才能例外不錄音。而所謂偵訊,其實就是透過訊(詢)問被告的方式來偵查案情,兩者的不同在於,前者是由檢察官或法官為之,後者則是由司法警察(官)為之;若受偵訊者收到通知後卻拒絕按時應訊(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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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殺人案件的律師為被告辯護時,很容易遭來質疑或撻伐,諸如「他是壞人,明明就有殺人,律師為什麼還要幫他辯護?」、「他為什麼不是死刑?為什麼不用負責?」等等。當案件的證據不充分時,律師還可以說被告可能是無辜的,我們應該依照刑事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以及「不自證己罪特權」等原理原則,避免未審先判、讓無辜者蒙冤;此時,進入刑事程序的人民應享有憲法第16條受律師協助的基本權利,避免被告單獨一人面對檢警、法官,可能因為緊張害怕而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然而,在近年的重大社會矚目殺人案件中,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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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仍可能有刑事過失責任(見圖1)圖1為什麼按照交通規則駕駛,還是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過失犯呢?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意思指當人們在做任何事時,都要注意行為時有沒有可能去損害會或傷害他人,法律用語叫做「注意義務」。那到底怎麼判斷人們做特定行為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因此要負過失責任呢?最通常的就是去看散落在各個法規的注意規則,具體指出在特定情況下,人們應該遵守哪些事情;反之,如果沒有遵守並造成他人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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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間的競爭,除了兄弟爬山各自努力外,唇槍舌戰也時常發生。如以不實資訊公開批評同業,以致影響同業的商譽,可能衍生罰鍰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不可不慎。(見圖1)圖1怎麼算是損害同業的營業信譽?如何避免批評違法?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以不實資訊批評同業,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本條規定,除了會面臨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2,500萬元罰鍰、被要求限期改正的行政責任以外,行為人還可能面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