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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職場上常遇到的勞動權益爭議,比方加班費、積欠工資、休假、職業災害……等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案件為大宗,勞工最常遭遇的勞資爭議,除了向公司內部的工會或雇主反映以外,還有哪一些申訴的管道呢?如果申訴了,是否會被公司知道是誰申訴的呢?以下就我國常見的勞基法勞資爭議,介紹各種申訴管道:(見圖1)圖1勞工申訴有哪些管道?資料來源:侯嘉偉/繪圖:Yen一、向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我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是勞動部,如遇有勞動權益受損情形都可以向勞動部申訴反映。雖然行政機關受理陳情或申訴的方式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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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遺產。一、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首先,配偶一方死亡是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剩餘財產請求權發生的時間點,生存配偶要認識到自己有機會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必須先知道配偶間是使用哪一種財產制。在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中,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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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基本權是憲法保障人民所享有的權利,用以節制國家各種權力,最初是為避免國家侵害人民,保護個人的自由領域。原則上基本權主體分為自然人與法人,而前者不分性別、黨派、宗教、種族,應皆享有基本權,受憲法保障應由國家保護。然而,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那哪些人可以享有國家的基本權保障呢?會因為是本國人或外國人有差別嗎?二、我國司法實務對外國人是否享有基本權利的看法(一)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在該釋字中,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表示,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是人類的權利,而不只是國民的權利,所以外國人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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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補充法定成年監護制度的不足成年監護制度,是指當一個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已經喪失意思能力時,透過聲請人向法院聲請的程序。法院會為這位喪失意思能力的成年人選定一個或多個監護人,擔任他的法定代理人,這就是所謂的法定監護制度。過去只有法定監護制度,所以法院只能從受監護人的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以及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人之中選任監護人。但在實務上,這樣的法定監護制度,有時卻淪為繼承人爭產的工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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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發生性侵害案件,當務之急是確保自己的安全性侵害案件的發生,有可能屬於隨機暴力事件,也有可能是朋友或近親濫用你的信任來傷害你。若屬於隨機暴力事件,受害者應盡速報警,尋求警方庇護與製作筆錄;若是配偶、近親或是其他親密關係,不論是現任或前任,除了報警以外,還可以嘗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暫時隔離危險。二、不更換不清潔,盡速前往醫院治療、驗傷蒐證性侵害案件往往具有隱密性,事發當下可能處於暗室或無人經過的處所,除了使得受害者孤立無援,也使得犯罪的證明相對困難。受害者在確認自己安全以後,即便心理、生理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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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什麼是閱卷?閱卷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一文,可以知道閱卷的意思和閱卷的限制、費用等,不過,到底有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檢察署聲請閱卷?以下區分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簡單說明誰可以閱卷。一、民事程序民事程序中,以下的人都可以聲請閱卷,身分限制不像刑事訴訟較為嚴格:(一)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與被告。在民事訴訟中,也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委任律師,但即便不是律師的一般民眾,也可以聲請閱卷。(二)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如果不是律師而想當訴訟代理人的話,就必須經過法官許可。(三)參加人以及其他經法院許可的第三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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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我們了解我國法律對於多層次傳銷的定義及法規範後,接下來帶大家了解一些我國的違法直銷模式,以及違法直銷常碰觸的相關法律。一、什麼樣的多層次傳銷會違法?就是老鼠會嗎?正常而言,多層次傳銷必須滿足3個要件:(一)介紹他人參加的傳銷行為、(二)多層級的組織性、(三)銷售商品或服務。以下是違法多層次傳銷的思考流程:(一)符合3個要件法律才會進入判斷是否為違法的多層次傳銷。而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判斷「銷售商品或服務」這個要件時,若不能符合,就會是違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或稱變質),也就是一種沒有實質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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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夫妻一方之退休金時,如果在離婚當下已經領取、納入夫妻之現有財產,當然應該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没有問題。有問題的是,那些尚未入帳、可以期待的退休金,在夫妻財產關係消滅、夫妻清算財產時究應如何計算?尚未領取的退休金,因為不是夫妻離婚時現存之財產,所以無法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但這樣的制度並不公平。因為在外面工作的人退休後有退休金保障,在家操持家務的人没有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對在家工作者是一種歧視。因此於2018年7月1日上路的公務人員退休新制,已經納入了配偶離婚時的退休金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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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轉租、分租日常上常聽到轉租、分租用詞,但民法上並沒有「分租」的用字,都是使用「轉租」一詞,故筆者先行介紹轉租與分租在民法上的概念,後續的法律關係介紹則統一使用「轉租」。(一)轉租出租人把租賃物租給承租人後,承租人把租賃物的「全部」再租給第三人。承租人原則上不得轉租,除非得到出租人的承諾。(二)分租承租人將房屋的「部分」(例如房屋的其中一個房間)再出租給第三人。承租人原則上得分租房屋之一部分,除非出租人有反對之約定。至於分租套房、多數人一起分租房屋,都是各自或共同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契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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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基本工資自2011年至今,每年皆有調漲;201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已調漲到23,100元,時薪也調漲至150元;且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漲到23,800元,時薪調漲至158元。連年的調漲政策,已讓這個議題在社會上討論得沸沸揚揚。這個新聞中不時提到的「基本工資」到底是什麼?究竟是由誰來決定是否要調漲及調漲幅度?按件計酬的勞工又能不能適用這個制度呢?一、基本工資的定義及制定程序(一)基本工資定義為了保障勞工的購買能力及生活品質,勞動基準法第21條特別規定,當雇主與勞工協議薪資時,約定的金額不可以低於我國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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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示中A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對於C的傷害行為可以選擇公訴或自訴的方式進行訴追,不過因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A不管是想選擇公訴或自訴的方式,都必須在6個月內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或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一、如果A選擇公訴的方式A必須先向偵查機關提起告訴,然後檢察官據此告訴進行偵查,偵查結果如認為C的犯罪嫌疑達到起訴門檻,檢察官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然後案件才進入法院的審判階段,但在法院審判過程中,告訴人A並非當事人,僅是訴訟關係人,因此對於C的犯罪行為,應由當事人之一的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如果案件還處於偵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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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法院,應該主動職權調查被告能否有效的參與審判與接受審判,亦即被告是否具有在「審判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進而保護自己利益的能力,這樣的能力稱為「就審能力」(又叫作受審能力)。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不具備就審能力,那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或第2項的規定,法院應停止審判。而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主要有「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兩種原因,以下分別介紹。一、心神喪失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的「心神喪失」,過去刑法上行為人責任能力有無的判斷曾經同樣以「心神喪失」作為標準,但是因為這個用詞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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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相關法令對於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有哪些?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性別工作平等法賦予勞工許多權益(例如禁止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促進工作平等、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哺乳及托兒設施的設置等等),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權利就是其中一項,規定在該法第16條中。為了避免公司藉員工育嬰一事惡意資遣員工,因此透過較嚴格的法律規定保障勞工權益,除非有該法第1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例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公司經解散,或是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受僱者等),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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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休假的法律意義以及計算方式(一)特別休假的意義與目的原則上勞工應該要為雇主提供勞務,才可以領取工資。然而因為特別休假(一般簡稱「特休」)有助於勞工消解持續工作後所產生的疲勞,也可以維護勞動力,因此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予達到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而且在特別休假的期間,仍然要發給勞工工資。(二)特別休假的排定方式至於怎麼去決定勞工到底哪一天使用特別休假,過去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特別休假由勞雇雙方排定,然而現實上有些勞工可能還是沒有辦法依自己的意思排定特別休假。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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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由於定期契約原則上期滿就終止,不像不定期勞動契約,必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的條件才能解雇,此外勞基法的定期勞動契約,長度多半不到1年(參考下一段說明),不只無法達到勞基法退休的條件,也難以隨著年資的累積增加特別休假日數,對勞工來說有很多不利的地方,所以勞基法才規定,原則上勞動契約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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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臨檢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警察是公務員,執行臨檢任務是執行公權力的行為,當然有依法行政原則的適用,且因為憲法第8條第1項有規定人民身體的自由應予保障,所以不是警察隨時隨地看見任何人都可以向人民要求配合臨檢的,因此警察執行臨檢勤務,自然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才是合法的臨檢。圖1如果遇到警察臨檢,覺得不合理的時候,可以怎麼辦?資料來源:楊志凱/繪圖:Yen二、警察B的臨檢是否符合臨檢的正當法律程序?(見圖1)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警察對於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民眾,可以查證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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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主要目的,在於落實團結權、協商權以及爭議權行使的保障,並且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勞資雙方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透過「和解」制度的設計,讓當事人作為程序進行中解決紛爭的方案或管道,在裁決程序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因此有提出說明的必要;另外,接續系列介紹文章的說明,最後交代詢問程序終結前「申請撤回」、裁決程序終結後關於「裁決決定的類型及不服裁決決定的司法救濟」如下:(見圖1)圖1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的終結與救濟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和解程序為了促使雙方運用程序,回復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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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警察受理民眾報案時,應提供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三聯單是什麼?(見圖1)所謂「三聯單」顧名思義就是共有三聯的單據,是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刑事案件時要製作的文書,作為民眾刑事報案紀錄、證明之用。三聯單內容為民眾報案的細節,包括受理時間、受理方式(親自、電話、通報或其他)、案類(例如侵占、竊盜、妨害名譽等)、報案人的基本資料、被害人姓名、發生(現)時地、簽章欄(報案人、填單人、主管、建檔人、單位主管)以及流水編號欄等。而依照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以下稱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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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與他人訂立契約,會使當事人間因此產生權利義務關係。而民法債編規定的「契約」有許多形式,例如買賣、贈與、租賃、借貸等等,這些項目又可依照其契約性質區分成不同類型:第一種類型是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差別在於「要不要交付標的物來作為成立契約的必要條件」,第二種類型是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差別在於「法律是否要求須經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契約」。一、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見表1)表1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比較表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定義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還需要做出一定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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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廣告為吸引消費者的眼睛,常有誇大不實的文字陳述,這些不實廣告涉及的法律責任範圍十分廣,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包含廠商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明明僅是食品卻宣稱有醫療效果,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商品或廣告中就足以影響消費者決定之事項,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主管機關得依公平交易法開罰並要求下架等諸多法律規定,這裡僅談論民事責任的情形。(見圖1)圖1遇到廠商廣告不實,消費者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洪瑄憶/繪圖:Yen一、消費者可依民法要求返還商品、取回價金消費者能主張是不實廣告欺騙而購買商品,依民法第9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