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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一篇文章對於P市市長配偶B的當事人適格的討論,這裡要進一步探討本案中的B是否具備「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一、什麼是「訴訟標的」跟「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一)訴訟標的民事訴訟學理上有關訴訟標的的理論眾說紛紜,而我們在本案中就暫時用傳統實務的見解來探討什麼是訴訟標的。所謂訴訟標的,就是指當事人想請求法院用裁判來確定他所主張的私權是否合法的具體法律依據,換言之,就是請求權基礎。例如本案中,原告B主張自己的名譽權遭受侵害,而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的規定向被告C、D等人請求損害賠償,那麼民法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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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適格的意義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訴訟實施權,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就具體的民事訴訟,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當原告或被告的一種資格。二、不同訴訟型態的當事人適格民事訴訟的型態有三種,分別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因此,當事人適格也因這三種訴訟型態而有所不同。(一)給付之訴應以主張有民事給付請求權的人為原告,根據原告主張,有民事給付義務的人為被告。例如E對F有一筆貨款債權100萬,E以自己的名義向F請求給付,因此原告E及被告F在這個給付之訴中,都具有當事人適格。(二)確認之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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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然侮辱罪的法律概念(一)刑法第309條是關於公然侮辱罪的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最高9,000元的罰金。以強暴的方式犯公然侮辱,最高將可能處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的侮辱行為,必須是在公然的情況下做的,才能成立本罪。(二)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是名譽權,而名譽權的意義,是為了維護每個人人格的主體與完整性,而實現我們的人性尊嚴。名譽所代表的價值,是在社會上向別人請求應有的尊重。所以,當我們在網路遊戲或社群媒體上,被別人用言語隨便亂罵,讓我們的人格、人性尊嚴被輕視的時候,罵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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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不應該偷看或翻拍他人手機?因為偷看或翻拍他人的手機,會侵害到別人的隱私權,所以我國刑法原則上保障個人的隱私有不受侵害的權利。侵害隱私的方式和態樣有許多種,如果是以「偷拍」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應該比較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章中的窺視竊聽竊錄罪。二、怎麼樣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呢?(見圖1)圖1為了蒐集配偶外遇證據,翻拍他的手機內容會犯罪嗎?資料來源:黃蓮瑛、卜浩哲/繪圖:Yen首先,如果行為人「無故」(客觀上沒有正當理由),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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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進入現代的教育現場,不只是學生之間的衝突,師生之間的衝突也越來越多,但是因為沒有直接的錄影證據,常常陷入羅生門,無法釐清是非曲直。因此,在校園裡衍生出了「教室內是否要裝設監視器」的議題,尤其具有教育職責的老師,或許更希望藉此作為客觀依據,來釐清衝突事件中該由誰負責。然而,在教室內裝監視器,卻可能涉及侵害學生的隱私權。二、教室內可以裝監視器嗎?法院怎麼說?(一)隱私權受憲法保障為了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隱私權雖然不是憲法所列舉的權利,但是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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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機構中的受照護者如果不希望外人知悉自己住在哪個機構、不希望照片被公開等(常有的例子是,年長者不希望過世配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前來爭討遺產),機構應如何保護其隱私?於日常生活及服務上應如何注意使用、處理受照護者之相關資料?一、一般性的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規範我國本來就有保護個人的隱私、個人資料的一般性規定,適用到每個國民,因此入住長照機構的受照護者自然也受到保護。以下簡述這類規定:(一)司法院大法官第603號解釋我國法律對「隱私」沒有直接明確的定義,依照司法院大法官第603號解釋文的意旨,大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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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爭議GPS偵查的爭議橫跨了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也就是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竊錄罪」文字中的「非公開」,與GPS偵查到底是「強制處分」或「任意處分」息息相關;而「無故」的解釋,則與GPS偵查有無法律依據環環相扣,而目前最高法院已經有了定論。二、GPS之資訊是公開或非公開?最高法院認為,依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人民在公共場所也有隱私權,GPS位置訊息雖然是一筆一筆回傳接收,大部分位置訊息又是在「公共場所」的位置資訊,似乎僅有取得「公開之活動」之資訊,但有如馬賽克拼圖一般,單看一片拼圖沒有意義,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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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是訴訟上最重要的工具,訴訟上的真實就是證據所能顯示出的事實,所以證據是否可以呈上法庭是訴訟攻防最重要的一環。而本文探討的是在夫妻婚姻關係中,如果懷疑對方出軌外遇、有與他人逾越一般朋友社交行為的不正常交往,認為自己的配偶權被侵害而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為了證明被侵害的事實經過,看對方手機,甚至截圖、翻拍取得的證據,是否能拿上法庭使用?首先必須說明本文的討論限於「民事訴訟」的範圍,不包括刑事訴訟,因為刑事訴訟是國家以公權力方式取得證據,所以刑事訴訟法有較為嚴格的規定;況且,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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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與偷窺相關的處罰規定在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的妨害秘密罪,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偷窺要符合「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和「他人之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而在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見圖1)圖1什麼是窺視罪?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二、客觀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文字。由妨害秘密罪的法條拆解,我們可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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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住宿業者是私人企業,可以蒐集、處理、利用我的個資嗎?資料來源:黃蓮瑛、黃彥倫/繪圖:Yen一、什麼是個人資料?隨著臺灣社會的進步,對於「隱私權」的意識也逐漸增加,人們漸漸體會到有關個人重要的資訊,其他人不能任意蒐集、處理和利用。目前臺灣針對個人資料的保護,也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做規範。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內容有很多,其中的關鍵在能不能看到資料就可以辨認知道是誰。在各種個人資料中,其中部分比較敏感的個人資料(通常合稱「特種資料」),包含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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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解釋中,明指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不論是成年子女或是未成年子女,均享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我國憲法雖然沒有明文將隱私權列為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為維護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的完整,及確保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他人侵擾,隱私權為人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所以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將隱私權列為憲法第22條概括規定所保障的基本權之一,不論是成年或是未成年子女,均享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二、若子女為已滿18歲的成年人,父母未經子女同意任意翻查子女物品,就有可能侵害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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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被罵的是本名或是帳號,會影響到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嗎?資料來源:紀欣宜/繪圖:Yen一、什麼是公然侮辱?(見圖1)(一)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公然的狀態下進行侮辱他人的行為。而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同聽到或看到的狀態,但是不以實際上真的有聽到或看到為限;又所謂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也就是侵害到個人的名譽。(二)接下來的疑問是,在線上遊戲中,無法得知遊戲角色在現實生活中的真實身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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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為托嬰需求增加,虐童案件越來越受到矚目,新聞上不時會出現幼童於托嬰中心遭虐的報導,令人深感痛心之餘,也讓許多家長越來越關心托嬰中心的安全性。因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第77條之1的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的辦法,所以在2020年1月,衛生福利部訂定了「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希望透過立法將托嬰中心的影音資訊全面公開、透明化,以期待降低此類虐童案件發生的機率,以下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新的辦法到底規定了什麼,又可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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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各位想想:你帶著一家老小出了門,開著愛車還唱著歌,忽然就被警察攔了!這時警察要求你們下車,並且開始在車上到處翻找,甚至打開所有的收納箱、拆開夾層,面對這樣的陣仗,你該怎麼辦?(見圖1)圖1警察要來搜車廂或包包時可以拒絕嗎?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二、「檢查」與「搜索」性質大不同警察攔停車輛之後,可以隨便在車輛裡翻箱倒櫃查找可疑物品嗎?可以對人搜身嗎?要釐清這些問題,就要先了解「檢查」和「搜索」的區別。(一)什麼是「檢查」?所謂「檢查」,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規定,警察在合理懷疑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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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機構受照護者如果不希望外人知悉自己住在哪個機構、不希望照片被公開等(常有的例子是,年長者不希望過世配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前來爭討遺產),機構應如何保護其隱私?於日常生活及服務上應如何注意使用、處理受照護者之相關資料?一、一般性的隱私、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詳見上篇二、醫療機構及長照機構之特殊規定(一)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衛福部對於病患的隱私保護訂定有「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長照機構本身非醫療機構,並不直接適用此規範,但是長照機構當中也會有醫事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此時受照顧者就會是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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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懷疑配偶外遇,但是沒有證據,我可以在他房間裝監視器嗎?可以在他房間放錄音筆嗎?可以翻拍他手機的聊天紀錄嗎?」常會有當事人問要怎麼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擔心會不會後續反被對方提告。另外也有一些當事人,雖然沒有與配偶進行訴訟,但是懷疑配偶外遇,且心理上相當在意,而想要有個答案。因此,以下整理了一些常見的違法蒐證手段,讓各位讀者在採取任何動作之前,能先初步評估法律上的風險。(見圖1)圖1五種法院認證的違法蒐集外遇證據手段資料來源:郭靜儒/繪圖:Yen一、在配偶的車輛上裝設GPS定位追蹤器【案例】A、B為夫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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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搜索、扣押的注意事項資料來源:紀澄杰/繪圖:Yen一、搜索可以搜多細?(見圖1)搜索是一種干預人民隱私權的強制處分,我國刑事訴訟法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原則上要先由法院發搜索票,票上載明搜索的對象與範圍,此時可以搜多細,就依照搜索票的記載判斷。而在例外不用搜索票的無令狀搜索情況下,則根據搜索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界線。二、有令狀搜索的範圍在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搜索票上應記載應搜索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的物品,以及應加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也就是要找什麼東西(搜索對象)以及哪裡是可以找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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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剪輯不實影片,連同主角名片放上網路,會違法嗎?資料來源:陳麗雯、劉庭恩/繪圖:Yen一、個人資料保護法方面(見圖1)(一)名片與選舉過程發言錄影,是個人資訊,且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之行為皆屬蒐集名片上載有B之姓名、連絡方式、職業等其他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B之資料,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個人資料。B基於社交禮儀提供自己名片給A,A並未主動以徵信或是網站搜尋方式取得,但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理由,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蒐集行為。另外B選舉過程的發言錄影是B的社會活動,可以藉影片識別出B,也屬於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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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於2020年9月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因內容提及檢察官、警察有權以GPS衛星定位、入侵手機通訊軟體等方式辦案,引起各界就隱私權保障與犯罪偵查效率兩者如何求取平衡,展開熱烈討論。到底一部法律要真正地具有效力,需要經過什麼樣的程序呢?一、法律案如何形成?誰有權提出法律案呢?(見圖1)圖1法律案通過前的程序資料來源:黃蓮瑛、陳婉榕/繪圖:Yen「提案」是立法的第一個步驟,有提案權的單位包括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15人以上,以及符合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的黨團。至於一般民眾沒有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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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有兩個法律上的爭議,為本文所要探討的重點。將依序討論之後,再提出對於案例中A的行為與證據能否使用的看法。一、A的竊錄行為有沒有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規定?A的竊錄行為有沒有觸犯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具體來說是第315條之1竊錄罪的規定,關鍵應在於A的竊錄是不是「無故」。所謂的「無故」,依實務的見解是指「無正當理由」。至於理由是否正當,則應依日常生活與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上作為判斷的基準。兼參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第29條的規定,A竊錄他自己與B、C、D之間的對話,目的是為了用來當作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