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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21「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18「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表示,如果人格權被侵害,著作人家屬可請求排除或要求損害賠償?若家屬同意不主張著作人格權,則若人格權被侵害,即無法請求上列權益?亦無法另行主張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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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高雄市觀光局擅用已故導演齊柏林的事件中,高市觀光局長稱「飛閱高雄」短片為高雄市之公共財,而在後續更指出此短片的著作權與著作人格權皆是屬於高雄市政府所擁有,但是著作人格權不是屬於一身專屬性不可讓與或繼承嗎?那高雄市政府是如何擁有此短片的著作人格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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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高雄市觀光局善用已故導演齊柏林「飛閱高雄」短片的事件中,高雄市觀光局長稱此短片為高雄市之公共財,在後續更指出此短片之著作權與著作人格權皆是屬於高雄市政府所有,但是著作人格權不是具有一身專屬性屬於不可轉讓或繼承的智慧財產權嗎?那請問高雄市政府是如何取的著作人格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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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oo居家機構異常事件通報-員工被不法侵害原因關於居家個案--2/6約1600個管師來電詢問喘息時間,表示看不懂照會回覆,員工依據班表回覆當時排班之喘息時間,2月第一周1-60700-0900,第二周開始W日0800-1200,1-50700-0900,W60620-0820。個管師確認後算好核定組數為36組與排班無誤,表示已確認並結束談話。之後主管主任在辦公室公開場合指責員工,抹煞前人努力,應回到衛服部回覆系統看回覆便可知曉,我依照楊所言看當時照會內容(如下),一樣如個管師所言,無法理解回覆之要,故我再度詢問主管,她所言與回覆內容根本不一樣,主管便草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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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網站上或遊戲內)被辱罵時若不能證明網路帳號身份與現實身份有所連結,則提告刑事上的妨害名譽即有所困難。是否可以成立在法律上的見解也不一。但若是在網路上被辱罵後,不提告刑事只提告民事上的精神賠償,那麼是否需要和刑法一樣必須能夠連結現實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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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是某個youtuber的。在拍攝他的助理做挑戰(不只一次露面,其他影片也有),這樣他的助理算公眾人物嗎?如果不算,是不是就侵害到他的人格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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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僅就您的問題列出相關的法律規範或實務見解,以及本站現有的參考資料,希望這些知識能幫助到您。首先要敘明的是,提問人提出來的問題可以拆分成以下兩個層次來判斷,同時即使動機是出於被同學說陽痿而感到生氣,後續散布醜照的行為依舊需要獨立判斷合法與否,而不是合法散布醜照的理由。被同學說陽痿,同學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雖然提問人的用語是「誣賴」,應該是想表達同學的說詞與您實際上的身體狀況不符。不過在法律上,同學的言論可能涉及到對於提問人個人身體狀況的不實陳述,而且可能會影響到提問人在同儕之間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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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是什麼?肖像指的是可以「辨認出五官、面貌」的人物圖像,有可能是照片、繪畫、雕塑等。也就是說,其他人可以藉由照片、繪畫、雕塑認出這是哪一個人。肖像權是法律保護的人格權,沒有經過本人同意就公開本人照片,是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每個人有權利決定是否要製作、公開及使用自己的肖像,如果談到公開肖像,每個人可以決定什麼時間點、用什麼方式、向哪些人公開。肖像權讓人實現個人尊嚴及價值,是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之一,也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說的其他人格法益。沒有經過本人同意前,任何人都不可以公開本人的照片,如果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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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僅針對您問題中「肖像權」部分,回覆大致方向供參考。如果有擬定契約範本的需求,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服務,就您的需求設計契約內容。似顏繪涉及的肖像權問題肖像與肖像權肖像是指「可以辨認出五官、面貌」的人物圖像,包含用照片、繪畫、雕塑等方式呈現,只要讓其他人可藉此辨認出這是哪一個人,就會有肖像權的問題。在法院實務上認為肖像是民法第18條第1項所保護的人格權之一。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包含製作、公開,或者作商業上用途等3種,所以原則上這些行為都需要得到肖像權人的同意。似顏繪可能侵害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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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提問者的問題脈絡,與房東間有糾紛似屬民事爭議,故以下會以「民事」爭訟為背景進行回答:一、關於對話者間的錄音存證能否在法院訴訟上使用,無法一概而論,必須由法官綜合相關事項來權衡判斷,而權衡的標準,可參著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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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跟乙共創作了一本繪本,內容主要是共同構思的,甲再負責將文字打出再交由乙負責美編、繪圖、試印。一開始甲對日後出版並無表示異議,後來和乙鬧翻後,乙自行找廠商溝通,甲在得知後表示不同意授權出版。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I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想問:1.怎樣的狀況可以構成正當理由?有沒有實際範例參考?2.如果甲方在多次溝通下,仍不願意授權出版,那乙方是否只能放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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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邊想請教諮詢下,我是退費的會員,對方是健身房顧問,因為健身房遲遲無法如期開幕使用,因而引起廣大會員不滿申請退費,而我是已經申請退費的會員,我因為不滿公司拖延退費款項,我進而PO我與專員line的對話在臉書社團上,對方得知後提告我侵害他人格權,我Po的截圖內容顧問大頭像放置最大看的話也模糊不清辨別不了他是誰以及對方是英文名稱,非中文名字,想請教這樣是會有構成他個人資料侵害問題嗎?謝謝平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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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是保障個人資訊和私密領域不被打擾窺探的權利,雖然憲法中沒有明文,不過大法官已經明白指出隱私權受到憲法保障,不論成年或未成年子女都能享有。如果隱私權受到侵害的話,可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請求法院防止繼續受侵害,若有損害也可請求賠償。不過因為一家人生活在一起,難免會互相移動碰觸到彼此的物品、空間,是不是真的已經是侵入私生活、私領域的行為,仍然須個案判斷;此外,到法院提起訴訟後,主張受到侵害的人也要負舉證責任。 延伸閱讀饒菲(2020),《父母可以未經子女同意翻查子女的物品嗎?──子女也有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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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修到基本權主體的章節時,遇到此題:下列關於基本權主體之敘述,何者正確?(A)凡自然人均應享有基本權,因此不分國籍,外國人也都可享有全部我國憲法所賦予之基本權(B)私法人可作為基本權之主體,因此私法人亦得主張宗教自由、選舉自由與政治選舉權(C)地方自治團體可主張享有工作權,而要求不經中央許可發行彩券(D)自然人及私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但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於一定條件下,非法人團體亦為基本權主體想知道為何(B)為何不正確是因為私法人為一個組織團體、公司,所以不得主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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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書,把書封拆下來做成包裝袋,整個書封就是袋身。我是覺得既然已經買下這本書,我應該有權利決定怎麼利用,但還是想確定這樣做是否侵犯著作權(歪曲、割裂著作違反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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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的理由法律上確實有規定可以申請改名字的理由,但當然不是改名之後擁有免費吃鮭魚等優惠。依照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都可以申請改名字。此外,經過大法官解釋和姓名條例的歷次修法,現在以名字字義粗俗不雅或其他特殊原因改名字,已經不需要經過戶政機關的審核同意,也就是不論原本的名字是不是真的「不雅」,都可以改名,自己想改成就可以改成什麼,當然,也可以改叫「鮭魚」。至於其他法律上改名字的原因,例如跟三親等以內的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例如和祖父、婆婆同名)、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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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由於事實資訊有限,以下僅就法律規定大致說明,如有具體個案需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什麼是精神賠償?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指雖然當事人不是受到具體的財物損失,仍可向對方請求負擔相當金額的賠償。而依照民法的規定,主要可以請求精神賠償的情況,包含致人於死後親屬可請求的精神賠償、人格權遭侵害的精神賠償、因婚姻或婚約消滅的精神賠償。遭遇提問所詢的犯罪,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竊盜罪竊盜罪是以未經他人同意,而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持有、建立自己持有,而侵害他人財產的犯罪,所侵害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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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首先您的問題涉及具體個案,如果確實有需求,建議向專業律師尋求個案協助,以下僅就法律規定的部分簡單討論。罵髒話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是要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或用動作、文字圖畫表達謾罵的意思。而且如果又施加暴行(如朝別人潑湯潑水、呼巴掌)則會加重。而法院實務上,對別人罵髒話就有可能被判有罪。必須注意,這需要看個案當中的情況來判斷,考量的因素可能包含被害人名譽受損的程度、當時所處的場合、侮辱謾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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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精神賠償?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指雖然當事人不是受到具體的財物損失,仍可向對方請求負擔相當金額的賠償。例如在民法裡有規定名譽、隱私被侵害,被害人的財產雖然沒有受損,但可以要求加害人賠錢。還有哪些情形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可以進一步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2),《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精神賠償要賠多少?如何衡量被告要償還多少錢?因為每個人所受到的精神上痛苦很主觀,無法用科學量化成一個數值,所以很難有絕對的標準答案,法官會盡可能在具體案件中,找到一些比較客觀的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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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問題可能涉及到刑法誹謗罪、民事侵權責任的問題,以下分別就此二部分簡要回覆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刑法誹謗罪誹謗罪是妨害名譽罪章當中的一個罪名,若想要讓眾人周知,而散布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的不實言論,該不實言論指涉可以查證真偽的事實,這樣的行為就會觸犯誹謗罪。單以提問中的「跟很多認識的網友發生性行為」而言,是可以確認真假的事實,所以轉述這樣的言論客觀上可能有誹謗的問題。不過誹謗罪還必須要有「想使眾人周知的心理狀態」才會成立,若單純只用社群網站或社交軟體傳達私人訊息給特定、單一對象,並沒有廣傳給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