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前面分別介紹了父母及配偶在兩岸繼承法適用的差異,本文將説明子女及其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財產的代際傳遞應當是普世通行,不論在大陸或臺灣,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都包含直系晚輩,大陸民法直接規定為「子女」,臺灣民法則是「親等最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可見兩岸繼承法仍有些微的差異:一、子女的範圍及繼承比例差異(一)子女範圍有差異:繼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嗎?父或母的一方再婚後,子女與繼父母間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在臺灣,繼父母子女之間為直系「姻親」,而臺灣民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專欄
抛棄繼承(大陸稱放棄繼承)的法律性質是單獨行為,必須要有完全行為能力才能獨立行使。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原則上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理或者允許。這點在兩岸並無不同,但有關未成年人抛棄繼承的具體實施方法,仍有差異:一、在臺灣,未成年子女如何辦理拋棄繼承?臺灣民法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陳報「拋棄繼承」。抛棄繼承屬於家事非訟事件,相較之下法院有更多裁量權,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時。至於未成年子女的抛棄繼承的具體程序,要分兩種情況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