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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顧名思義,是指沒有訴訟爭執(或爭議)性質的事件而言。例如: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信託財產委託人聲請變更其財產管理方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而由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這些沒有訟爭性的民事或商事非訟事件,按照「法院組織法」第9條第3款及「非訟事件法」的規定,歸由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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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表見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工廠負責人張三,把蓋妥工廠廠章和張三私章的空白合約及收據,交給李四與王五簽訂售貨契約並且收取定金。這種情形,在外觀上足以顯示張三已將代理權授與李四(至少明知而未反對),稱為表見代理,依照民法第169條前段規定,張三必須擔負授權人的責任。即使李四擅作主張,並且未將所收定金款項轉交,張三仍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王五而主張合約無效。註腳民法第169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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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要式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具備一定方式為要件的行為,例如:讓與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契約,一定要使用書面。註腳民法第758條第2項:「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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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間接事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程序中,依經驗法則推定主要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事實。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A有沒有把錢交給B是這件民事訴訟中的一個主要事實,那A有沒有領錢、跟B見面,B有沒有把同額的金錢存到銀行的事實,就是可以推定主要事實存在的間接事實。註腳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呂太郎(2018),《民事訴訟法》,修訂2版,頁23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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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訪問交易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訪問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在未經過消費者邀請,自行到消費者的住所、工作地點或公共場所,使消費者作成消費決定。目前較為常見的例子,就是逛街時在路邊被人攔下推銷。但是,是否符合訪問交易的場所無法一概而論,判斷重點在於消費者所處的情境下,締約前有沒有具備詳細考慮的機會。 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n.d.),《053.何謂訪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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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代管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代管業的全名是「租賃住宅代管業」,指受到屋主委託,替屋主處理、管理房屋出租業事務的業者,就是我們一般說的「代理房東管理住宅」。代管的房屋一定要是用來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如果是供營業使用、休閒旅行就不可以。延伸閱讀:1.黃蓮瑛、趙偉智(2021),《介紹包租、代管新政策》。2.賴郁樺(2018),《促進社會住宅的包租代管政策大剖析》。3.法律百科範本(2020),《住宅包租契約書範本》。註腳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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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輔助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某人因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機能缺陷,而導致他/她在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以及理解辨識他所做的意思表示所生的法律效果的能力上,顯然有不足,則法院可以依照特定人的聲請,對他/她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的人,在做相關法律行為時,例如去貸款買房子,就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會生效。但如果是單純接受利益,或者是依他的現實情況及生活上所必須者,像是搭公車付錢,就可以自己決定。 註腳民法第15-1條:「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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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通訊交易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利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推銷產品或服務,使消費者在無法檢視商品或服務的情形下便作出消費決定。最常見的網路購物、電話推銷,都屬於通訊交易,判斷是否屬於「類似方法」重要基準,則是消費者接觸訊息的管道,是否有辦法在購買前獲得足夠資訊與時間作出消費決定。 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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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的情形,可以不適用七日鑑賞期的規定,其中合理例外的情形,交由行政院為具體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據此規定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已從2016年1月1日起便開始施行,並在第2條明文規定排除的七種情形。 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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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輔助事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程序中,有助於證據評價的事實,又稱為「補助事實」。認定主要事實除了利用直接證據,也可以利用輔助事實和間接事實這些間接證據,再透過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推論主要事實是否存在。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A有沒有把錢交給B是這件民事訴訟中的一個主要事實,此時A主張C有陪他去銀行領錢要交給B,作為證人的C精神狀態如何,就是證據(人證)是否可信、如何評價的輔助事實。註腳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判決:「按主要事實之認定,除依直接證據證明外,亦得由間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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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術語上,全體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可以稱為連帶債務人的外部關係;相反的,全體連帶債務人相互之間,對於連帶債務應該如何分擔,則稱為連帶債務人的內部關係。之所以有這樣的區分,是因為對於債權人來說,連帶債務人是全體或個別對債權人負擔全部連帶債務的責任,但債務清償後,連帶債務人之間將產生彼此間如何分擔的問題,而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連帶債務人之間沒有以契約另外約定,通常各連帶債務人應該平均分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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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贈與契約中,負擔的意思是要求受贈人負擔某個責任,才願意贈與物品的一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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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如果對於清償債務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幫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就可以代位債權人行使權利,這就是「代位清償」。例如A向B借錢,請好友C提供房子設定抵押權給B作為擔保;後來C幫A清償借款後,可以代位B行使權利,請求A還錢給他。註腳民法第312條:「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796號民事判例:「物上保證人及擔保財產之第三取得人,均屬民法第三百十二條所指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自抵押權言,所謂物上保證人,乃非債務人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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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工,平常可能稱為兼職勞工、計時人員、工讀生等等,法律上的全稱是「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是指比起全部時間工作的正職勞工,工時較短,例如每週12小時排班、一週上班5天但每天工時6小時等,都是部分工時的態樣。雖然工時較短,但部分工時勞工的各項勞動權益都應受到保障,例如工資要高於最低工資、有加班費、享勞保就保職災保險和勞退等;不過有部分權益因為工時較短可能比例減少,例如特休、事病假,雇主可以按照工時比例核給較少的時數,但不能不給。註腳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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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仲裁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仲裁是一種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依照「仲裁法」規定,有關現在或將來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訂立仲裁協議,或在契約內訂立仲裁條款,約定不採取訴訟方式,而是由具有法律或專業背景素孚信望的仲裁人,居中進行判斷;所作成的判斷,在當事人之間,和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仲裁制度有其詳細規範。請參閱法律百科文章,國際法領域,《仲裁是什麼?國際仲裁又是什麼?》專文解說。註腳仲裁法第1條第1項:「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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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上意思即指「訴訟」的「標的」,也就是原告提起這次訴訟的訴求、希望法院審理的內容或範圍。有關訴訟標的,學界的見解眾說紛紜,但以學界及實務界共通的看法來說,所謂訴訟標的,如果是給付之訴,就是原告在民事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如果是形成之訴,就是原告在民事法上的形成權。例如,A想要叫B償還借款,則訴訟標的就會是A的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請求權;又或是C要求D將雨傘歸還,則訴訟標的就會是C的民法第767條物上返還請求權。註腳可參考以下整理:魏大喨(2019),〈民事訴訟標的理論在台灣學說及審判實務之發展(上)〉,《司法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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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又俗稱為良民證,是記載一個人有沒有刑事案件紀錄的文書。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是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獲緩刑或僅受拘役、罰金宣告等各類情形,仍然可以申請到上面沒有記載刑事紀錄的證明。但跟法院、檢察署會有的前案紀錄不同。常用在求職或申請出國留學、移民。而在求職的時候,雇主須要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才能要求求職者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延伸閱讀:喬正一(2021),《什麼是良民證?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獲得良民證代表沒有犯過罪嗎?》。註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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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為良民證,是記載一個人有沒有刑事案件紀錄的文書。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是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獲緩刑或僅受拘役、罰金宣告等各類情形,仍然可以申請到上面沒有記載刑事紀錄的證明。常用在求職或申請出國留學、移民。而在求職的時候,雇主須要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才能要求求職者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延伸閱讀:喬正一(2021),《什麼是良民證?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獲得良民證代表沒有犯過罪嗎?》。註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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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簡稱「部分工時勞工」),平常可能稱為兼職勞工、計時人員、工讀生等等,是指比起全部時間工作的正職勞工,工時較短,例如每週12小時排班、一週上班5天但每天工時6小時等,都是部分時間工作的態樣。雖然工時較短,但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的各項勞動權益都應受到保障,例如工資要高於最低工資、有加班費、享勞保就保職災保險和勞退等;不過有部分權益因為工時較短可能比例減少,例如特休、事病假,雇主可以按照工時比例核給較少的時數,但不能不給。註腳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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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休息日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雇主應以7日為一個週期,主動給予勞工2日的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就是「休息日」。休息日不一定在週六、日,可由雇主、勞工協調安排。休息日可以加班:雇主取得1.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2.個別勞工也同意,勞工可以在休息日出勤。勞工可領加班費或是選擇補休。休息日出勤的工時,屬於加班工時,會算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延伸閱讀:林大鈞(2019),《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註腳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