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違反的相關規範呢?又如果當時並未簽屬勞動契約,而只有口頭告知工作內容,這樣的話如果雇主要求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職務,是否也同樣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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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對勞工的保護規定,與一般法律比起來,確實比較完善。我也希望我跟老闆簽的契約,讓我成為是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也讓這份契約屬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可是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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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統一要求所有員工改簽新版勞動契約,新版契約跟我剛進公司時簽的舊版契約內容不一樣。但新版契約的上寫的「聘僱時間」追溯到每位員工原本到職日期,這樣合法嗎?另外,公司拿給員工看後,請員工當場簽名,沒有給員工契約審閱期間,或是提出意見的機會,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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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的違反型態有很多,例如:1自請離職違反預告期間,每日懲罰性違約金為一日工資2違反勞動契約保密義務,罰性違約金為100萬元不知道主管機關是否有公告相關標準,讓企業、勞工可以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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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到職通知後,勞雇雙方應該在什麼時候簽勞動契約?公司這方可以跟勞工說,到職不會一開始就簽契約,而是在勞工到職過一陣子才簽約嗎?這樣公司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要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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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是對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有規定預告期間,那在勞動契約中還可以約定不同的預告期間嗎?如果約定期間比法律規定長,會有效嗎?如果約定期間較短會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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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規則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嗎?二、雇主修改工作規則時,可否改成更不利於勞工(但沒有低於勞基法規定),如:1.因應修法調整加班費計算方式2.移除獎金福利3.排班員工增加遲到扣薪規則(不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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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違法未幫員工投保勞健保,請問員工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嗎?沒有投保勞保,可以請求失業給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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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中心業務是屬於闈場試務,一旦工讀生進入闈場就算不適用也無法請立即中止契約,導致在闈場內部的工作狀況影響作業,想要請教是否有較適用的法律條文來約束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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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的時候老闆跟老闆娘皆已口頭允諾以下事項:去大陸分公司培訓三個月,完成後返台、每個月補助人民幣2000元、周休二日、機票錢、車資、台胞證費用都會補助。我有簽同意書,若未滿三個月離職以上都要自己出。一、抵達大陸後主管卻說禮拜六都要去加班,不能不去,而且沒有加班費跟補休,詢問老闆娘,得到的回復卻是中國不歸自己管,要我們就這樣。二、快三個月的時候問老闆什麼時候方便幫我們買機票回台灣,老闆娘卻說三個月我們回不來,因為新的廠房還沒有蓋好,預計還要一年左右才會好。三、工作環境是粉塵室,有粉塵飄散的問題,要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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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雇主聘僱視障按摩師,簽訂半年期的定期勞動契約,請問根據工作內容這樣是符合"短期性"工作的條件嗎?2.如沒有意外會以每半年一聘持續下去,這樣的狀況,是不是不適用定期契約呢?3.合約內說明受僱者每週需到公司兩個半天(4小時),有勞、健保及勞退。非8小時的全時工作者,所以這樣是屬於部分工時的意思嗎?4.但雇主並無提供特休假及員工健康檢查。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呢?5.如必須提供特休假,這樣子應該是如何計算該工作者的特休時數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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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給一張變更勞動契約契約書,並告知不簽視為不同意。這應該明顯侵權,是否觸犯刑法第304條內容中提及妨礙行使權力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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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今年五月初就職,於9/7提離職並答應做到9/30,公司說要付違約金,以及離職後人手不夠無法正常營運的損失共計8萬9千就職時簽的勞動契約書有以下兩條【勞動契約終止】(一)、乙方如於在職期間欲終止本契約者,應於約定預告日前向甲方預告並於期限內完成交接,若乙方預告期間日數不足或未完成交接程序便逕自離職,乙方則同意以每月底薪二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同意授權甲方自乙方前月薪資中扣抵,若有致甲方其他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二)、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乙方亦視同違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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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目前在一家工廠當行政助理,工作時間9-5,見紅休。新工作未滿一個月,公司也在第一天幫我加入勞健保。第一天工作的時候,公司給我簽訂勞動契約。契約裡面有一條是:1.新進人員有十五天的觀察期,觀察期間內不論擔任何種職務大小,日薪一律為新台幣七百元。工作未滿一個月,除週休例假日給假外,國定假日不給假也不給薪。2.工作未滿十五天離職者,公司提撥的勞退及到職跨月期間的健保費須自付,且由當月薪水抵扣。想請問這兩條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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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想請問~去年8月我應徵上助理的工作~但老闆在12月初的時候找我談調職一事~請我調到生產線去當助理~說好的工作內容是一樣做文書的工作(口頭約定)~於是我答應了~12月份發了人事命令且公告~今年1月轉調生產線~我也到產線做文書的工作~但最近卻要我文書的工作完畢後到產線做技術員的工作~請問老師現在我該如何確保自身的權益~因為我當初是應徵助理的工作~我現在跟公司主張~原則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與技術所能勝任~但公司主張勞動契約內有明文規定可調動職務~且當初有跟我協調~並在協調完後公告人事命令~我也無異議的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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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所在的部門簡寫:A主管建議的部門簡稱:B之前有被主管詢問要不要換部門,上個月有個兼職加進來,自己所在的A部門目前不缺人,但他提到的B部門我並不想去,明明那B部門缺人,卻還有人被調去其他部門,我跟他說如果調去B部門我會離職,他說可以考慮一下。以前自己老是被調來調去,真的不想再重新適應一次新部門。幾天後我拿到的新班表跟上個月相比砍了將近一半,由於忘記有沒有約定的工作時數合約,然後特修也都沒有休完,想知道能不能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和特休的錢,以及不用預告離職期直接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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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勞動契約中寫到,乙方(員工)授權甲方(店家)於每月工資中扣除櫃臺差帳。明顯抵觸勞基法的工資應全額發放,這樣此條授權還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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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提問,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公司整理營運活絡,但我的部門績效不佳,公司決定收掉,可否以「業務緊縮」為理由將我資遣?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分別回答如下:一、公司整理營運活絡,但我的部門績效不佳,公司不可以僅以「業務緊縮」為理由,逕行終止勞動契約。理由是:1.最高法院100台上1057民事判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謂「業務緊縮」,係指雇主在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與雇主之財務結構及資產負債情形無必然之關係。2.依照勞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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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單回應您的提問︰系爭最低服務年限契約無效︰契約的成立,需要當事人雙方同意始能為之(民法第153條)。在本案中,系爭契約因為沒有當事人雙方同意,即您本人的承諾,因此契約不成立。本件有默示成立契約,或成立意思實現的可能︰契約之成立,僅須雙方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但究竟雙方當事人是明示為之(即明白表示,如簽名、應允),或默示(即藉由當事人的一些行為,可以推知其意思,如一直上班而未表示意見)。本案中,該合約書明定「受訓者,應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款。受僱人在收到最低服務年限合約書時,確實已經過受訓,且若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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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當天簽署公司提供之契約,經考慮後沒有要就職,並口頭電話聯繫公司,表達無就職意願。但公司表示違反契約,要依照契約罰款。但本人並未報到就職,沒有工作也未領取薪資,請問我該如何救濟?或可以尋求哪些管道協助呢?到勞工局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