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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規定了許多行為,而這些行為會造成特定的法律效果,但發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一樣,學者及實務將這些行為區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其中,事實行為指行為人的行為外觀不必表達出內心的意思,只要事實上有這種行為出現,就會發生法律上效果。例如:A在路邊撿走一個被人丟棄的石像,也就是A占有了一個被丟棄、沒有所有權人的石像,不管A占有的動作有沒有表達出內心的意思,依照民法無主物先占的規定,A將石像撿走的行為,就讓A取得石像的所有權了。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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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典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典權是指一方支付典價就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對方的不動產,對方如果在約定的典權期限內沒有提出原本的典價回贖,一方原則上就可以在2年後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典權和抵押權一樣都是以不動產換得對價,但仍有不同之處,以下簡單舉出幾點:1.物權分類典權是用益物權;抵押權則是擔保物權。2.不動產占有移轉典權的部分,出典人要把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典權人;抵押人則不用把不動產的占有移轉給抵押權人。3.是否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期限屆滿,典權人可以取得不動產;抵押權人不會直接取得不動產,只能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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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是指袋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周圍土地通往到道路的權利。而所謂袋地指的是:土地完全無法通往道路,例如被其他土地包圍。土地雖然可以通往其他道路,但極不便或非常危險。例如土地與道路間隔著水域,或地形過於險峻狹窄,導致這塊土地無法讓人車可以正常進出。 因此,當一塊土地是袋地時,為了不讓土地因為無法進出喪失原本可以有的經濟利用價值(例如:蓋房子、種植農作物等),也就是為了地盡其利,民法第787條便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藉由通過周圍的土地,通往到道路上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袋地通行權。 但是,如果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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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名詞可以先以「犧牲」切入,以國家徵收人民的土地為例,所謂的「犧牲」指得是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合法公權力剝奪或限制所有權所造成的損失,而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並沒有容忍的社會義務,我們就稱為是特別犧牲(或可說是無容忍義務的犧牲)。相對而言,有容忍義務的犧牲,學理稱為是「所有權的社會義務」,常見的舉例如水土保持法規定的「水土保持義務」 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例,被劃為保護區土地的建蔽率、容積率通常會低於商業區或住宅區土地的建蔽率、容積率,此時保護區土地的人民利用土地時雖然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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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上處分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因違建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賣方將違建轉讓予買方時,也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導致賣方無法把違建的所有權讓予買方。然而,違建轉讓的案例在臺灣比比皆是,因此,實務上為了解決違建所有權無法移轉的問題,創造出了「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事實上處分權與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都具有對特定不動產的支配權能、處分權能,例如: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或為事實行為等,只是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法辦理違建的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登記等事項。換言之,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就是所有權的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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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給付不能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間所約定的契約標的,已經不存在了,致債務人無法依約履行契約。給付不能的情形,分為客觀給付不能及主觀給付不能:客觀給付不能指任何人居於債務人的角度,都無法將契約標的物交付予債權人,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要把天上的月亮出賣予買方,但不論是賣方或任何人根本都不可能把天上的月亮摘下來,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買方,此種情形即屬客觀的給付不能。主觀給付不能指債務人自己無法依約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但其他人有給付的可能。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需在2019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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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原始取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原始取得是指取得物的時候,它的狀態是乾淨的,上面完全沒有任何的負擔,原本在標的物上的負擔都會消滅。例如出資興建房子而原始取得房子所有權、政府機關徵收土地原始取得土地的所有權,或是占有土地的占有人因為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時,也是原始取得。相對的,如果是取得物的物權時,是延續別人對於物的既有狀態,就是繼受取得。註腳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而房屋之原始取得,係指出資建築房屋,不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而言,……。」最高法院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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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用益物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雖然沒有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可以占有、使用別人的物而獲得利益的一種物權權利。民法的用益物權有4種,分別是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和典權。以用益物權中的不動產役權舉例,例如為了A地通行的便利,想要利用B地鋪柏油路通到聯外道路,A地和B地所有權人就約好在B地上設定不動產役權供A地通行,並且到地政機關登記,這樣A地所有權人就享有使用B地通行的利益。跟用益物權是一組,會一起出現討論的是「擔保物權」。相較之下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使用、收益標的物,只是針對別人的物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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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主體,可說是指法律所保護之權利的歸屬者而言。例如民法保護所有權,歸屬張三所有的土地,以張三為不動產所有權的主體;又如某公司所有的汽車,以該公司為動產(汽車)所有權的主體。權利主體者不只是享有權利而已,並且也要負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例如繳納地價稅、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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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約定共用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大家共同使用的部分。例如某住戶所有並持有的走道,經大家約定要提供給大家共同使用,如騎樓。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6款:「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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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巷道),是指私有土地,因為事實上讓不特定的公眾為必要通行之用,一開始時所有權人並未阻止,且供公眾通行時間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這種土地因為必須讓公眾通行使用,交易價值低落,而且又必須忍受不特定人的通行往來及管理機關在上面所為的各種養護行為(包括設置交通標誌、標線等)。另從廣義來說,學者也有從是否屬都市計畫道路來分類既成道路:屬於都市計畫道路政府還沒經徵收,人民就先行開闢的道路。人民建築房屋時,為了預留通道先行開闢的道路,以符合建築法面臨道路建築的規定。政府早年已經收購完成,但疏未辦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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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契約指的是,契約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但實際上此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對方僅出具登記名義的契約,也就是實務上所說的「借名登記」。出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形式所有人)稱為「出名人」,向對方借名字的人(也就是實質所有人)則稱為「借名人」。例如:A出資購買一間房屋,和B簽訂借名契約,約定登記在B名下(也就是B「借」出他的「名」字給A登記),但實際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是A,並由A居住、出租或做其他使用,此時A就是借名人,B就是出名人。實務上借名契約、借名登記的情況並不少見,但也時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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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上意思即指「訴訟」的「標的」,也就是原告提起這次訴訟的訴求、希望法院審理的內容或範圍。有關訴訟標的,學界的見解眾說紛紜,但以學界及實務界共通的看法來說,所謂訴訟標的,如果是給付之訴,就是原告在民事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如果是形成之訴,就是原告在民事法上的形成權。例如,A想要叫B償還借款,則訴訟標的就會是A的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請求權;又或是C要求D將雨傘歸還,則訴訟標的就會是C的民法第767條物上返還請求權。註腳可參考以下整理:魏大喨(2019),〈民事訴訟標的理論在台灣學說及審判實務之發展(上)〉,《司法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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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是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負有在一定範圍內容忍公眾使用的義務。要容忍的一定範圍是什麼,必須觀察公用地役關係的成因,例如既成道路,就是因為私有土地事實上長時間經過不特定公眾通行,有通行必要且自始沒有被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阻止,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所以此時私有地所有權人必須忍受的一定範圍,就是指讓「公眾通行使用」的義務。註腳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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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舉例來說,A欠B錢,B有權利請求A還錢,我們就會說B對A有一個「借款返還請求權」;或是A將自己的雜物堆置在B的花園,B可以請求A將雜物清空,此時B對A有一個「所有物侵害排除請求權」。註腳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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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共用部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共用部分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附屬建築,而可共同使用的部分,一般來說包含公共設施、屋頂或其他住戶可共同使用的部分,視住戶購買房屋時的契約而定。 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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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共同生活於社會,彼此利益衝突時需相互體諒,因此法律以「容忍義務」規範不動產相鄰關係。舉例:住戶因為維護修繕房屋(專有部分),必須進入、使用其他住戶房屋(專有部分),其他住戶不得拒絕。 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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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主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這個物品現在不屬於任何人所有,或是說這個物品目前沒有人對它有所有權,例如:A把不要的櫃子丟棄在大樓的回收場,也就是原本的所有人A拋棄了櫃子的所有權,櫃子就成為了無主物。 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訴易字第128號民事判決:「所謂無主之動產,即現在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之動產,至於以前是否曾為人所有,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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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法上為了解決相鄰或附近的不動產利用衝突,而在一定程度擴張或限縮不動產利用人對於不動產的權利。民法相鄰關係的規定在第774條到第800條之之1。舉例來說:甲是A地的所有人,而乙為B地的所有人,兩人的土地是相鄰的關係。今天甲想要在A地興建C工廠,但C工廠若想要將廢水排入溝渠一定得通過B地,此時為了解決問題,限縮了乙對B地的所有權,讓C工廠所排的廢水可以通過B地;但如果因此會對B地造成損害,甲要用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並且要支付償金給乙。 註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07民事判決:「惟按我國民法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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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一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期間,就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者,謂之時效。民法設有時效制度,包括「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所謂消滅時效,乃是指權利人必須在一定的時間限內行使權利,否則將會發生請求權消滅的效果,譬如B向友人A借貸新台幣100萬元,並約明借期1年,AB雙方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在1年借期屆至時,A就取得向B請求清償的權利,依民法第128條、第125條的規定,A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從借期屆至時起算15年,如果A在此15年內一直都沒有對B請求,則15年期滿後,A的請求權就會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但所謂「消滅」並非指A的請求權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