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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常看到有人被裁定羈押。有時候被羈押的人,沒過多久又可以回家了。到底什麼是羈押?是不是代表他有罪?什麼情況下,會遭到羈押?由誰來決定是否需要羈押?要經過什麼程序?押票上,要寫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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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中提到某人被羈押,就是指法院認為那個人有罪,所以不讓他出來。可是也有聽過雖然被羈押,但不表示那個人已經被判有罪的說法。到底什麼是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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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被檢察官羈押日比法官判決日還久,可以申請刑事賠償嗎?羈押期間檢察官都沒有對我開庭就起訴,還羈押我2個月,最後這個案子由法官接手也審理了1年多才結案,最後是判我拘役30天,請問我申訴刑事賠償可以嗎?成功機率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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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的話,是不是就失去了所有權利?還是說有某些權利還是可以行使?此外,羈押有期限嗎?可以一直關下去嗎?如果被羈押,我要怎麼爭取釋放,回歸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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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到交保候傳,所以不用羈押。有什麼方法可以代替羈押,避免嫌疑人消失無蹤?需要符合什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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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因竊盜被羈押,我發現我懷孕了可以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嗎?因為已婚需配偶在場才能人工流產,而我們有個6個月的小孩,復原期間也需有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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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弟弟年輕做錯事當車手,被關進少年監獄,日前聽他們輔導師說之前關的都不算,從今年五月開始算,可是朋友弟弟已經關進去一年多了,想請問說在刑罰確定前,已經羈押這段時間,可併刑期計算嗎?還是真的如輔導員說的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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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羈押禁見是押期滿了才會被釋放嗎(沒有延押的情況下),如果被禁見那押期結束當天會重新開庭嗎?還是是會提前開庭說要不要繼續延押?開庭當天家屬能到法庭外等答案嗎?那收容人押期到了是要去看守所接他還是到地檢署?家屬有權利打電話到書記官那裡問收容人的開庭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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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就您的疑問,法律百科網站內已有相關文章,僅簡單整理以下答案供參考。如有具體需求,建議洽詢專業律師尋求個案協助。羈押的期限由於羈押是對尚未受有罪判決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所以會有一定的期限與要件。在偵查中,最長只能羈押4個月(基本上能羈押2個月,再延押1次為期2月)。審判中則視是否涉及到最重本刑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會有不同的規定,在第一、二審可能被羈押9個月(非重罪)、15個月(重罪),第三審則可能會被羈押5個月。如果如題所示,是「4個月期滿」,則應該屬於偵查中羈押的情況,則期滿後被告如果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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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收押」?「收押」並不是法律上的正式用語法律條文其實沒有「收押」這個用語,通常是用來表示「一個人遭到羈押了」,而羈押是指「為了確保這個人一定可以接受刑事偵查、審判,所以暫時把他關在看守所」的意思。為什麼要「羈押」?羈押是為了要確保特定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刑事被告會被羈押)配合進行刑事程序,可能出於以下的原因:避免逃亡,或避免串供、滅證為了預防被告逃亡,導致無法調查、程序沒辦法順利進行。或者為了預防被告銷毀證物,或者針對證物塗改或假造。針對證人方面,則避免跟其他共犯或證人串好口供,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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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僅就我個人的經驗提供意見給您參考:法院將被告收押禁見,一定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法定原因,雖然您的問題過於簡略,使我無法判斷案情,但我大膽推斷,法院延長收押禁見的原因多半是被告因不認罪而有"串供"之嫌,因此做出延長羈押禁見的裁定。家屬另請律師並不會跟甲方律師衝突,家屬請的律師甚至可跟甲方律師合作。法院延長羈押裁定,可以依法提起抗告,但要注意抗告期間是否已經超過"法定不變期間"。但,我個人認為,因為被告不認罪,就算提抗告,也只是狗吠火車而已,最好有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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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滿前,會有裁定宣示是否續押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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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犯如果在高雄被羈押,會被拘禁在高雄當地的看守所。於是高雄成為被告所在地,高雄地方法院對該竊盜案件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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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涉嫌偽造文書,遭羈押,如甲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之裁定如下:「甲已無逃亡之虞,准許甲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該裁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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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收押禁見?是否只是用在刑法上?或刑事訴訟法??禁見是否是禁止見面為何會被收押?在何種情況下?是否跟羈押意思相同?羈押和收押是否相同嚴重嫌疑重大??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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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實收利息發還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已於103年12月18日施行,其中第1項前段規定:「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因此,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只要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同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保證金實收利息發還之理由:保證金所生利息屬具保人所有刑事保證金,係具保人為被告免予或停止羈押之目的而繳納,具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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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7月3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刑事訴訟5個修正條文,這5個條文包括第116–2、117、121、456及469條,這些條文都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尚未有罪確定以及已受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逃亡的重大規定。刑事訴訟法為保全被告,原本有羈押、具保、限制住居、責付,以及限制出境出海等相關的防逃規定。然而這些規定似乎仍無法有效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棄保潛逃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就算這些人被法院限制出境出海,但如果他們有通天的本事,也可能偷渡出海。因此,新刑事訴訟法第116–2增加了以下幾種防逃措施,包括:一、讓被告接受如電子腳鐐等適當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