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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家人接到一堆電話打來說我們有沒有在徵人之類的…就在臉書各大社團上看到有人在po徵人,但他上面的電話號碼是我家人的!有私訊po文者告知他電話打錯!他一開始以為我要應徵,回應了:「好的謝謝!(還傳了一個Line要我聯絡洪先生)」是因為我再次告知他文章上的電話號碼打錯了!才再收到他的答覆:「不好意思,他最後一個號碼打錯!」但我再次請他更改後,他不但沒更改還封鎖我…後續還是一直在臉書上po出徵人文而且電話號碼依然是我家人的!這幾天一直被尋找工作者打電話來…po文者又封鎖我不改文章上的電話號碼!請問這能去報警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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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上班,3/10因身體不適請假,當天傍晚接到主管電話說我不適任,就做到今天,整超傻眼,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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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聞法律有規定,犯罪者如果「自首、積極配合調查、有悔意」等表現就「得減輕其刑」,然而並沒有詳細規定到底怎麼減輕,例如被告犯下最重本刑20年徒刑的罪,犯後自首又有悔意並可教化,仍被法官判處19年重刑,給出理由是已減輕1年刑期。這是合理的事嗎?或者說,我想問的是,被告會被減輕多少刑期,難道主要看法官心情,或說看法官個人習慣嗎?還是說,我們把案子交給法官審判,只要判決沒有違法,就該尊重他們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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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及爭議權我國有關勞工集體權利的保障,簡單的說,泛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保障的「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又被稱為團體交涉權)及「爭議權」。二、勞動三權與憲法基本權保障:從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說起(一)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勞動三權屬憲法結社權所保障的範疇本號解釋也許是少數從結社權來說明,勞動三權與憲法基本權關係的解釋文。大法官認為,從人民有結社的自由,以及考量國家的基本立場,發展方針為出發點,各種職業的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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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事偷吃B同事私人所購買的高價位食物以及飲料!(不是公司別人請的,而是私人購買的晚餐食物)A同事還一次打包好幾份帶走,直接帶回家享用!過程中A同事雖然有詢問這是誰買的?或誰請的?但是A同事詢問當時在場的其他同事都說不知道是誰的!不過最後A同事仍經不起美味的食物,在未得知是誰購買的情況下,仍直接把數份食物跟飲料下班帶走~導致於後面回來公司的B同事的損失!請問這是否已經足夠構成侵占的客觀、主觀定義?或者是以竊盜罪定論?事後A同事有坦承是他所為,但B同事與其他多位同事受不了A同事多次此行徑;(因為公司偶爾會有人請食物跟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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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憲法第170條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都說明了法律的形式和效力此兩種有什麼不同?是否有位階之不同?中央法規標準法是法律嗎?中央法規標準法是規定中央機關具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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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原生父母“早年”生我二人(直系兄弟),但母親在我輩於67年時,其在外發生姊弟戀婚外情(對方男小其10幾歲),棄家不顧,後於民國68年未婚生子,棄父棄子,也因父當年未發現母親未婚生子(讓該“私生子”借殼上市-掛我父姓)至此母與對方男子就帶其二人之子離家後音詢全無,後又多年後我找回多年未見之母,母亦未共同扶持父及養育我們子女,而父因是老兵在民國80年間有承受政府的國軍改建條例之恩澤辦理登記,歷程年間國宅尚值啟造,父於民國87年中突因心哽塞猝逝,因當年父欲辦離婚母逃離而未辦成,民國95年國宅落成抽籤分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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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租套房受到發展觀光條例管制,詳細請見本站文章:經營日租套房要注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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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辦公室中,張三向李四、王五等人講述其主管趙六不欲他人所知悉之病情,然事後為趙六得悉,造成其困擾;請問張三之行為是否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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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女A曾經親口跟我說過(僅口頭上說),她姐姐會跟很多認識的網友發生性行為,如果我今天傳訊息給A,跟她提到,她當初說她姐姐跟很多網友發生性行為的事情,被女A的其他家人看到或得知(包含A的姐姐),這樣我會被A的姐姐提告,會有構成甚麼樣的違法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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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隔壁是一家地坪5百多坪建釣蝦場、視聽歌唱所鋼骨造2層的築物(50*50的方型鋼骨跟H型鋼骨),2樓頂是480多坪的停車場,業主已經停業地主要準備賣給建商,因此必須請拆除公司(營造公司)來拆除建築物,在要拆除時沒有申鄰屋現況鑑定,在施工中連續振動,及鋼骨重摔造成我家鄰損,1-4樓牆壁龜裂、浴室磁磚龜裂、房子的樑龜裂、柱子龜裂、1樓系統鞋櫃無法閉合、冷氣外機及外牆還有水塔污染,全戶有漏水跡象,因為有以上損壞就去市政府工務局建管科寫陳情書,隔壁才暫時停止拆除,之後地主才請土木技師公會來做鄰屋現況鑑定,而不是鄰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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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事業規劃的一塊是想做空間出租,例如:拍攝(供網拍或直播)、教學空間等,請問如果向房東承租後再做這些行為也屬二房東行為嗎?如果事先徵求房東同意,是否就是合法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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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5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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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雇主固然得因為「業務緊縮」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或資遣,然而,現行勞動法制並無「業務緊縮」的定義性規範,因此,實務上常因為如此而衍生勞資糾紛,簡要分析如下:一、何謂「業務緊縮」依據歷年最高法院的看法認為,業務緊縮必須事業單位有相當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有明顯遞減,換句話說,指的是整體業務有範圍縮小而言 。而且,業務性質變更或只有部分歇業,但仍然有其他類似性質的部門正常營運,甚至是有業務量增加的情況,就不一定符合本款所稱的業務緊縮 。另外,虧損不等同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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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生前擔任某債務保證人,可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為借款清償期還沒有到期,繼承人要不要負保證責任也還沒有確定,繼承人於是繳清了遺產稅。不久後,主債務人跑路,繼承人因此要負保證責任,此時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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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不理智的衝動之下對主管提出只做到明年三月底離職,我查了當初簽署的勞動契約,年終是依當年度在職月數計算的,這樣我在今年底提出明年三月才離職,公司還是必須給付年終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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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一家文具工廠上班已經23多了,可是最近我們部門主管一直找我,想逼迫我離職,要不然就說我不想跟白痴笨蛋說話,也說我講話出來是謊話等等,我已經忍受他好幾個月了,我只是一名作業員而不是他的助理,做不好就一直唸唸不停,這樣我可以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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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門的時候她有經過家長的同意同時也是自願出來的出來後我們也沒有做任何不法的事情僅是一般情侶約會的行程而在出門時我有與他奶奶面對面互留聯絡方式(中午12點)過程中也有請她打電話跟奶奶確認回家時間她後來也有照打(下午五點)想請問這樣會構成略誘罪嗎(對方13歲,出門前她告知家長我也13歲但我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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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遊戲帳號拿去賣掉賣的時候也都談好價錢於是我也就把帳號密碼都給他後來他就把帳號密碼都改掉把我封鎖我找了他其他的帳號也都是不理我我又沒有滿18我不知道可以備案嗎?但是我又害怕父母知道這件事有什麼可以去找回帳號密碼的方式嗎我不求他給我錢了我現在只希望可以把帳號還給我但對方都冷處理。如果是以上這樣的事情如果我四年後再去告他跟備案會被受理嗎?還是過了時間沒辦法有沒有人可以幫我一下或著有人可以幫我跟他談嗎真的沒有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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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是公家單位(區公所)的一般職員,三年前因爲一次竊盜案,被判拘役30天本來以爲被判拘役後工作地點的長官會知道這件事,但似乎沒有,也沒有對我有懲處但最近我又因爲竊盜案被判刑了,是2個月的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想請問我在公家單位的工作地點會知道這件事嗎?之前沒有被知道可能是因爲拘役的原因,但這次是有期徒刑,我不知道本身的工作單位會不會知道我竊盜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