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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們民法使用「契約」來表達雙方達到一致的約定,請問為什麼民間還是多使用「合約」呢?這題好像不是法律問題,可能比較是法律史或是法律社會學的問題,不過還是想問問看有沒有人知道。這個問題讓我困惑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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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倘雇主與離職員工間已簽署競業禁止契約,並約定離職內兩年不得轉職到競爭同業,則:一、雇主可否以離職員工已找到新工作為由,認定離職員工未因此發生損失,不發放自離職員工找到新工作起的月份的競業禁止補償金。二、倘雇主依前段,停止發放競業禁止補償金給員工,如離職員工爾後收到來自競爭同業的就職邀請,公司是否仍得依競業禁止契約要求離職員工不得跳槽到競爭同業。其他有關子問題:1.勞基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損失之定義?機會成本是否為損失?2.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第1款之每月補償金額,得否按勞工之個別損失月份計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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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跟外送平台之間的法律關係,前幾年討論滿多的。勞動部2019年認為外送員與foodpanda及UberEats平台之間成立僱傭關係:https://www.mol.gov.tw/1607/1632/2660/20938/但其實也不太確定實際是否真的屬於僱傭關係;楊貴智,2021,外送員法律權益大體檢:我們的勞動法足以因應數位時代的挑戰嗎?,https://plainlaw.me/2021/08/31/plainlaw-46/這篇就有提到一些與一般勞工不太一樣的地方。這週二訂餐的時候看到外送員的位置停在同一個地方大約10分鐘以上,再來是收到訂單取消的通知,隨後收到發生車禍的通知以及在帳戶中儲存儲值金,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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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68年7月20日向乙購買A農地,價金新台幣170萬元,甲於71年10月19日繳清價金,A地亦於當日點交買受人甲使用收益;然而因甲不具自耕農身分,無法登記為A地之所有人。乙嗣後出具切結書承認移轉登記之債務。84年11月間甲訴請乙移轉登記A地之所有權,終以該地為農地,致買賣契約無效,經三審判決而於85年12月26日定讞。甲繼而於86年11月25日訴請乙返還170萬元之不當得利。此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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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購網購商品使用貨到付款賣家預定到貨日期已過,且原廠已出貨,其他網購賣家都有現貨,但此賣家跟代理商遲遲無法給個期限,買家欲取消訂單,被要求付違約金,如不付違約金揚言提告,請問這樣合理嗎?此買賣契約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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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近期想請單位長官同意申請自費自假報名為期6-9個月的進修課程,但上層長官拒絕個案報名,想請問在法規中,有無保障在職進修相關的勞工的權利,因為報名表需長官同意核章才能送出,而個案工作至今無重大疏失,勤勤勉勉的,希望工作之虞也能進修知識,翻看勞動法還有職業相關法規都沒發現相關權益,故提出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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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有志願服務法這部法律,想請問是否所有人當志工之前都必須了解這部法律?是不是所有組織單位在找志工之前,都必須先瞭解這部法律,才可以開啟志工的職缺呢?那志工的範圍怎麼界定?是所有無償的勞動都會被認為是志工,因此必須一律符合志願服務法的規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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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關於室內設計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工程合約中,公司也就是乙方,簽約頁面如下立委任契約書人甲方業主資料乙方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統一編號執行人設計師的名字請問公司方是否能在立委任契約書人上,額外打入執行設計師的名字嗎?在執行設計師任職與此公司的情況下,合約設計師未簽名蓋章請問公司擅自列進去對設計師是否有影響?或是以後假設產生糾紛時,設計師是否會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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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到外縣市出差,交通時間很長,早上需要提早出門,晚上很晚回家,請段時間算是加班嗎?是否有法令或行政函釋相關規定,就會是由勞資雙方約定?如果是跨國出差,結束工作的時會是國外最後一場會議、任務結束後嗎?或是搭飛機回台灣的時間?有看到台北市勞動局的QA資料,但找不到函釋資料: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另外有查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其中提到: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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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在20年前簽訂,債務人記得有履行一、兩次(一、兩年),但不是很確定。如今債權人死亡,繼承人還能繼承債權,並請債務人繼續依照合約履行嗎?還是債務人可以說債權人已經超過15年沒有行使權利,請求權超過時效,不需要在履行了。請問債務人要證明嗎?或是只要這樣主張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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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統一要求所有員工改簽新版勞動契約,新版契約跟我剛進公司時簽的舊版契約內容不一樣。但新版契約的上寫的「聘僱時間」追溯到每位員工原本到職日期,這樣合法嗎?另外,公司拿給員工看後,請員工當場簽名,沒有給員工契約審閱期間,或是提出意見的機會,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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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冠狀病毒疫情,許多企業開始放「無薪假」(勞動部似乎稱為「減班休息」: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4837/)。請問到底該經過哪些程序,讓勞工放「無薪假/減班休息」才會是合法的?又如果是不合法的「無薪假/減班休息」,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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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者客服人員打電話跟我推銷新的電信資費方案,電話中談到:每月費用、可使用內容、綁約24個月,客服人員答應我如果有提前終止的需要,可以撥打客服找他,他會向主管說明並免除所有違約金。業者通話系統會將電話內容錄音,作為雙方同意簽約的依據,之後我手機收到簡訊說合約正式生效,並簡要記錄了合約內容,出現客服人員在電話中沒有提到的部分。這是我第一次體驗用對話達成簽約,以下3點請教:1.我們簽訂的合約只有電話內容,還是後補的電子檔也有效力?2.簡訊有紀錄但電話沒有說明過「如果客戶提前終,支付違約金計算方式」。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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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月搬進來的,燈泡水龍頭燈座燈開關有問題了那我有跟房東說他有找水電的來看估價,可能價錢有點高房東就一直拖延我就一直催什麼時候處理因為如果發生問題我是不負責的我有一直跟房東說當時我懷孕房東說等我生完再來處理9月28我生產了,到今天11月11號我密房東房東既然跟我說我們都已經住一段時間了你們自行處理我就開始扒文看一些資訊然後也有看租賃契約我又再次聲明線路已經很嚴重了房東還是不鳥我我意思不想再跟他承租因因為房東一直放任不管我怕出什麼意外導致一些問題房東意思不想要退還我們押金那這樣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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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有三方1.設備商(我是設備商員工)2.客戶端3.客戶找的整合商事由:由於幾年前公司出售給客戶的設備,客戶需要改造機器人上下料系統,於是客戶有負責人打電話到公司諮詢,以電話討論技術問題,我接到客戶負責人電話,於是分享了一些改造方法(客戶想省錢),供客戶參考。過程:後來客戶負責人是找了第三方整合商過來施工,客戶強調依據我電話提供的方式施工,結果造成設備損壞,請求公司負擔維修費用數十萬元,因公司未正式報價給客戶,而技術諮詢,也僅止於電話討論,實際施工,皆不是由我們公司,及我個人親自動手,直到設備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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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2020.4.4(週六)自願加班,那次連假是4.2週四~4.5週日。請問這樣員工算是在例假日加班,公司會因此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0條嗎?勞動基準法第4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40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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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修到基本權主體的章節時,遇到此題:下列關於基本權主體之敘述,何者正確?(A)凡自然人均應享有基本權,因此不分國籍,外國人也都可享有全部我國憲法所賦予之基本權(B)私法人可作為基本權之主體,因此私法人亦得主張宗教自由、選舉自由與政治選舉權(C)地方自治團體可主張享有工作權,而要求不經中央許可發行彩券(D)自然人及私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但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於一定條件下,非法人團體亦為基本權主體想知道為何(B)為何不正確是因為私法人為一個組織團體、公司,所以不得主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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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A向B買了房子並付清了頭期款,而尾款的部份則約定好,等建照申請通過並將土地轉讓後,A再和銀行貸款償還尾款。1.因為合約超過了十五年,所以合約請求權失效,B是否不再需要履行合約土地移轉責任?2.因為A沒有取得土地權狀,所以B是否能主張A無權佔用土地,並要求拆屋還地?3.A是否透過以下這兩例判決,主張A的「可行使權利」應該在B向政府單位取得證照後,才開始計算,所以並未超過十五年請求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權利人於法律上並無障礙,而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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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建商找上家人說想買一塊約500坪土地(持分3/5),但其他共有人不想要賣,上面也有地上權人,建商表示買下後由他們處理其他問題,由他們去跟其他所有人協調或說服可以確信共有人等並沒有意願買下這塊地,可不可以在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時,加上一些承諾或切結書,不能讓建商買了以後又後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