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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一個會定期舉辦展覽的營業空間,他們所設計來免費發放宣傳的空間與服務介紹手冊,裡頭有使用到空間的攝影照片,照片中有某一期的繪畫藝術作品出現,這樣設計師在製作這本手冊時,是需要與藝術家取得口頭文字同意,還是簽約嗎?還是說這是不侵犯著作財產權的?如果沒有取得同意,是可以直接使用來製作手冊文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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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務是很多雜事,需要搬重,女生做本來就會有很多不便,我需要再派人去協助她,請問主管傳這句話算性別歧視嗎?2.主管不是直接對著我說,而是跟別人mail裡說的,總務工作也只有我一個人,若是真的因為這樣工作職務有被調整或轉調其他單位,是否可以依mail做檢舉?3.該總務工作是在我育嬰留停將復職時,由HR與工廠最高主管與我討論調整工作內容的,因原本總務的工作有些我無法配合,討論後他們同意可以安排其他單位人員協助,故才轉為總務,但目前工廠最高主管將換人,他不同意我與前主管的協議,若他以無法配合工作內容為由(不適任),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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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人骨折需乘坐輪椅,惟大門口檻太高無法直接用輪椅,故想加裝移動可拆式斜坡,僅有出入時使用,管委會要求利承諾書,請問這有法律效益嗎?目前不簽署原因是無履約時間、賠償條款明細等,想詢問是否有法律效益,他們可以因為住戶全部同意,而逼我一定要接受嗎?謝謝。內容如下立承諾書人為提供3F住戶傷患者需另外增設可拆式移動斜坡之使用,此斜坡與管委會無相關性不做任何維護與責任。願依並承諾以下規定與事項,絕無異議。一、擺設可拆式移動斜坡,不可對建築物、地面與設備造成損壞,諾造成損害立即停止安裝並承諾書人維修並恢復原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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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未經對方同意私自查看身份證有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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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錯誤念頭,侵佔公司部分營業所得,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經公司及老闆顧及我需要這份工作,並未將我資遣,但需要我提出一份自白書。與公司協商後,公司同意讓我由往後每月薪資中扣除固定金額以用來償還公司損失,想請問這份自白書我該怎麼填寫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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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一地,持分各五分之一。甲乙丙3人同意將該地全部出售給丁,請問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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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如果卡片擁有人人A同意B使用其信用卡那這樣B拿去刷會違法嗎如果消費需要簽名B代簽算是偽造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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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盟友協調後在10月底,以談好金額將帳號同意售出給他,並於當天談好後已將帳號密碼提供給盟友進行修改,盟友告知於5天後付款,於當天時候開始出現一堆藉口未履行付款,並一再改時間付款,將都未履行付款,過程中還提過帳號密碼先還我,短時間內無法遊玩等等理由。直到某一天在我催促下,他才先行付款1/4金額,爾後又提出分期等等於哪日進行處裡,還是一再的未履行,直到12月初人完全消失不見,持續的聯繫對方一週皆未有回復,在當中已告知如再不回應,我將先把帳號拿回,目前已將帳號先行拿回,帳號已持續好久價值一直在流失,對方也不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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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著作在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後使得利用而後續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及利益分配權一樣要交由法代代理或同意之嗎?利益分配是屬法律上的純獲利益還是非純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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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般公司蒐集客戶的電話,僅用於聯繫客戶到店取貨,或是業務上的聯繫溝通,仍需要簽署「個資書面同意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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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管委會line公務群組對話內容被截圖未經同意公開至住戶群組法律問題?是否有妨礙秘密及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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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9月7日,在民生西路45巷的文昌宮,在11弄用辦桌,把整個道路都占用了,而他們剛好就在我家的門口辦,但是我今天早上要出門騎車的時候,文昌宮辦桌人員先是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擅自將我的機車移動,再來要下班的時候,要回家時還禁止我進去,我家就在固定在那邊,叫我不回家那我要去哪?,文昌宮這樣已經不只一次了,這次是真的太過分了,道路明明是公共的,文昌宮為什麼可以這樣做?文昌宮也沒有事先做公告,道路也沒有作申請使用的告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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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及澳門的合法性交年齡為13及14歲,如果帶女友去當地旅行時發生性行為,會否會在回國時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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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的老闆有多家公司;在未獲客人同意下,公司要我們將A公司取得的客人資料如:電話及姓名..等至輪入至B公司系統中,這樣可以嗎?前提是:客人留下的姓名電話及e-mail帳號及地址等個資是給A公司業務上使用,並於表單上有向客人說明個資使用於A公司;但若老闆仍要求員工要去執行上述的行為是否員工也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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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用LINE同意加薪,但是事後提及已讀不回,若事後上調解會是否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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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被媒體拍攝到,未經個人同意播放,侵權個人權益,造成名譽傷害造成,被人指指點點,精神壓力名譽受損,可以請求移除,勿任意隨意使用肖像權,或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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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至年底左右的時間,與舞團製作團隊的藝術總監做接洽,依照對方需求創作歌曲,2019年初在音樂廳表演而這過程中,由於彼此對於契約內容有不同意見,因此反覆修改多次合約中彼此有意見的部分為,同意第一次表演的音樂授權費為5000,未來的表演需再重新討論費用但最終合約因對方完全無回應合約並無正式簽成但在於2019年,對方用本人的音樂在台灣表演了一場,國外兩場,一開始對方有告知,但同樣是因為授權費橋不容,又不了了之,對方未經許可,也無付款的情況下,2019總共表演約3場,而今年又打算再表演一場,請問這樣的情況之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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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一)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和行政罰法第42條但書若台中市政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應以何法條主張?又應依其中何規定?(二)假設台電要申請聽證,應符合哪些要件?其法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還是行政罰法第43條?(三)承上兩題,我國司法實務有無相關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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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電廠放流水硼超標,A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開罰6,000萬元,但甲電廠負責人表示對於1~4號機及9~10號機尚未正式收到檢測結果,且未依法給予提出陳述意見書的機會,A直轄市政府即逕行宣布裁罰,甲電廠負責人表示後續將於正式收到裁罰通知,了解裁罰內容後,不排除提起行政救濟。(一)關於A直轄市政府「未給予陳述意見」就開罰,有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或者A直轄市政府能依行政程序法103條其中規定不給予陳述意見?(二)承上,A直轄市政府如有行政處分瑕疵,能否以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得予補正?此行政處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