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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客人在書店裡拿手機拍攝書的封面或是內頁,是合法的嗎?書店可以禁止客人拍攝嗎?(看到噗浪上有一則書店請客人不要拍攝書內頁的噗,引起很多討論,想知道法律上怎麼判斷這件事的。)我另外想到,那如果客人買了書,就可以拍攝自己所擁有的書的部分內頁放到自己社群帳號(例如自己的Instagram或是Facebook)嗎?還是說雖然書是自己買下的,但是不是利用上還是有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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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為參與工會活動、成為工會幹部,導致受到資方的打壓,這時候法律上應該有一些保障的程序。但是要怎麼判斷雇主是誰?這個範圍會包括有考績評量權的人資主管嗎?又如果在金融體系工作,會包括控制公司或是金融控股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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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大大因為我想協助我父親處理他的債務問題,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導致積欠勞健保金額龐大,造成生活上不少壓力。當然理解這是一筆要還國家的錢,但有沒有辦法能寬限,例如免除部分怠金、罰金等因為目前還有房貸的壓力,儘管分期也是沒辦法同時穩定的負擔繳納。之前有聽過更生方案,但勞健保應該是沒辦法走這個方式。希望各位幫幫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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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隔壁是一家地坪5百多坪建釣蝦場、視聽歌唱所鋼骨造2層的築物(50*50的方型鋼骨跟H型鋼骨),2樓頂是480多坪的停車場,業主已經停業地主要準備賣給建商,因此必須請拆除公司(營造公司)來拆除建築物,在要拆除時沒有申鄰屋現況鑑定,在施工中連續振動,及鋼骨重摔造成我家鄰損,1-4樓牆壁龜裂、浴室磁磚龜裂、房子的樑龜裂、柱子龜裂、1樓系統鞋櫃無法閉合、冷氣外機及外牆還有水塔污染,全戶有漏水跡象,因為有以上損壞就去市政府工務局建管科寫陳情書,隔壁才暫時停止拆除,之後地主才請土木技師公會來做鄰屋現況鑑定,而不是鄰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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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3月份發布公告,告知依照管委會例會決議事項,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犯罪紀錄者或是無法出示無犯罪紀錄證明者,已遷入的租客於隔年在出示其證明即可;5月份又發布公告:入住中的租客需在一周內提供良民證,否則將依規定暫停一切服務(包含通行磁卡等)。不是提供不出來,只是覺得這樣運用多數決執行部分人群歧視並且剝奪其權力非常不合理。想請問的是:1.管理委員會有權向承租戶要求提供良民證嗎?2.管理委員會在去年12月才開第一次的區分所有人會議,而我們已在去年10月份與屋主簽訂條約及入住,並且直接預繳整年份租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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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7.8年前與另一半撿到小狗,而所有的診所.美容店資料大部分都是留對方的聯絡方式,但在4.5年前分手後一直都歸屬於男方,直到去年與今年收到施打寵物狂全病疫苗簡訊通知,如果是在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更換成寵物晶片聯絡人,對方是否觸法?狂犬病疫苗如果沒有去補打本人是否會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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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行身分證之性別判定標準以個人的第一性徵為準,並且規定除非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才可以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然而跨性別者的性別表達與其身分證上並不相同,目前台灣在各方面(工作,甚至是法律規定)等的性別判定以身分證性別為主,會讓人家根據證件一眼看出你是跨性別從而受到嚴重的歧視。行政院的行政命令,是否有侵害人民基本人權(性別表達的自由)?如是,於法庭具體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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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之間的約定(白紙黑字)會優先於法律規定嗎?AB離婚,婚前無協議,按規定共有財產的部分是夫妻各半。但若離婚時,A寫下約定只要求帶走車子、10萬,即使婚後的房子原是登記A的名字,兩人共有財產還有100萬,未來若上法院,房子(A未過戶給B)及100萬都屬於B嗎?私人約定沒有公證也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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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目前在竹科某間上市科技廠,擔任產線技術員上班差不多一個月左右,就被主管通知要我去其他單位支援,說是簡單的幫忙拉物料,我也不曉得到底是怎樣的職務內容,結果過去支援,我不想再那邊作因為與我認知的不同...跟主管反映後就說不然去其他廠區支援或是就是在派你過去的那單位支援,二選一我選去其他廠區,但後來我又後悔去因為離目前住的地點差太遠,導致要早起出門難道拒絕支援不行嗎?是說原本我工作的地方沒有東西可以生產,但是...為何單位就只有我去支援?這擺明是不是要弄我?你們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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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1日是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想請教幾個與勞工有關的問題:1.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是否為放假日?公民投票日呢?是否有法規明定?2.服務業輪班制,選舉當天排班的員工是否可以請求加班費?3.投票時間是8h00~16h00,如果員工是晚班16h00~23h00,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4.如果是美國籍員工,因為沒有投票權,應該就不能請求加班費?5.服務業如果是投票所附近快餐店,預計需要多一點人手,老闆是否可請原本排定休息日的員工來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呢?這是許多服務業業主很在意的法律問題,請各位協助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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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原先與本人同居,因分手了有部分私人物品尚未搬走。在他趁我出門時,私自打開我的個人電腦(有密碼),並破解後打開本人的通訊軟體,請問這種情況是會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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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旅居國外的臺灣人收到法院傳票,要求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一定要回國開庭嗎?請教現行法是怎麼規定的?可否以視訊會議取代?如果一定要回國,支出的機票錢、工作請假的損失可以請求誰補助或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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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LINE通訊上買洗髮精後來不需要了,但賣家已寄出後來我沒有取貨直接等時間到退回給賣家這樣有算在七天鑑賞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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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遊戲帳號拿去賣掉賣的時候也都談好價錢於是我也就把帳號密碼都給他後來他就把帳號密碼都改掉把我封鎖我找了他其他的帳號也都是不理我我又沒有滿18我不知道可以備案嗎?但是我又害怕父母知道這件事有什麼可以去找回帳號密碼的方式嗎我不求他給我錢了我現在只希望可以把帳號還給我但對方都冷處理。如果是以上這樣的事情如果我四年後再去告他跟備案會被受理嗎?還是過了時間沒辦法有沒有人可以幫我一下或著有人可以幫我跟他談嗎真的沒有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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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工作的地方常被熟人偷錢、最近打算安裝監視器。想請教、若是之後有拍到偷竊行為、我們能提告嗎?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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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8更新問題]我再具體說明一下。教師法第42條第三項前段:「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第四項「前項期間,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或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到(教師的)申訴書,就已經是(教師)提起申訴了,怎麼會以申訴書的日期當作提出申訴的期間?時間軸應該是:收受或知悉措施次日起30日內,書面提出申訴→申訴書交申訴評議委員會,而申訴書上面的日期應該也是完成申訴書的日期。***教師法第42條全文:1.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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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名稱預查、營業項目、外資或特許行業特別規定應該注意哪些事情?公司稅籍登記及員工勞健保應如何辦理?公司是否一定要訂定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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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從小就被過給養父,生母並未與養父結婚,所以法律上我與生母並無法律關係對嗎?2.若日後萬一我發生意外先離開想請問勞保或其他財產的部分要(全部)留給生母的話除了現在辦理終止收養回母性外是不是剩下立遺囑的方式呢?(相反的生母那邊也是立遺遺囑?)3.我會有繼承人的特留分的問題嗎?養父那邊的親屬?*養父已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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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本來是好友,兩個人一同完成圖文書籍的製作。(比方A寫文章腳本、B負責畫圖,然後由二人出錢印製成書籍)這樣以法律上來說,兩人算是共同作者嗎?其後兩人鬧翻了,A要求B不得販售此書籍是成立的嗎?如果成立,B該如何保障自己的發行權利?(兩人的創作是不可分離的,比方劇情由A完成,B將內容畫成圖,這樣的情況無法將書籍中A的部分抽離,B再另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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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母親之前退休後因為閒不下來,所以又跑去餐飲業做了一天四個小時的計時人員,這兩天因為工作上出了一些意外受傷需要住院開刀治療,這時才知道公司除了團體保險之外沒有另外做其他的保險,或是保障,可是我剛剛在網路上查詢後有留意到好像雇主需要強制替員工加保職災保險?如果查核屬實的話,公司需要額外補償或是罰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