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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部分工時的時薪工,因為個人因素七點半就會到公司上班。但公司最近更改內部規定,時薪工需要遵守8:00-17:00的工作時間,而且在工作時間以外的時數,將無法計算薪資。想詢問這樣是否合乎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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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專心工作是員工應該做的事情。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禁止員工上班時間逛網站、使用手機嗎?如果有這樣的禁止規定並且訂定罰則,是否合法?雇主可以在工作場合加裝監視器管理員工行為,或是遠端監看員工的電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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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雇主聘僱視障按摩師,簽訂半年期的定期勞動契約,請問根據工作內容這樣是符合"短期性"工作的條件嗎?2.如沒有意外會以每半年一聘持續下去,這樣的狀況,是不是不適用定期契約呢?3.合約內說明受僱者每週需到公司兩個半天(4小時),有勞、健保及勞退。非8小時的全時工作者,所以這樣是屬於部分工時的意思嗎?4.但雇主並無提供特休假及員工健康檢查。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呢?5.如必須提供特休假,這樣子應該是如何計算該工作者的特休時數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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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居家辦公,要正常打卡、寫工作日誌,可能是常見的企業管理方式,但是如果要求所有居家辦公的同事上班時間要全程開啟視訊,讓所有人可以看到彼此工作的畫面,我有一種被監視的感受,請問這樣要求合法嗎?如果不是疫情期間,同事進辦公室工作,企業可以在辦公室裝設監視器,讓老闆可以隨時監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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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規則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嗎?二、雇主修改工作規則時,可否改成更不利於勞工(但沒有低於勞基法規定),如:1.因應修法調整加班費計算方式2.移除獎金福利3.排班員工增加遲到扣薪規則(不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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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苗栗縣政府先前的公告(現在已解除)是法規命令嗎?是否有合法的授權依據?是否有違反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哪一條?違反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效果是什麼呢?苗栗縣政府6/7新聞稿:即日起本縣移工除工作外停止外出,勞青處與警察局全面稽查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41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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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原公司聘僱合約中只有約定在職期間設計成果歸公司所有(所有權、智慧財產權),且不能用我的名字對外主張成果是我設計的。現在我想求職,請問怎麼做才能安心將曾設計的作品納入作品集?公開在個人網站上、email寄送給想求職的公司、紙本呈現給面試官並當場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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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我是坐辦公室的工作,有幾個問題想請教:1.我的公司上班時間是9~12,13~18,其中16點會放音樂一起休息15分鐘。請問這15分鐘是否就打破了「連續工作4小時」的連續性,因此可以再繼續「連續工作4小時」?如果可以,那是不是「9-12,休息15分鐘,12:15-15,休息15分鐘,15:15-18,休息15分鐘,18:15-21」只要總計不超過12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堆定的每日最高工時)也可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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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部分工時人員,公司因人力緊縮,在我上班時告知我排班至本期班表結束,就沒有我的班了,也告知我其他的點沒有缺人。我以為我會有資遣費。過了幾天,公司分店通知該店即將歇業,正職員工可選調職到他點或選資遣。主管突然又再次找我談,說明他店有缺部分工時人員,但上班時數可能是我現在的1/4,我希望直接資遣即可。主管卻說公司對於部分工時人員只有轉點或自願離職!這點我真的沒辦法接受,這是變相要我自己離職。我拿起合約書,上面是有一點提到:乙(勞工)方應在甲(僱主)方所指定之工作場所接受各項指派工作及甲方之指揮監督。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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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公告2020年適用:1.製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海洋漁撈工作、營造工作:每月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基本工資$23,800元。2.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每月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新臺幣$17,000元(泰國籍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為不得低於$23,800元)。想請問因為泰國籍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的工資較其他國籍工作者高的原因?國籍不同而有不同規定,會不會違反平等權呢?https://dhsc.wda.gov.tw/newsdetail_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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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周休三班輪班制,4+0.5+4,一班一個職務人,每隔四小時需要休息四小時?若在規定休息時間內,需要去執行工作,報加班嗎?但不就違反休息時間定義。2.假若下半場已連續上班四小時後下班,但需要加班時,是否要先休息半小時,以符合連續四小時需休息半小時規定?還是加班不用規定休息時間?3.在公司時間不可超過12小時,是工作時間包含休息時間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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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小小問題想詢問一下,小弟目前工作早班的打卡上班時間是早上7點至下午的4點,中間有給休息時間一小時,我目前就職這間店營業時間是7:30開始,正常大家都普遍都想說7:00-7:30是準備時間,可是老闆卻每天直接7點整把鐵門打開接客,可是外面門上以及網路上營業時間確實都是寫7:30,想詢問的重點是畢竟上班時間"在店"時間已9小時,老闆卻要求每天上班人員須提早5-10分鐘到店裡打卡作業,這樣是否需要支付5-10分鐘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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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公司工作時間是早上八點到下午四點。中午也沒休息公司也覺得做8小時沒超過基本工時這樣那個30分鐘是不是被公司a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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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許多人在家工作,雇主跟員工有哪些要注意的事情呢?1.要經過雙方同意嗎?或是雇主可以單方決定為了配合防疫實施在家工作措施2.上下班要打卡嗎?如果老闆要求員工每小時電腦畫面截圖報備,證明自己有好好工作,這樣的要求合法嗎?3.員工中午離開家裡外出買午餐,途中發生車禍,算是職業災害嗎?4.原本在辦公室工作會有零食、午餐補助,在家工作後員工還可以要求嗎?5.員工家裡沒有Wifi吃到飽,可以請公司補助相關費用嗎?6.員工因為工作性質需要頻繁連絡外部窗口,因此產生高額通話費,可以請公司補償相關費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