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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A說出實情之情形,為審判外(非於法庭上)自白,而由他人轉述者,本質上並無異,故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法則之規範。故,假裝成可信任之人而取供,謂詐欺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不得作為證據。但實務上,除非被告後已受充分告知其權利(如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等)且無外力干預時,肯認該陳述,或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為合法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權衡理論,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個案判斷。毒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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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不簽保密協定,原則上不屬於雇主得任意資遣勞工的事由,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除了有「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改組或轉讓,未經留用。」的情形外,不可以任意資遣勞工。然而,實務上有雇主可能誤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條款,對所屬勞工啟動資遣程序。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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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見之。從出生到大,從沒聽過有人在水溝旁倒水犯法,一些超商店員也會在路旁倒水桶水。或飲料,或咖啡,損害利益極其小。甚便溺等。除非明確照片影像為證。那到底會不會構成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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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106年1月1日,向不知情之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小貨車1台,於106年1月2日,駕駛該車竊取搬運裝載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甲於下山途中,為警臨檢當場查獲,並將該車扣押,經法院判決,被告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就扣案之自用小貨車,法院是否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不予宣告沒收?如果照特別法,則第三人之財產權會被侵害,照普通法則不會,那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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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這個題目如果是學校作業,仍請您找老師指點更合適喔。這裡僅針對「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稍作說明:供述證據「供述證據」是基於人的知識經驗,而以表示人的思想意思為內容之證據。也就是「以人之認知經驗」作為證據之內容,不限於口頭所為之供述,也包括書面陳述之情形。例如證人之證言、鑑定人之鑑定、被告之供述等,均屬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相對的,「非供述證據」就是並非以表示人之意思或思想為內容之證據,例如:供犯罪所用之工具、犯罪所得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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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樓新鄰居在裝潢,主臥室浴室水管阻塞要拆我家16樓浴室天花板,由於可能是將水倒入排水管沒有及時沖散造凝固,在17樓無法打通管道,要從16樓拆水管,由於我家16樓浴室有裝天花板須拆除倒可以施工範圍,請問如何對應?我的認為是施工造成,設計師態度就是公寓管理法就是必須給他在16樓施工,我認為不合理的理由,新房子住10年水管均無問題,拆除後再復原後續不可空因素增多,況且施工工期不提出造成日常生活影響,請問如何處理?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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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第10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在選舉罷免案件中,哪些訴訟類型會「提起行政訴訟」?(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罷法118)、「資格不符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罷法121)、「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罷124),只有此三種情況才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罷免案」兩者區別實益為何?兩者審理法院為何?其規定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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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青少年發生交通事故,到場處理員警於知悉少年身份後,是否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之規定,立即通知少年家長或監護人到場會同處理;現場處理員警如未經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場,於現場之詢問、酒測及現場草圖繪製簽署是否有法律效用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我兒子因手持手機騎腳踏車與一部路邊起步未禮讓後方來車通過之自小客車發生擦撞,兩車擦撞位置:腳踏車腳踏板處,人右腳膝蓋處紅腫挫傷(有醫院診斷),自小客車左前保險桿處(保險桿損壞需修復),人員未受傷;現場處理警員於事故處理完成後才通知我,要我隔日帶同我兒子前往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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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定義的屋頂,與公寓大厦管理條例頂樓平台,請問有一樣嗎,差異何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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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婦泣訴,他們向銀行貸款裝修的全新廠房,先被不肖集團堆置廢棄物,接著又被一把火燒毀,「我們全家可能會因此破產」。橋頭地院認為郭哲瑋惡性重大,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判他10年徒刑,另24名被告則分別判處8月至6年6月不等徒刑。專案小組成員表示,因為濫倒廢棄物遭法辦的不肖業者,多數判刑不會超過2年,其中多數會以協助清運垃圾、繳罰款等手段爭取緩刑,而過去被依《廢棄物清理法》判刑最重的案例,是雲林東佶環保公司在承租土地堆置高污染事業廢氣物,業者遭判刑8年,這次郭男被處10年徒刑,應該創下史上亂丟垃圾判刑最高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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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車道分隔島上時常有用路人棄置遺留的垃圾,例如飲料杯、罐、煙盒、便當盒、竹筷、檳榔渣、衛生紙、塑膠袋⋯等,通知市政府清潔隊也時常無有效率作為,這些垃圾最初亦非當事人所棄置,若此人蒐集眾垃圾後,數量分別為A.一個20公升垃圾桶的量、B.10個20公升的量、C.1.5噸卡車的運載量,再將此垃圾置放於下列地點,甲、分隔島上、乙、市政府門口、丙、市政府垃圾桶(量多時置於其旁邊)丁、無許可證而自行送至垃圾焚化廠,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或是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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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還是法理情?機關單位是出一張嘴服務?能否直接提供給我一個能與歐美國家那樣,擁有各項措施來為各種受害者向社會證明國家法規是有能力給予公平的正義?一再重複求援,對受害者根本就是一再讓傷口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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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販賣不含藥物的止癢貼片算是販賣醫療器材嗎?因買太多用不完,故想出售給需要的人,卻被檢舉,今日收到衛生局涉疑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的通知,該通知有我販賣平台的帳號、網址及網頁下載日期,請我對於網路上賣此產品的行為陳述意見並代表發言和補充說明,請問衛生局會對我在網路賣此產品的行為裁罰嗎?收到不能賣此產品的通知該如何陳述意見及刊登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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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有法則允許管委會請住戶填寫住戶資料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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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店面出租中,大樓建商目前尚未設立管委會,卻在店面後門設置垃圾桶,建商表示此為公共區域不淮租客傾倒垃圾在垃圾桶,只給三樓以上的住戶倒垃圾,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如果限制倒垃圾的住戶是否應詢問住戶是否同意放在我們店面後門,如此造成店面惡臭,是否可以直接檢舉建商有違廢棄物處理法,或是依哪一條法規要求建商移走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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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採取節省時間選擇吃魚類罐頭的方法來攝取蛋白質,但有看到新聞提到長期吃罐頭導致身體重金屬殘留量較高的情況,於是有點小擔心。請問市面上的臺灣罐頭,必須符合哪些法令才可以被消費者購買呢?另外看到有國外許多神奇口味的罐頭在實體或網路店家販賣,請問要怎麼確認這類罐頭是符合臺灣法令的?(可以進口的話,應該還是要符合臺灣法令吧?)另外,有看到可能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施行細則及其他零零種種法規,但也想知道消費者購買的要怎麼知道市面上這些罐頭是符合法令的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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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宣傳菸酒廣告時需要上警語,那請問如果是有關於健康宣導或是保健類的廣告時,有出現幾秒的菸酒畫面,但明顯不是在推廣,而是在顯示這類壞習慣會導致健康出問題的話,還需要另外標示警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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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被罵會構成侮辱公務員罪,但前提是警察有依法執行職務,違法則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這樣的理解應該沒有錯吧?但是此時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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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疫,大家會購買75%清潔用酒精來消毒;但政府規定未滿18歲不能買,高中社團防疫規劃,卻發現沒有人有資格購買酒精,因此提出這個問題。我查到衛生署函釋,說明:「......作為一般手部、皮膚清潔用途(非醫療用途),含75%酒精產品,得以一般商品列管......。」另外,清潔用酒精應該也不屬於菸酒管理法第4條的酒類。想請問政府規定未滿18歲不得購買防疫酒精,是否有我沒找到的法律依據?以及這樣規定的目的。如果沒有法律依據、以及合理的理由,這樣的「18禁」是不是侵害了未滿18歲人民的權利呢?行政院衛生署96年1月23日衛署藥字第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