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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委託」跟「委任」出現在同一份法律文件哩,請問這兩個用語在法律上是同一個意思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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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參加區公所的活動而受傷,腳蓋骨斷掉(骨折),區公所辦活動無加保險,而和廠商互踢責任,不賠我醫療費,我已告到法院,區公所有請律師要我舉証?我不懂,我是在參加的活動中受的傷,是里長太太打電話給救護車送我去醫院的,我不懂為何法官駁回我的訴求?我要提上訴?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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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說醫療糾紛占民事訴訟中很大一塊,病例常常是訴訟中雙方爭執的事情。1.醫師發現病例記載有疏漏,可否事後修改?要遵守哪些規定才合法?2.如果病人認為醫生違法竄改病歷,是病人要證明「有竄改的事實」?還是病人只要提出,反過來由醫院證明「沒有竄改」?3.如果醫生違法竄改病歷,法律上要負什麼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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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住院開刀後,病況沒有解決,反而更嚴重了。醫療過程中間,如果醫師沒有好好處理病人的病況,病人可以要求醫師賠償,還是其實可以直接要求醫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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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藥時與藥局人員有溝通不良,用語讓藥師感威脅,因此提告我,請問與他達成和解並取得和解書,對偵查庭檢察官在確認罪責是否有助益?除偵查庭外,還會走到第三階段判罪的階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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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A公司兼職,非正職員工,期望找性質相似的工作增加收入,但發現當初與A簽訂的契約中,包含受任期間競業禁止條款(非經A事前同意,不得從事性質相似的工作),並如果違反,契約即行終止,且要付高額懲罰性違約金且負其他民刑事責任。想請問這樣的條款是否有實質效力?並沒有要揭露A公司的商業機密,只是純粹想找另外工作,但擔心如果按照合約乖乖告知A公司,公司就會直接禁止並被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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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式契約還是不要式契約?是有名契約還是無名契約?是勞務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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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擬提供不同之意見︰家教關係,原則上應屬於委任關係︰所謂的委任,指得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物,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民法第528條)。前者稱委託人,後者稱受託人/受任人。委任與僱傭的差別︰在委任關係中,受託人的契約義務在於處理事物,即契約的目的,而勞務的提供僅為達成目的的手段。至於受託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獨立性,例如,如何完成受託事物,應依自己之專業技能為斷,而不受委託人指揮、監督。與僱傭關係的差別在於,勞務的提供本身就是契約的目的(民法第482條),而不重在一定事物的處理。而僱傭關係上,受僱人通常有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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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此附帶訴訟僅限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並不包含少年事件程序,所以若是被告是12歲以上而未滿18歲之人,就不能附帶民事賠償,必須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能不能向家長(法定代理人)求償,必須先確認那名未成年人已經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如果已經構成,還必須確認家長有沒有好好負監督責任:如果家長沒有善盡監督責任,他就必須為未成年人的行為負責,可以向他單獨求償,或者要求負起連帶責任。反過來說,如果家長有好好監督,就無法向他求償了。但法律為了保障公平,如果家長有好好監督而不用負責,您仍可以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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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中看起來提到了兩種不同身分的人:「管委會的成員」推測應該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裡的主任委員和各管理委員,或是管理負責人,多半是由住戶來擔任;至於「管理員」則應該是指公寓大廈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簽約,常聽到是由外面的物業或保全公司的人員來擔任,法律上稱為管理服務人。這兩種人身分不同,能不能支薪也有不同的規定,以下說明:大多是無給職,但可以約定管委會的成員有薪水管理委員與區分所有權人之間有委任關係法律並沒有規定管委會的成員不能支薪喔!雖然實際上很多管理委員是無給職,但主任委員、各管理委員是受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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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公關不是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雇主與勞工,必須存在勞僱關係,也就是雇主雇用勞工、勞工提供服務換取工資,才會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想要成為一名公關,必須找到合作的經紀人,通常會簽訂聘書、經紀約或是其他名義的合約,由經紀人介紹公關到酒店工作,酒店跟公關之間不會簽訂合約,經紀人會負責向酒店收取公關薪水,之後再轉交給公關。公關與酒店之間沒有合約,而是跟經紀人之間有各種名義的合約,那酒店就不會是雇主。既然如此,公關是受到經紀人雇用的「勞工」嗎?有法院判決認為,公關沒有為經紀人服勞務,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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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紀岳良律師。如果從您提問的最後一句來看,最直接的答案會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該條明確的表示,醫療機構或醫生必須依照病人指示作醫療行為,其他人也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照病人的意願做醫療行為,所以這是您提問狀況最明確的法律依據。(另外,即使沒有這條規定,從基本法理、人情倫理來看,人本來就有權決定要接受怎樣的醫療處置)但正如您提問中的為難,您和弟弟希望拔管,但面臨弟媳的反對。此種困境,某部分來自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3項,該條賦予醫生可以不執行病人醫療意願的權限,所以就如王大明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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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於全國各縣市均對應在地法院設有分會,包含離島地區。民眾若要申請法律扶助協助,可先電話聯絡分會預約到會審查時間。申請法律扶助不一定要案件當事人親自前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前來代為申請。但是,最好委託熟悉案件事實的代理人代為申請,讓審查委員瞭解案情狀況。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親自到法扶分會申請,才能與審查委員有較清楚的討論,讓審查委員瞭解案情。但如果是無法親自到法扶分會的「在監、在押者」,則可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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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孩子同時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此時父母與未成年子女處於利益相反的情況,父母應該要向法院聲請選任其他適合的人擔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來處理繼承遺產事宜。詳細請參考文章:葉怡妙(2019),《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與父母相反時,應由誰代理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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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董事競業禁止」的規定,董事不得與公司進行商業競爭。高級西餐廳的董事很容易接觸西餐經營秘密,因此原則上不能再擔任另一家西餐廳的顧問,以免發生與原公司競爭的行為。如果想要再擔任另一家餐廳顧問,應向原公司股東會說明重要內容並取得股東會許可。如違反上面規定,原公司股東會得決議行使歸入權,將競業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此時董事有義務將所得(如:顧問收入)交付給公司,而不是所得自動移轉給公司。請參考網站文章:淺談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