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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私有停車位設此類公告,是否於他人將車停入該停車位時,即認為停車者與車位所有權人成立類似租賃或其他之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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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無論是救濟還是任何行為都有規定年限一如行政程序法121二款"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那為何還要有行政程序法131條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呢上面的"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難道不算請求權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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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喬裝顧客有付款記錄,而之後我已退款,但該檢舉人只片面提供相關單位付款記錄而刻意未提供被退款記錄造成有「金錢交易事證」,我因此受該機關的行政罰。該檢舉者被受理機關所保護個資,而我只知道我要提告的人即是該被保密的檢舉人,請問我如果要提告該檢舉人確沒有她的資料,我知道受理單位當然知道但依法不能提供給我,請問我要如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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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屋主在幾年前與隔壁一間公司訂定契約(該公司於辦公期間會產生噪音),契約內容為:約定每日的辦公時間為上午9:00至晚上6:00,並每個月支付原屋主2000元作為補償。如過現在前屋主將房屋出售給現任屋主,現任屋主是否會受到該契約拘束呢?還是有權利拒絕此契約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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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間某香菸經銷商,因為縮編的關係故經銷權被取消,然而我是一名業務(公司有20名業務,有一半均為10以上老員工)原本領的薪資為底薪+查核獎金大概4.5-5萬,查核獎金是總公司發給但是薪資上是一起發給,但是因經銷被取消所以沒有了,而公司跟總公司有契約在取消經銷權後一年為限不得從事香菸買賣,可是公司想繼續營運但是薪資卻只能給2.8-3萬這樣根本不符合我生活開銷,這樣是不是符合更改薪資架構而勞工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遣散費,而公司有規避遣散費之嫌,但負責人是管理者所謂老闆的爸爸,可是管理者有開會承諾發與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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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接獲行政處分不服,提出理由申請覆查,覆查後接獲原行政機關之覆查決定書,再提起訴願書,但原行政機關又能依據訴願書再提出答辯,但並沒有規定訴願人是否能再依原行政機關之答辯書再提出答辯,而是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後陳述意見就變成言詞辯論了。問題:為何提出訴願後原行政機關能再提答辯書,而訴願人僅能申請言詞辯論?雙方就書面陳述意見之權利是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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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我與房仲只有口頭上要賣房,無簽任何書面委任,房仲說確定有客人要買之後在簽約就好,過程中有買家要買,所以只與房仲簽「買賣議價委任書」,買家只付了5萬斡旋保證金,如今我不想賣了,房仲請買家寄存證信函給我,要我在到函五日內簽訂買賣契約,不然就要賠償雙倍斡旋保證金,我知道存證信函不具有任何法律強制效率,請問我這樣算違約嗎?需要賠償嗎?賠償金額有需到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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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任職高中校園的朋友近來常處理網路霸凌問題,常見模式如班級同學以匿名方式在"靠北X中"辱罵同學、散播謠言、亂改圖來攻擊同學。同學彼此間互相猜測留言者,造成班級不睦,家長亦慣性指責校方管理不當;導師或行政端也只能告誡相關法律責任或行政調查來進行事後處置。想請問:1.如果同學是在"靠北X中"這種非開放、非校方可管理的網路留言,有何種合法方式可更積極得知留言者?是否要等到家長提告、進入司法程序才能得知IP等資料?2.除了刑法妨礙名譽、民事相關損害賠償外,進行網路霸凌的同學是否還有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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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目前在國外,與室友相處不來,在租期還沒到的時候搬了出來,但我的名字是沒有在跟房東租房契約上的,意思是我沒有簽訂任何的租房合約,只有在通訊軟體上跟室友有答應要一起租房,這樣我會有任何的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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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塊地原為我阿公和A共有各一半,分別簽了契約租給了B,B再租給DEF營業攤商。我阿公幾年後想漲租,B卻拒絕,阿公想停租,B卻說共有地不知道哪部分是阿公的,無法拆除歸還,租約淪為不定期契約,因共有人A與承租人B有交情,所以A不打算配合阿公停租,半年前阿公過世,生前將此土地他持有的1/2贈與給我,往生後剩下的1/2由我爸繼承。請問:1.我方有哪些方法可以終止租約?2.B未經我們同意轉租給攤商的行為,我可以藉由這點聲稱他違法轉租,應終止契約退還我們+B共有的整個土地嗎(因為如果不是退還整個土地,他又會說不知道要還哪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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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方依民法229條催告延遲給付,再以民法254條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而於提解約後,賣方還能依預先同意的合約內容"欲取消需支付違約金",收取對方違約金嗎?想理解254條提及的解除契約是債權人方提出即算數,還是要債務雙方合意才發生。如果是強制取消,那麼是不是因為合約已經被取消,導致違約金也一並抹除。還是是和意取消,須遵守合約提及的違約金。感謝百忙之中抽空閱讀再次感謝您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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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軍人或警察在執行演習或勤務,因而收傷或死亡,對其補償作為為何?國家有無相關法令可以對其保護,法令上有所謂撫卹條例,但這些算不算上行政上的補償這些算不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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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職某社區委員會自聘總幹事108年1月於某群組內看到徵人資訊,至該社區應徵,面試是現任主委稱B女))隔天上班,後於委員會例會中決議個人薪資上班時間等勞動條件後公告.期間有住戶(稱A女)投遞替黑函指出我不適任,並且不斷的人身攻擊.後因為新主委上任,有住戶詢問主委名字,該住戶因聽反對派對該新主委的批評因此對此新任主委有偏見,某天隨口詢問鄰居(剛好是新主委的老公)後來就變成我說他壞話然後開始封鎖我並告知各委員我的不是,甚至還兩夫妻於該棟門前連同B女,要我用電話跟住戶對質,期間我覺得委屈眼光含著淚,後來B女告訴我,離職吧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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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出現以上情形應該去勞工局申訴嗎?還有配車問題有相關法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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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前有跟別人租賃一塊土地種檳榔荖葉,租約即將在3月底到期。之前的合約是一年六萬,現在地主要漲租金。對方開價三年55萬,婆婆怕被別人租走,所以捧了二十萬現金給地主,連約都沒簽。後來又說第一年給20萬,第二年要把後兩年的金額35萬一次給齊,我們不同意,自然也未簽約。但幾次討價還價,反覆談價格都談不攏,對方也不肯還錢,說這是訂金要沒收(沒有簽約),我們寄了存證信函,對方不予理會,他說請教了律師,說我們提告也不見得會贏。後來我們查詢到了關於「要式契約」的規定,一年以上(我們是三年約)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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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遊戲中的留言板功能中,一位玩家在本人留言回覆承諾,「要是某件事情真的發生,請你吃一年的飯」我也答允對方。我想了解的是,若事情成立,對方是否有履行承諾的義務?若事後對方反悔,我是否有討回這契約的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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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人好:在疫情波及下,政府的各種管制措施,人民難免會對於憲法上基本權保障的意識愈強烈。在近幾個日子裡,時常聽到確診者居隔通知書遲遲晚收到,想就教若確診者還沒收到通知書前,但已被政府的「電子圍籬2.0」政策所監控,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了避免手機與基地台進行註冊溝通,所以不敢外出,請問此時確診者似乎變相被限制在居隔空間,這時確診者能不能要求提審,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呢?還是非得等居隔通知書這份行政處分書下來才可?電子圍籬2.0措施,這種行政行為只是事實行為嗎?以上,請各位法律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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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公司與他公司簽訂經銷契約,惟經銷期間屆滿後,對方仍有持續進貨、經銷產品行為。實務見解有查到經銷是買賣跟代辦商性質的混合契約,但看了一下買賣跟代辦商相關法條似乎沒有規範這種情形。這樣的話有沒有甚麼法條可以做為主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