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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雙北市2021/5/15~5/28疫情警戒升第三級,人民自由會受到限制(例如:某些營業場所要停業;不能舉辦室外10以上、室內5人以上聚會),請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這樣的權力是依照哪些法令依據?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E7bi2j8UYj1Rmz73OPE7Yg?typeid=9看到新聞報導,高雄市2021/5/18由市長宣布防疫再升級,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寺廟、宮廟、教堂及其他類似場所暫時不進入,增加關閉電影院、美術館、音樂廳等場所。想請問地方縣市政府也有權力自行決定防疫等級、措施嗎?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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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近期有在私人臉書社團+1代購圖外的多肉植物,賣家約2週回覆結帳金額,我以不想購買了,有回覆給賣家希望取消訂單,把商品留給下一位+1的買家,但賣家傳訊息為以下,兩期已經結帳了!結單後我們不接受任何理由取消也有清楚標示結帳時間入社購買都有板規說明的很清楚您主動購買了幾次本來就一切遵照社團規定都有公開這次您直接封鎖了我惡意棄單我幫您代購到台灣的植株不付錢侵害到我的商品與權益下訂到台灣了可以說不要就不要嗎?我都有截圖你的購買也很明顯你的簡訊內容也是惡意棄單行為如果您不打算做匯款動作其餘直接跟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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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A公布B的學校請問有違法嗎?這樣說好了在兩個社交平台上某姆特(C)跟大學生專用的某卡(D)看到兩個平台上大概有一樣的文章然後在B在(C)平台寫的問題下A因為看到了一樣的文章然後就在B的問題下回答了好奇問了是否是一樣的人(公布C以及D的文章)畢竟(D)平台會有學校就公佈了B的學校但不知道B姓名然後侵犯個人隱私權A回答的文章(也就是公布學校那則貼文)被強制刪除了請問這樣A會被B罰錢,和被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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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生1、現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輔助辦法第5條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直接排除行政訴訟,是否超越母法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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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看到粉紅芒草(粉黛亂子草)因為是外來種,種植的業者被政府要求命強制砍除。請問政府的依據是什麼呢?那遭到政府要求剷除的業者,可以獲得什麼補償或賠償嗎?為什麼會發生業者種植到一半,政府才命令要求剷除的情況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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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以自主更新方式申請之更新會,經市政府核准後,所有權人取得會員大會相關資料發現,建經公司人事管理費用未依市政府提列總表規範預估,提列數超收千萬以上,並具以計算所有權人應繳之前置費用,要求付款,否則將影響”分潤”。經去函市政府申訴及更新會提問,市政府表示因計畫尚未送件,請更新會溝通說明,然更新會卻讓該建經公司來對我們做口頭說明,經我們婉拒,更新會卻讓該建經公司以更新會名義覆函表示已依規定提列,但卻不將計算依據依提列總表說明基礎,在此情形下,請問在此情形下我們應如何自保?要配合繳交尚未釐清之前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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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在公司簽的工作條約,因為工作,只要不要違規就好,簽了算雙方合意「但是合約只說明,勞方違反規定罰50萬」。因為規定是在客戶公司施工時,不能違反的規定。如果(資方)公司叫全員工,對客戶做當時簽約違規罰50萬的事項,我能求償50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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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世超過100年藝術家所創作的作品應該不是著作財產權保護範圍,作品已經變成公共財,人人都能自由使用。我看到有人複製藝作家作品,我可以將複製畫購入,再以它為底稿,複製出更多技法精美的複製畫嗎?這樣的行為是否會侵害製版權?想知道製版權相關規定,像是:是否要申請登記、是否有公開資料可供大眾查詢,避免民眾侵害他人製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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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很中性的女生,三年前我在一家做保健食品公司擔任行政資訊人員,工作內容是文書電腦作業出貨跟資訊系統維護,主管在我任職期間碰觸我的身體三次,但是我沒有向公司反應,因為那家公司是家族企業,我說了一定沒有人會理我,甚至還會遭到開除,起初我以為只有我碰到這樣的事,後來才知道也有其他女同事碰到跟我一樣的事,後來主管以我發簡訊騷擾公司其他同事為由開除我、反咬我是竄改人事出勤紀錄、塗改他的會計資料、並且在公司處處霸凌我,還逼我簽認罪書,並且揚言要貼在公司公告欄,我很害怕,所以我去警察局對他提性騷擾、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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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青少年發生交通事故,到場處理員警於知悉少年身份後,是否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之規定,立即通知少年家長或監護人到場會同處理;現場處理員警如未經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場,於現場之詢問、酒測及現場草圖繪製簽署是否有法律效用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我兒子因手持手機騎腳踏車與一部路邊起步未禮讓後方來車通過之自小客車發生擦撞,兩車擦撞位置:腳踏車腳踏板處,人右腳膝蓋處紅腫挫傷(有醫院診斷),自小客車左前保險桿處(保險桿損壞需修復),人員未受傷;現場處理警員於事故處理完成後才通知我,要我隔日帶同我兒子前往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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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很需要人力,公司可以規定員工加班只能領加班費,不能選擇補休嗎?有看到文章說,勞雇雙方必須在勞工「已發生加班之事實後」,由勞工選擇請領加班費,或選擇補休;雇主不可單方規定勞工只能選補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227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2-1這樣規第,是否就表示雇主可以只給加班費,不讓勞工選擇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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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看到有人截圖聊天訊息說,希望捐贈物資給罷免團體使用,但是團體說按照政治獻金法規無法接受特定用途的物資,但是只要物資捐贈上表明不規定用途即可。而之後罷免團體如何使用,即使用在罷免活動上也可以。請問這樣會視為違法或是規避(脫法)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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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方依民法229條催告延遲給付,再以民法254條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而於提解約後,賣方還能依預先同意的合約內容"欲取消需支付違約金",收取對方違約金嗎?想理解254條提及的解除契約是債權人方提出即算數,還是要債務雙方合意才發生。如果是強制取消,那麼是不是因為合約已經被取消,導致違約金也一並抹除。還是是和意取消,須遵守合約提及的違約金。感謝百忙之中抽空閱讀再次感謝您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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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單位主管有權幫你決定你的補休日期,並沒有經過你的同意,是否跟雇主不可於指定日期強制員工使用「特休」、「補休」休假,有相同的規定?消防機關的分隊長有權幫你決定你的補休天數跟補休日期嗎?主管決定你的補休日期並不是我想要的日期!!如違反規定要如何提出救濟或申訴管道?有合法條可以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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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規約第六條規定不得在公設區域及相鄰之牆面走道上下設置廣告,變更結構及影響視覺等類似行為,今社區設備委員(本身具有房仲身份)提議增設公告欄,並由他自行捐贈予社區,管委會同意其想法,並決議將公告欄設置在電梯牆面上,卻因公告欄格式過大改設置在梯間牆面上,由於該公告欄上有其服務房仲公司頭銜及其聯絡資訊,此行為已引起社區住戶反感,認為其已破壞牆面美觀具有圖利行為,並於日前在區權人大會上決議予以拆除,請問新管委會有權要求其設置者進行拆除嗎?其行為是否已違反社區規約?若其拒絕拆除可否報請主管機構進行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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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薪資,第三人陳報法院每月扣薪約一萬元(舉例),然實際收到的款項遠低於陳報金額,請問有何救濟方式?若要起訴,依據的法條又是何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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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其他的官司,我需要律師打官司,謝謝0966723980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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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之前因在公車上被人用三字經連續辱罵,後來他又連續用手推我二次害我差點跌倒,在他推我第我二次時我也將他推開,事發之後我報案告他,報案筆錄中有明確表示他罵我涉犯309條第一項,推我涉犯309條第二項及304條強制罪.後來開庭檢察官只有就罵三字經的部分偵查訊問,最近也收到不起訴書,內容也是只就309條第一項為不起訴,但其他二罪都無偵查作為,所以想請教此情形下,針對未偵查的二罪是該提再議還是應另行提告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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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道交法第29條第1項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部分,同項第1、2款,係對裝載貨物及裝載整體物超重、超長、超寬、超高部分說明,謝謝.一、如現有一車裝載貨物,該車有超重行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3條規定但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其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之,逾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其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禁止其通行,此規範已說明貨物部分。二、如另一車裝載整體物且超重無法分裝,並且未向公路局申請路權,那麼是否依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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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台大型重機300cc被拖吊北投公有保管場。移置費和保管費用要依小型車費用收取,法源是依照機車費用收取。移置費與保管費是針對違規車輛所採取的行政措施的費用,並不是罰金。有到台北市1999陳述並附上法源材料。法源: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9條車輛經移置、保管者,應收取移置費、保管費。但經查明為贓車者,不予收取。相關解釋令函1.令函文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12.10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7000號函要旨:有關違反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汽缸總排氣量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