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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喚當證人,但人在國外無法出席且也跟事件沒什麼關係怎麼辦?
身邊有位朋友被前雇主提告,在他位於前雇主那任職期間,我跟他幾乎沒有聯繫,但後來他離職後一段期間,我才開始和他有短期的業務往來,後來有聽說他與前雇主有糾紛,但我並不清楚詳情。這個月突然收到證人傳票通知,由於本人目前人在國外且短期不會回國於是請了假並通知無法到場,但今天又收到下一次開庭的證人傳票通知,請問我該怎麼辦呢?我一定要出席一次法院才會停止傳喚我嗎?這整個事件會處理多久呢?而且我跟此事並無直接關聯,發生事件時與此友人並無聯繫,是事後聽說,不懂為何會把我列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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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費爭議
我是某大學學生會負責人,交接給下一屆之後被查出決算有誤,2023年8月經校正決算書數字後賠償下屆學生會7699元差額,並雙方簽訂切結書然十月下屆學生會提出還有17600的收入漏記,推翻切結書並認為我需賠償,調解失敗後我拿回存簿逐一核對,發現因仍有支出漏記,17600的收入其實並沒有流向不明,在我已經賠償7699的前提下對方甚至應歸還一部分款項,1/18再次調解仍破局,對方說要提告偽造文書及侵占,請問這方面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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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移送調解,還能收到判決書嗎?
前陣子收到地方檢察署傳票並進入偵查庭偵查,對方告我侵占,檢察官偵詢完後告知我這只是普通民事糾紛,詢問我是否願意調解,我同意了,想請問若對方同意調解,案件會直接終止嗎?若對方不同意調解,我有可能被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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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上限
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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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說要告我詐欺?
本身為居家長照業務負責人,因個案需要提供多段或臨時服務,有告知會是由我去服務,但是會簽B照服員明子申請核銷,個案表示同意(但無法證明他同意的證據),爾後過了3個多月後因時間上無法取得平衡,故結案(結束的不愉快),個案開始向政府機關投訴檢舉以A代B去服務個案;我也向政府機關坦承確有此事,也收到公文裁罰(長期照顧服務法)如今聽個案說要再告我詐欺,請問1、我確實有提供服務,只是不同人2、政府已有裁罰,也會將由我服務的費用補助額退回給政府3、個案知我去服務,且服務期間皆無表示任何不滿這樣他是可以告的成立嗎?還是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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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認為是詐騙集團,帳戶被凍結要怎麼辦?
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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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 另外公佈Line對話內容,是否侵犯對方隱私?
以下討論限定在「使用Line對話的人,公佈雙方或多方對話內容是否侵犯隱私」。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Line對話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但不適合作為意思送達的證明。Line對話內容常被法院作為證據使用Line傳送文字訊息,傳送訊息的人知道文字會被保留在接收訊息的人的手機,被接收訊息的人使用。以Line的文字內容作為證據,比較沒有傳統通訊方式(例如:電話)必須偷偷錄音造成的證明力問題,較容易被法院接受。例如:以Line對話中露骨言語,及互傳出遊照片作為妨害家庭的證據;或就Line對話中使用於毒品交易術語,作為販賣毒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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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工讀生的勞動契約要如何在契約中能夠約束工讀生的工作上的失誤
因本中心業務是屬於闈場試務,一旦工讀生進入闈場就算不適用也無法請立即中止契約,導致在闈場內部的工作狀況影響作業,想要請教是否有較適用的法律條文來約束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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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22週被暗示自行離職
期盼許久的孩子終於懷上,本該是件喜事.自從滿12週,以email通知主管後,毫無音訊.工作上被無視,在開會時大聲指責我,還冠上莫須有罪名,對他來說懷孕的員工就是竭盡可能的甩掉,下週有事需要離開公司一星期左右,主管並無當面告知結果而是經由他人轉告不准假,轉告的同事說到,在我請產檢假的那天在辦公室大聲說道,他不准假,說嚴重影響公司業務,還說若我不喜歡這份工作,可以自己考慮要怎樣,這樣的行為是否已經是對孕婦職場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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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收到客人的禮物,老闆是否可以要求充公。
我在上班服務來店客人時,客人因為我服務的很細心,因此臨走前贈送了一袋點心給我,客人離開後老闆要求客人送的東西必須充公,因為是執行業務所得到的物品。想請問老闆這樣做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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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公司裡有人違法,或者有職場霸凌的情況,可以錄音錄影自己蒐證嗎?
如果發現公司裡面的上司、同事有違法,例如侵占準備要上架的商品,或者是集體霸凌其他同事,可以錄音錄影、自己偷拿,或是從他們的電腦裡蒐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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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工作團隊拆夥後辦公處的財產權利如何主張?
原先與三位同事一起出錢買了辦公室,擁有該辦公室1/4的財產權,拆夥後那三位同事繼續在該處工作,且仍登記在原公司名下。我該如何主張我那1/4的財產權利?是他們應該向我租賃以獲得繼續使用該處的權利?還是可以告侵占?實務上,通常有甚麼比告上法院更簡便的做法?
問答
個資法常提到的「特定目的」,是什麼意思?
個資法之所以要求要有「特定目的」,是避免個人資料遭到任意使用,是維護個人資料的方法。而在實際情況中該如何說明特定目的,可以參考法務部發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裡所列出的特定目的項目及代號,但請留意,如果在其中找不到可以相對應的特定目的,那麼就應該文字方式詳細說明業務活動的內容。 更詳細的說明、舉例,請見本站:韓瑋倫(2019),《什麼是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與「必要範圍」?》。註腳全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問答
員工旅遊假爭議?
針對問題說明如下:如果是雇主強制勞工於工作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的教育訓練,訓練時間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另外勞工因為訓練時間所提供的勞務,不同於一般正常工作期間,因此工資的給付可以由勞雇雙方另外商議,假設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支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如果雇主於工作日舉辦的員工旅遊屬於自願參加性質,未參加的勞工仍有出勤的義務,如果無提供勞務時,勞工需請假或補休辦理,雇主得不發給工資。註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勞動基準法第24條。
問答
調動部門而造成薪水降低,這樣是合理的嗎?
爭點︰雇主因企業經營所必須,而調動勞工工作,對勞工形成工資的不利變更,是否合法?實務見解︰只要雇主因為經營的必要而調動職務,造成勞工因為職務的不同而薪資總額有所減少,亦屬於合法行為。以下判決實務涉及,甲原工作總薪資,除薪水以外,尚有依照公司內部獎勵辦法頒布的獎金,但經調職後,即無該獎金適用的可能。就此,法院認為,乙雇主並無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7年度雄勞簡字第83號案例事實甲勞工因涉嫌侵占雇主乙之財產而涉訟,在官司纏鬥中,乙解僱甲,並另外命他人取代甲的職務。後判決確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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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業一定要遵守人事行政局公告的「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嗎?日曆表公告彈性放假,另外擇日補行上班,請問私人企業一定要配合辦理嗎?
什麼是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決定各種補假、彈性調整上班日,每年6月底公告次年日曆表,讓大家可提前規劃。人事行政總處訂定日曆表可能參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日曆表規範的對象從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2條說明可以知道,訂定日曆表依據的規定只適用於政府機關,而民間企業是否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因此得知,私人企業未必一定要遵守日曆表中關於連假而調整工作日的安排,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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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的時候,徵才條件上面說要有「良民證」,是什麼意思?
看求職網站上的徵才公告,例如專車司機、會計、業務、看護、精品銷售人員之類的行業,會要求要申請「良民證」,良民證是什麼東西呢?有哪些行業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呢?
問答
我把公司的文具、零食帶回家自己使用,或將公司水電作私人使用,會違法嗎?
這樣做會不會,會不會有竊盜、侵占的問題呢?
問答
老闆或主管為了應付勞檢而製作假的出勤表,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嗎?
如果公司負責相關業務的主管甚至是老闆,為了應付勞動檢查,所以偽造我的簽名或者塗改出勤表上的時間,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嗎?
問答
職場霸凌
在公司是從事外勤業務工作,雖然常不在公司,但經常受到內勤人員不實指控進行與其他同事挑撥、孤立,造成對工作感到力不從心,對每天工作產生恐懼,進而影響到睡眠、情緒嚴重到需要進行醫療診治,近期由於上班使用電梯延長,被後面批評惡意造成其他同事遲到,該內勤人員不斷渲染後又自行至大樓管理委員調閱電梯監視器,大樓管理者也在無申請情況下提供查閱,後因我詢問管理委員後該內勤人員才補提供申請書,對於以上我是否有什麼方式可以可以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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