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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有位朋友被前雇主提告,在他位於前雇主那任職期間,我跟他幾乎沒有聯繫,但後來他離職後一段期間,我才開始和他有短期的業務往來,後來有聽說他與前雇主有糾紛,但我並不清楚詳情。這個月突然收到證人傳票通知,由於本人目前人在國外且短期不會回國於是請了假並通知無法到場,但今天又收到下一次開庭的證人傳票通知,請問我該怎麼辦呢?我一定要出席一次法院才會停止傳喚我嗎?這整個事件會處理多久呢?而且我跟此事並無直接關聯,發生事件時與此友人並無聯繫,是事後聽說,不懂為何會把我列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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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大學學生會負責人,交接給下一屆之後被查出決算有誤,2023年8月經校正決算書數字後賠償下屆學生會7699元差額,並雙方簽訂切結書然十月下屆學生會提出還有17600的收入漏記,推翻切結書並認為我需賠償,調解失敗後我拿回存簿逐一核對,發現因仍有支出漏記,17600的收入其實並沒有流向不明,在我已經賠償7699的前提下對方甚至應歸還一部分款項,1/18再次調解仍破局,對方說要提告偽造文書及侵占,請問這方面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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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收到地方檢察署傳票並進入偵查庭偵查,對方告我侵占,檢察官偵詢完後告知我這只是普通民事糾紛,詢問我是否願意調解,我同意了,想請問若對方同意調解,案件會直接終止嗎?若對方不同意調解,我有可能被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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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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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為居家長照業務負責人,因個案需要提供多段或臨時服務,有告知會是由我去服務,但是會簽B照服員明子申請核銷,個案表示同意(但無法證明他同意的證據),爾後過了3個多月後因時間上無法取得平衡,故結案(結束的不愉快),個案開始向政府機關投訴檢舉以A代B去服務個案;我也向政府機關坦承確有此事,也收到公文裁罰(長期照顧服務法)如今聽個案說要再告我詐欺,請問1、我確實有提供服務,只是不同人2、政府已有裁罰,也會將由我服務的費用補助額退回給政府3、個案知我去服務,且服務期間皆無表示任何不滿這樣他是可以告的成立嗎?還是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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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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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討論限定在「使用Line對話的人,公佈雙方或多方對話內容是否侵犯隱私」。Line對話訊息是否可當作訴訟證據?Line對話訊息可以作為證據,但不適合作為意思送達的證明。Line對話內容常被法院作為證據使用Line傳送文字訊息,傳送訊息的人知道文字會被保留在接收訊息的人的手機,被接收訊息的人使用。以Line的文字內容作為證據,比較沒有傳統通訊方式(例如:電話)必須偷偷錄音造成的證明力問題,較容易被法院接受。例如:以Line對話中露骨言語,及互傳出遊照片作為妨害家庭的證據;或就Line對話中使用於毒品交易術語,作為販賣毒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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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中心業務是屬於闈場試務,一旦工讀生進入闈場就算不適用也無法請立即中止契約,導致在闈場內部的工作狀況影響作業,想要請教是否有較適用的法律條文來約束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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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許久的孩子終於懷上,本該是件喜事.自從滿12週,以email通知主管後,毫無音訊.工作上被無視,在開會時大聲指責我,還冠上莫須有罪名,對他來說懷孕的員工就是竭盡可能的甩掉,下週有事需要離開公司一星期左右,主管並無當面告知結果而是經由他人轉告不准假,轉告的同事說到,在我請產檢假的那天在辦公室大聲說道,他不准假,說嚴重影響公司業務,還說若我不喜歡這份工作,可以自己考慮要怎樣,這樣的行為是否已經是對孕婦職場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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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班服務來店客人時,客人因為我服務的很細心,因此臨走前贈送了一袋點心給我,客人離開後老闆要求客人送的東西必須充公,因為是執行業務所得到的物品。想請問老闆這樣做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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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現公司裡面的上司、同事有違法,例如侵占準備要上架的商品,或者是集體霸凌其他同事,可以錄音錄影、自己偷拿,或是從他們的電腦裡蒐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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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與三位同事一起出錢買了辦公室,擁有該辦公室1/4的財產權,拆夥後那三位同事繼續在該處工作,且仍登記在原公司名下。我該如何主張我那1/4的財產權利?是他們應該向我租賃以獲得繼續使用該處的權利?還是可以告侵占?實務上,通常有甚麼比告上法院更簡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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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之所以要求要有「特定目的」,是避免個人資料遭到任意使用,是維護個人資料的方法。而在實際情況中該如何說明特定目的,可以參考法務部發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裡所列出的特定目的項目及代號,但請留意,如果在其中找不到可以相對應的特定目的,那麼就應該文字方式詳細說明業務活動的內容。 更詳細的說明、舉例,請見本站:韓瑋倫(2019),《什麼是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與「必要範圍」?》。註腳全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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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問題說明如下:如果是雇主強制勞工於工作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的教育訓練,訓練時間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另外勞工因為訓練時間所提供的勞務,不同於一般正常工作期間,因此工資的給付可以由勞雇雙方另外商議,假設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支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如果雇主於工作日舉辦的員工旅遊屬於自願參加性質,未參加的勞工仍有出勤的義務,如果無提供勞務時,勞工需請假或補休辦理,雇主得不發給工資。註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勞動基準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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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雇主因企業經營所必須,而調動勞工工作,對勞工形成工資的不利變更,是否合法?實務見解︰只要雇主因為經營的必要而調動職務,造成勞工因為職務的不同而薪資總額有所減少,亦屬於合法行為。以下判決實務涉及,甲原工作總薪資,除薪水以外,尚有依照公司內部獎勵辦法頒布的獎金,但經調職後,即無該獎金適用的可能。就此,法院認為,乙雇主並無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7年度雄勞簡字第83號案例事實甲勞工因涉嫌侵占雇主乙之財產而涉訟,在官司纏鬥中,乙解僱甲,並另外命他人取代甲的職務。後判決確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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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決定各種補假、彈性調整上班日,每年6月底公告次年日曆表,讓大家可提前規劃。人事行政總處訂定日曆表可能參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日曆表規範的對象從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2條說明可以知道,訂定日曆表依據的規定只適用於政府機關,而民間企業是否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因此得知,私人企業未必一定要遵守日曆表中關於連假而調整工作日的安排,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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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求職網站上的徵才公告,例如專車司機、會計、業務、看護、精品銷售人員之類的行業,會要求要申請「良民證」,良民證是什麼東西呢?有哪些行業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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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會不會,會不會有竊盜、侵占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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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負責相關業務的主管甚至是老闆,為了應付勞動檢查,所以偽造我的簽名或者塗改出勤表上的時間,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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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是從事外勤業務工作,雖然常不在公司,但經常受到內勤人員不實指控進行與其他同事挑撥、孤立,造成對工作感到力不從心,對每天工作產生恐懼,進而影響到睡眠、情緒嚴重到需要進行醫療診治,近期由於上班使用電梯延長,被後面批評惡意造成其他同事遲到,該內勤人員不斷渲染後又自行至大樓管理委員調閱電梯監視器,大樓管理者也在無申請情況下提供查閱,後因我詢問管理委員後該內勤人員才補提供申請書,對於以上我是否有什麼方式可以可以做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