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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8週六是公投日,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說的放假日,勞工可以放假前去投票嗎?如果是服務業輪班制,選舉當天排班的員工可以要求放假,或是上班並請求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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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勞工基本薪資調漲,公司基本底薪全面調整符合勞工局的規定,但大幅度的調整獎金制度,在底薪調高後,依照新的底薪與獎金,相較調整前變相減薪了至少6000元;公司新獎制度佈達後即刻落實,並告知依照數理部精算後的標準實施,過去的回不去了,也不用再比。完全沒有公告後取得業務單位同仁的認同與商討空間,但單方面更改,這樣如何能有檢舉的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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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公司主管因我事病假請太多為由,出示一張書面要求本人即日起未來一個月內不准請事病假,要求我必須簽名允諾,這樣公司有無違法,這樣我的勞工權益有無受損,截至目前為止我以簽到了3張這樣的書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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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領基本工資的勞工近來公司因為自身問題而提出無薪假問題為了繼續工作我也填選同意無薪假但是薪水卻低於基本工資這樣公司是否有違反我能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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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店員購買自己負責排面上沒檢查到,被同事查到的過期商品回家,是否違反勞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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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六條之一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何謂符合法所定資格者?校方以須滿授課12小時者才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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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沒有按照政府規定的最低薪資給員工,即使在地方勞工局提告,由於資方可能有認識官員有公務員,結果被壓下來了,是否有辦法再向上一層提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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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間手機貼膜店上班,店裡的手機貼膜進貨成本大部分都是不到20甚至不到10元的低單價玻璃保護貼,在離職的時候盤點庫存發現有玻璃保護貼破損,本人表示願意賠償,但希望以成本價格並非售價賠償,老闆不同意並且表示要提出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我也有上網爬文「若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它物品,其觸犯刑法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想請問上述情況有觸犯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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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2022年施行。請問實習生、打工、部分工時勞工這類工作時間比較少的情況,也要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嗎?如果要的話,那應該怎麼計算金額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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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部分工時人員,公司因人力緊縮,在我上班時告知我排班至本期班表結束,就沒有我的班了,也告知我其他的點沒有缺人。我以為我會有資遣費。過了幾天,公司分店通知該店即將歇業,正職員工可選調職到他點或選資遣。主管突然又再次找我談,說明他店有缺部分工時人員,但上班時數可能是我現在的1/4,我希望直接資遣即可。主管卻說公司對於部分工時人員只有轉點或自願離職!這點我真的沒辦法接受,這是變相要我自己離職。我拿起合約書,上面是有一點提到:乙(勞工)方應在甲(僱主)方所指定之工作場所接受各項指派工作及甲方之指揮監督。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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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常跟同事講幹話說要叫人來勞檢公司都超怕勞檢,上網看網友們也都這樣說後來自己創業開公司後突然開始擔心員工會不會也這樣做(我都有遵守勞基法,但是怕遇到惡意報復的不良勞工)勞檢員真的都很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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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在職時向老闆總共借支了快五萬,後來我離職了到隔月要領上個月即為當月薪資時卻被老闆告知還欠他錢而全數扣光一毛錢都沒領到!請問這樣雇主是否已觸犯勞工法…而我是否能依法申訴雇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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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工作許可到期的外籍勞工來向我應徵工作,我可以聘用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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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須做甚麼事情?需繳納那些費用?可以另外申請新勞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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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公司在上周突然通知跨年元旦要工作,但不發薪也不補假這樣是合理的嗎?那勞工有說不的權益嗎?(是正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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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工資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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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兩個問題簡要說明如下:一、正常工作時間與延長工作時間的確認(一)正常工作時間,指的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在雇主的設施內或雇主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原則上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二)但是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提供勞務,指的就是勞動法令所稱的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加班必須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或者勞工個人同意,其餘內容可參照百科文章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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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雇主因企業經營所必須,而調動勞工工作,對勞工形成工資的不利變更,是否合法?實務見解︰只要雇主因為經營的必要而調動職務,造成勞工因為職務的不同而薪資總額有所減少,亦屬於合法行為。以下判決實務涉及,甲原工作總薪資,除薪水以外,尚有依照公司內部獎勵辦法頒布的獎金,但經調職後,即無該獎金適用的可能。就此,法院認為,乙雇主並無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7年度雄勞簡字第83號案例事實甲勞工因涉嫌侵占雇主乙之財產而涉訟,在官司纏鬥中,乙解僱甲,並另外命他人取代甲的職務。後判決確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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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的問題簡單的回應,其他專業事項還請洽私人律師。契約/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原則上,契約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才需要用到書面為之。本案中,用email相互聯絡,亦生法律效力。 關於契約成立的要件,可參照百科文章︰〈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老闆可單方面修改薪資條件嗎(縮減)?契約中的事項,如要進行變更,均須雙方當事人再行合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本案中,老闆單方面修改薪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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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疼您的遭遇。針對此問題,可徑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進行申訴。可參考︰各地方政府設置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聯絡窗口,網頁上附有法律諮詢服務與各縣市申訴電話。申訴流程如下︰就業歧視及違反性別平等申訴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