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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住戶養了一條狗每天不定時跑跳(但不會叫)已經影響生活,但鄰居卻以白天可以自由吵鬧為由拒絕改善實際上連晚上也不見改善,環保局不管轄這個,又怕如果報警,警察只是勸導會導致變本加厲,請問我該如何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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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兒(15)未成年現在住在男朋友(17)家與男朋友家人同住,當天我們要上去找對方的家長溝通,誰知道沒辦法溝通,於是當天我們想把我女兒帶走,我女兒也不願意走,對方母親還說看我女兒的意願願不願意走,我們即使強勢想帶我女兒走他都不願意,事後雙方也鬧的很不愉快,我們請警察來處理的時候他們不說我們私闖,是隔了幾天才想要對我們提告私窗住宅,重點來了,我們沒他的鑰匙請問我們是要怎麼進去他家,對方家的大門是我女兒開門讓我們進去的,這樣足以成立私闖住宅的罪嗎?且我女兒在沒有告知他們的情況下拿了他們家的鑰匙出門。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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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救人會不會被告?救人的人確實有可能被告。但其實我們生活中發生的各種大大小小事件,無論是待在家裡與鄰居有摩擦,或是走在路上發生車禍,又或是學校或公司各種場合,都有可能面臨被人家告、而不得不進入訴訟程序的風險,不會因為救人這件事而有所不同。遇到有人溺水、房屋失火的緊急狀況,路人在與對方沒有任何關係、沒有法律義務要去救他的情況下,路人為了避免對方受傷或死亡,因此還是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施以心肺復甦術(CPR)或是破壞房屋,後來對方仍然因為溺水死亡或是房屋受損的情況下,路人的法律責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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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11年10月27日因中古機車買賣的消費糾紛於嘉義市政府達成消息申訴案件之和解,我在一個月內把機車報廢;對方就給予我和解金6600,但沒想到111年11月18日向對方索取和解金。反而被毆打成傷導致大便失禁,我向對方提起惡意傷害、誣告還有誹謗。但因為我患有中度憂鬱症,對方在偵察庭堅持沒有這件事。而我提出的證據有嘉義市市政府的和解書、醫院的驗傷單、機車的報廢單,這樣惡意傷害還有其他告訴會成立的機率有多少?因為警察局的資料並未送完全;所以還要開第二次偵察庭來決定是否起訴。我想說自己是否應該提出精神鑑定報告;來證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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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的是由警察機關所發佈之新聞稿,上抬頭為某某分局之新聞參考資料,邊上有數個選項:新聞稿,影片檔,等等選項,另一邊則有發稿單位,撰稿人名及撰稿聯絡方式等,然後一條分隔線,之後即為該新聞稿之內容。上開文稿並無官方用印,卻有直接於該單位的影像顯示單位主管對一群平面和電視媒體之講話...這份所謂的新聞參考資料是否屬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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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遇到色老頭確定是一般性騷擾,警察跟我說可能會無告所以建議我申訴,已經申訴但我之後想一想確定要提告就去地檢署按鈴申告請問這樣可以同時進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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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多月房租已自形慚愧沒臉沒資格與房東討論,中間經仲介協調,一直是虧咎也願分期支付至清,也想盡快搬走還給房東,當然也有借款等等方式要來償還,從沒想過不還不搬,但一日房東及警察及仲介一天早上直接用鑰匙打開門直接闖入,我跟孩子嚇傻也害怕跟愧咎,只能哭著看他們要如何~過去跟仲介表示請再給時間,不會約到前不處理是,懇求再等等,從欠的一個月時天天座立不安怕來趕人,直到可終止契約的隔日直接的闖入,請我們於八天內月底直接搬走還另要求我簽下同意書籤還款時限,其實就是等待著錢能快來,我也想還但這一嚇後我都害怕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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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我們社區中庭停放一輛機車,近半年都沒來牽走,也非社區住戶或家人的車輛,管委會詢問警察,也以私人土地為由束手無策,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如果把車牽出社區放置馬路旁空地,會有違法問題嗎?感謝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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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17在遊戲中對手使用公開頻道指名我的遊戲ID進行言語性暗示,當下我的朋友也使用公開頻道表示我不喜歡也希望他停止這行為,但整場遊戲時間8分鐘內對方還是不停的使用公開頻道對我言語性騷擾。我的朋友在同場遊戲,也有開實況,整場皆有錄影存證,現場也有家人目擊,所以我在111/8/21拿著影片截圖、原影片(約10分鐘)和剪輯過的影片(約3分鐘)去警局申訴,但警察只有跟我拿截圖和給我性騷擾申訴書,並說隔天會發公文到遊戲公司要對方的個資,有找到人或沒找到人都會通知我。遊戲在台灣有代理商,我們也是透過代理商創辦帳號,照理來說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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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晚上好~小弟在這邊請教一個問題~本身是住獨棟樓房,與彼此鄰居共用牆壁,隔壁鄰居似乎作息不太正,晚上11點後,常常有拉動房門撞擊牆面的聲音、疑似跳舞的踏步聲及半夜使用洗衣機轟轟巨響⋯時間長達3小時⋯,甚至夜間常常會有疑似重物掉落地面的聲音~讓人驚嚇,溝通未果,且也不知如何蒐證~這種狀況下,公權力可介入嗎?若報警,警察是否會受理?我已經忍耐2年⋯⋯⋯被搞的好像要配合他的作息⋯嚴重影響睡眠⋯🥲再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傳授一點經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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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到警察破獲應召站,並且抓到嫖客、應召女的新聞。性交易是很重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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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實收利息發還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已於103年12月18日施行,其中第1項前段規定:「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因此,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只要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同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保證金實收利息發還之理由:保證金所生利息屬具保人所有刑事保證金,係具保人為被告免予或停止羈押之目的而繳納,具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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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仍有死刑我國刑法中有具體列出刑罰種類,其中包括死刑,可見我國目前仍有死刑的規定。判處死刑的標準量刑標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裁量是否判處死刑也採相同標準。過去法院判處死刑時,在判決書中較缺乏具體標準,到2013年最高法院才首次在判決書中具體建立死刑量刑標準。同年有2則死刑定讞的判決書列出判處死刑的標準,目前我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時,也會以這2個判決作為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刑事判決應先遵守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的規範與原則,以及從犯罪情節和再社會化的預期情形等判斷,在正義報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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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與拘留均屬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高權行為。兩者比較如下︰比較 國家高權法律規定公文型式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拘役司法權刑法第33條裁判書監獄(另有〈監獄行刑法〉)拘留行政權(交由司法裁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處分書(交由法院裁定)拘留所(另有〈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註腳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66號釋字表明,「有關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則屬於司法權…,自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處罰之種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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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不得單獨就被告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惟须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须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逻送上级法院」。刑事妥遠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维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抵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诉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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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偵訊」,應該是「偵查」及「訊問」的統稱,其目的是就犯罪事實的關係人如犯罪嫌疑人、目擊證人進行了解事實經過的統稱,易言之,是指「偵查階段」或稱「偵查時點」的刑事訴訟法上的訊問行為。二、又「訊問」跟「詢問」有何不同,最大的不同就是主體的不同,也就是由何人去探知犯罪事實過程,偵查中檢察官以及審判中的司法官專指訊問,其檢察官以外有權偵查之人屬詢問。應該是這樣,供參考,有未盡完善之處也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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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不會有前科,居留簽證的核發是否通過則由發放單位視個案判斷。外國人受緩起訴處分,禁止入國期間為2年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紀錄禁止入國。如果是入國後才發現有犯罪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強制驅逐出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的情形,從出國的隔天開始2年禁止入國期間。如果您已經離開台灣超過2年,且緩起訴處分期滿,則已經不在禁止入國期間的限制內。緩起訴不會有前科所謂的「前科」是被告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緩起訴還沒進入審判階段,不會有前科紀錄,只會留下僅供司法機關參考的不公開「前案紀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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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法庭制度,相關規定散見於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中,這兩部法律修法進度至2018年12月7日已經三讀通過,並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即將在公布後6個月開始實施。大法庭制度並非民、刑、行政庭之外的第四種類型。準確的說,大法庭並不是常設的審判庭,而是任務編組,有需要時才會把大法庭請出來。依照不同的類型,最高法院民事、刑事跟最高行政法院都設有大法庭。以下,參照司法院網站新聞稿,本文謹將大法庭具體運作的重點略述如下:為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明定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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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國電影輸入的配額限制,我們並沒有找到法律依據,最符合的是文化部的行政規則:《大陸地區影視節目得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播送之數量類別時數》。目前我們對其他國家的電影輸入並無類似限制,但中國大陸自2001年加入WTO之後,開放每年外片進口配額50部,其中20部為好萊塢大片;而台灣電影也被劃歸外片當中,與全世界各國的電影片於剩餘的30部配額中爭取在中國大陸地區上映的機會。自2001年迄今,我國僅有「運轉手之戀」、「聖石傳說」、「海角七號」等3部電影片獲得配額進入大陸市場,幾無在大陸上映的機會。外片配額限制,可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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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71條第2項:「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本條文「由司法院解釋」,但108年已修法為「憲法訴訟法」,故目前已改為「憲法法庭」,並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問憲法是否需要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又或是本條文亦可說明為「由憲法法庭解釋法律與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