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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如經查證屬實,案例事實為:行為人甲利用電擊器電擊夾娃娃機,使該機器系統錯誤,形成「保夾狀態」。後甲投入10元進行夾取,順利取得A物。試問,甲觸犯什麼罪?一、甲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一)所謂竊取係指未經原權利人允許,改變持有關係,即未經同意,破壞舊持有,建立新持有。本案中,必須討論:通常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娃娃機業者會同意顧客取走禮物。         1、此「什麼樣的情況」應指成立一有效的買賣契約。也就是說,娃娃機業者設置機台等待顧客,係為一種要約,由顧客投入零錢的行為,係為一種承諾,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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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公務員對於使用刑法140時,是否可以同時有刑法312來做上述呢?因為看見很多人對於為何可以使用刑法140看法不同。1.刑法104上是當場受到侮辱與其職業受到侮辱,為何卻可以使用這條呢?2.已經是不在人世的公務員,使用了刑法104法條上訴時刑法312是否可以成立於此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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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您的發問可以分成「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替代給付」兩個部分。請容我先逐段解說「債務不履行」、「積極損害」、「所受損害」、「替代給付」分別的含意,最後再回答您「替代給付」的舉例。由於這個問題比較接近學術討論,我盡量將普及的文字作回答,恐有疏漏,尚祈其他先進不吝指正。 什麼是「積極損害」在民法的世界中,「履行債務」是一個重要題目。粗淺的說,如果每個欠債的人都能依約還債,皆大歡喜,大家就不用太費神去討論法律問題;所以會讓法律人費神去討論的,就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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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11年10月27日因中古機車買賣的消費糾紛於嘉義市政府達成消息申訴案件之和解,我在一個月內把機車報廢;對方就給予我和解金6600,但沒想到111年11月18日向對方索取和解金。反而被毆打成傷導致大便失禁,我向對方提起惡意傷害、誣告還有誹謗。但因為我患有中度憂鬱症,對方在偵察庭堅持沒有這件事。而我提出的證據有嘉義市市政府的和解書、醫院的驗傷單、機車的報廢單,這樣惡意傷害還有其他告訴會成立的機率有多少?因為警察局的資料並未送完全;所以還要開第二次偵察庭來決定是否起訴。我想說自己是否應該提出精神鑑定報告;來證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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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聞報導本案訴願決定出爐前,當事人已經提起行政訟訴訟,也有查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在2020.5.7作出,比2020.5.28的訴願決定書更早。想請問訴願決定出爐前提起行政訴訟是可能的嗎?會因為案件是否緊急而有不同?或是都會因為程序問題被駁回?訴願決定最後有寫:「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768號行政裁定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9%2c%e8%a3%81%2c768%2c20200507%2c1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090174745號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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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是僑生身分在台灣讀書和工作但是因為涉及刑事案件被法院判刑8年有其徒刑,合併宣告驅逐出境處分。現在我服刑完畢已經離離境,請問我能重新申請入境嗎?涉及刑事案件會被管制幾年才能回台?因為我是華僑身分但是犯罪時還沒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我真的很希望可以回台定居不要被永久禁止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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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車禍受傷申請調解會,也委任律師[陪同調解]並支付三萬元報酬,簽約前律師有說調解當天有其它案件要忙無法前往,我以為會另派他人陪同,調解前一天問律師他說不會派人陪同,第一次調解會只是把資料給對方保險,下次就會陪同出席調解會。請問這是正常流程嗎?契約有註明支付報酬日起始辦理委託事務,律師真不用出席第一次調解?我付了三萬結果獨自一人去參加調解?契約書中許多不利于我的條例和規定不得退款,就是沒有律師違約的處罰條款,我權益受損只能默默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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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Threads上罵了一個人白癡,他說他要去簡易法庭處理。後來我用了另一個賬號和他說抱歉,他說他接受,請問如果他後來還是去告我的話,他說他接受的聊天記錄具有法律效益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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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衛生用品經拆封後不得退換貨,銷售的塑身衣也是如此制定,但客人會有以拆封卻堅持要退貨,甚至收到消基會的函文,想問一下,消基會對於這種案件是否會篩選,我們賣家一定只能退款嗎?賣家的權益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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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教署的學生再申訴評議資料檢索,內有說明"不服...得於再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是向高等行政法庭提起還是向地方行政法庭提起呢?是否會因對象(國立學校學生、私立學校學生、市立學校學生...)或案件類型(懲處、成績、畢業...)而有所差異?2.依據教育部的訴願決定書查詢系統,案例顯示研究生、大學生、高中生等不同階段的學生,對訴願決定不服,得向OO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再申訴雖等同訴願,在後續流程上是否有所差異(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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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車禍案件A車普重機車,沿環河北路2段中間車道行駛往龍門路方向,至事故地時被左側同向行駛B車自小客車發擦撞,人車摔倒時再奥外側車道正在拖吊C車自大貨車發生擦撞,致A車騎士受傷送醫(一個月搶救死亡)事故發生時D車自小貨車臨停於外側車道C車後方位置。發車後B車已移動,D車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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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刑事件」是否都採三級三審制度?延伸疑問1.國民法官法庭為第一審,若不服上訴到第二審,「一定」是高等法院嗎?還是第二審是在地方法院的「民刑事庭」進行呢?延伸疑問2.第一審為民刑簡易庭的案件,若不服上訴到第二審,「一定」是民刑事庭?是否簡易庭案件不會到第三審?延伸疑問3.不同審級的法院是否會重疊?例如某案件第一審是高等法院,第二審也會是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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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行政命令、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皆得以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具理由,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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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有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憲法法庭,於未來《憲法訴訟法》生效後有何改變?(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未來「憲法訴訟法」兩者之憲法法庭,區分實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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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第10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在選舉罷免案件中,哪些訴訟類型會「提起行政訴訟」?(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罷法118)、「資格不符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罷法121)、「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罷124),只有此三種情況才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罷免案」兩者區別實益為何?兩者審理法院為何?其規定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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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我行駛到在T字路口,我有停止停看對向車,發現對向車車距有些距離,我車頭微凸出路口,在看向對向車已撞上我車的副駕駛的車輪前方,我車旋轉懸吊在田溝,對向車已翻車。我想詢問,對方還在昏迷,我這樣刑事上有什麼刑責嗎?這樣求償是否等鑑定出來才知道嗎?民事上,也會有什麼影響呢?發生案件對我是否有利?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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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甚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提起非常上訴?依據條文: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得提起非常上訴。僅限於原判決對被告不利的情形嗎?原判決對被告有利的情形,檢察官能否提起非常上訴?2.依據97年第四次刑庭決議,提起非常上訴似乎僅限於有效判決?那麼無效判決呢?這兩點有些疑惑,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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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生1、現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輔助辦法第5條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直接排除行政訴訟,是否超越母法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