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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救人會不會被告?救人的人確實有可能被告。但其實我們生活中發生的各種大大小小事件,無論是待在家裡與鄰居有摩擦,或是走在路上發生車禍,又或是學校或公司各種場合,都有可能面臨被人家告、而不得不進入訴訟程序的風險,不會因為救人這件事而有所不同。遇到有人溺水、房屋失火的緊急狀況,路人在與對方沒有任何關係、沒有法律義務要去救他的情況下,路人為了避免對方受傷或死亡,因此還是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施以心肺復甦術(CPR)或是破壞房屋,後來對方仍然因為溺水死亡或是房屋受損的情況下,路人的法律責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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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交處境艱難,沒有邦交國家的數目與有邦交國家的數目比較起來,差距很大。常常聽到只因為沒有建立正式外交關係,我們的外交人員就受到了差別負面的對待,像是通知重要訊息的時候被忽略跳過,或是正式外交場合被要求離席。請問:我們外交部人員去沒有邦交的國家設立了代表處或辦事處後,這些代表處或辦事處的地位跟大使館或領事館一樣嗎?還有在代表處或辦事處裡面工作人員的職等,是跟正式外交人員一樣的標準嗎?而這些沒有邦交的國家,又怎麼去看待自己領土內出現的代表處或辦事處,以及要怎麼去對待我們的外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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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各位律師,家人之前與一台送貨的小貨車發生碰撞,因鄉間小路沒有紅綠燈,對方的車上也沒有行車記錄器(司機駕照已被吊銷是無照駕駛),監理站判定對方有7成肇責,刑事庭上,肇事司機說是公司老闆請他到事故地點附近載貨,所以才會與家人發生碰撞因已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因為肇事司機無法賠償、加上公司雇主都沒出席,所以案件挪至民事庭進行,在民事庭開庭前,對方雇主申請調解,在調解委員會上,主張肇事司機是他的簽約廠商(有提供司機簽名的單據)在未告知的前提偷開走公司車,雇主本人是不知情的,且肇事車輛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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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修繕責任」與「賠償責任」兩部分討論,以下說明。在租賃關係中,房東有責任讓房屋維持在沒有漏水的良好使用狀況除非契約另外約定,否則房東對漏水問題負修繕責任。 漏水導致房客屋內物品損壞的賠償責任討論賠償責任由誰負擔,需先釐清漏水原因:房屋應修繕未修繕:所衍生的屋內物品損害,房客可依民法第184條向房東要求損害賠償。天然災害(例如:地震造成的管線破裂):因為天然災害造成漏水是房東不可以預測的,為不可抗力因素,因此房東對衍生的屋內物品損害不必賠償。房東拒絕修繕,房客可寄送存證信函可在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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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人停車場內車位規劃緊密,車位呈以下排列,供前後兩排汽車尾尾相連方式停車:(過道)[][][][][][][][][][][][][][][][][][][][][](過道)一般駕駛於駕駛座內難以觀察到後排車位停車狀況,入場停車時只能依賴汽車本身尾門電眼警示音及觀察左右車輛停車狀況判斷倒車停車是否到位,某車位所停貨車四個車輪都有停在停車格內,但車尾占用其後方停車格約1/5,且車尾還有小面積約七八公分長的貨物連結用凸起物,該凸起物面積小,無法被電眼偵測到,導致我方倒車停車時碰撞到該貨車凸起物發生車損。本起車禍只有我方汽車發生車損,貨車完好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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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造成骨折撕裂傷,有住院半個月療養,在家休養八個月,其中勞保薪資已支付,團保尚未支付,之後詢問公司團保賠償事宜,配合態度非常消極,且團保期限已快過。故詢問第一個問題,公司若消極態度不配合申請團保賠償,是否有無違反之虞?另外,公司有去年八月請我簽一張和解書,告訴我說是團保的申請文件,但至今無下文,眼下團保期限已快過,公司若持續消極不配合,是否可請勞工局介入?最後一問,除勞工局外,我可透過怎樣的作法,獲得我應該有的團保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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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造成車輛毀損,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已經反應過漏水問題,卻沒有即時解決,車子因為漏水問題造成烤漆.玻璃損毀,開社區大會時像管委會要求賠償,主委卻表示是我們自己沒有注意才造成的,所以不予賠償。地下室不是應該屬於公共區域,管委會本來就應該盡到修繕義務,卻好像是我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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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4/15車禍對方從中線道未打方向燈也未查看後方就切去待轉,我直行有好心人提供行車記錄器我們約定好對方每個月分期付款總金額賠償21000,並且雙方都有蓋手印但因為我的疏失並未留存(證據在對方那裡)不過我們在警局蓋手印的那張桌子上頭就有一支監視器到了約定賠償的日子我打去詢問對方對方說他問朋友跟警察説肇責尚未確認所以他不願賠償請問我們是否已經成立契約而他債務不履行呢?麻煩給我多一點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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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月的時候發生車禍,當事人有在六個月內去警局提起刑事連帶民事(侵權行為)的訴訟。該車禍為一起追撞車禍,受害人當時騎摩托車在等紅路燈時(為完全靜止之狀態),遭到來自後方的單速腳踏車追撞,當事人僅有一點擦傷,但其後座乘客頸部挫傷、腦震盪,以及對道路有點心理陰影,騎摩托車時仍然心懷恐懼。目前對方看起來只想賠償醫藥費以及財產損毀的部分,若是想要要求精神賠償的話,要提供哪些證據才比較容易獲得賠償?此外,是否應該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有聽聞調解委員會會傾向於把索賠價錢壓低)?此外,因為有到警局去提告刑事的部分,如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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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外;一般至多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的責任,但這個時候接電話的人要證明自己因為接電話有受到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失(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另外電信法第7條第3項賦予接話者可以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話紀錄的權利。如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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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在無具體證據下對原告提出恐嚇及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裁定不起訴;原告提供監視器畫面及證人作證,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被告於法庭上卻直接向法官說原告毆打被告,請問這樣被告的行為構成毀謗嗎?另外,被告針對同件不起訴案件,再次向地院提起訴訟,這樣被告會構成誣告嗎?以上兩點,可以用損害賠償要求被告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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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有個案例想跟各位請教。大雄和小夫為A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並將A屋當作空屋處置。然而,104年1月~110年5月,胖虎假冒大雄的名字(胖虎不知道小夫也有房屋所有權,故沒有簽署小夫的名字),和靜香簽訂租賃契約,靜香確實有入住A屋,並支付房租給胖虎。大雄104年3月就得知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並獲取房租;但小夫直至110年5月才知道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小夫得知後喝斥胖虎,胖虎深怕被刑事法條處罰,已將A屋使用權還給大雄和小夫,靜香得知此事件後,房租便轉交給大雄和小夫。但胖虎不願將104年1月~110年5月的租金返還給大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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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15pm17:15起先因為討論工作有點小口角,後來同事生氣當著大家面前公然罵我【破麻】,請問我可以怎麼提告與要求所有賠償,含跟公司職業霸凌與職災?可以要求同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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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被檢察官羈押日比法官判決日還久,可以申請刑事賠償嗎?羈押期間檢察官都沒有對我開庭就起訴,還羈押我2個月,最後這個案子由法官接手也審理了1年多才結案,最後是判我拘役30天,請問我申訴刑事賠償可以嗎?成功機率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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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多前,我曾經在某遊戲上購入一隻遊戲帳號,該帳號綁定的平台(VK)綁定了前帳主的手機號碼。前陣子我決定出手這隻帳號,和買家達成了以下共識:1.此帳號是前帳主賣給我的。2.手機號碼是前帳主的,故前帳主具修改密碼之權限,但在我使用此帳號的兩年多期間並沒有任何問題,前帳主(交易後沒再聯絡)也沒有登入或修改任何資訊。交易期間我方先將帳號給了買家,且買家確認付款後,修改了綁定平台(VK)密碼,登入遊戲後也沒有什麼問題,交易結束,銀貨兩訖。但近日買家指控我方(或前賣家)更動了該帳號的密碼,表示帳號密碼有誤無法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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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說今年台南鹽水蜂炮將改縮小規模並採取定點施放,到時候不會開放民眾入場,也不辦繞境,並選在元宵節當天26日集中施放,地點在鹽水國中。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3652想請問如果是先前舉辦繞境的鹽水蜂炮形式,一般旁邊行經的民眾或住家,被鞭炮炸傷、損壞,可以向誰請求賠償嗎?如果是自願參加放蜂炮的民眾(已預期自己被炸)被炸傷,也能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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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如有違反XX條所示約定,致甲方對於第三人(即某XXX地段XXXX地號土地之買受人)應負違約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包含但不限於契約解除、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乙方應連帶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因為跟別人簽訂契約請律師幫忙寫的不過經解釋後還是有點不了解想請各位幫忙解釋上面的意思盡量白話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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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百科的前輩好在大學四年級期間,我參加了越南的境外實習,我很感謝公司和學校給我這個機會,讓我學到了很多東西使我成長,但是也有碰到一些有關與公司的實習契約問題,爭議點:1.當發生勞資糾紛時,法律判斷依據為本國勞基法或為越南或為越南勞基法?2.合約內容有多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是否可造成此合約無效,或部分無效以下為部分可能違反勞基法契約內文1.實習結束前1個月,由公司方依實習生綜合表現評估,延長實習或轉為正職(至少服務12個月);考核通過者,保障福利待遇參照正職儲備幹部。若因表現不佳,未通過考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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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依上述知道被侵權,知道這個人、因個資保護問題,一直不知道其姓名、地址,一直到提告刑案後,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才從處分書得知被告真實姓名才提告侵權,時效點怎麼起算?因不知姓名,如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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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放假期間的安全回報機制已經行之有年雖然在某任部長時期一度取消,但後來換部長後開始恢復,以前都是電話或簡訊就好,但是今年開始要求"視訊"或"照片"這樣的回報方式這邊認為雖然身為軍人休假回報很正常,但是強迫視訊或照片回報人在何地,這樣讓多數人感到心理不適,甚至疑慮視訊或照片被拿去做為其他用途,我記得民間企業主管騷擾下屬要求視訊或照片是違法的,難道軍人不能拒絕嗎?不遵守就用假期或懲處要脅。向上級反應也無下文。1985又不能相信只會把自己搞死。還是因為行政命令或主官裁示權就能抵過國家給我們的人身自由還有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