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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是社區型透天,透天的對面也有房子,中間為道路,我們這條道路是瓷磚地板(非柏油路),路口也有鐵門(十年來未關閉過一次),我家前面是沒有房子的,前面是另一棟透天的後門並有圍牆擋起來,而這塊地有一塊小小的三角形,平時停一輛汽車並不會阻礙交通,想請問這塊地對於我們來說是否擁有優先使用的權利?平常鄰居都會把機車停到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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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相鄰的2個地號擁有人為同一人,在計算建蔽率時,可否用2個地號面積總合來計算?或是必須先合併土地成一個地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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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到的問題,本文想以一較長的篇幅進行撰寫,蓋此問題涉及人民土地所有權限制的憲法爭議。本文將以下兩部分進行論述,一、行政法上對於騎樓的使用、收益限制(即提問回答);二、此行政法涉及的違憲爭議。一、行政法上對於騎樓的使用、收益限制︰(一)道路使用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照道交條例第3條之規定,騎樓可能為1.道路;或2.人行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版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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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問:我媽和我叔叔共同持有一半的房子和土地,叔叔未經過我媽的同意,加裝監視器,監視器位置雖然在玄關,玄關旁邊就是我和我媽睡覺的地方,監視器因會旋轉,偶爾也會對到廁所,這樣子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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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日新的槍砲彈藥刀械修正案三讀後,在新聞內容所述中有一段落是這樣寫的:持衝鋒槍、步槍、手槍等,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瓦斯槍、麻醉槍、空氣槍公然射擊,將處刑5年以上12年以下,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瓦斯槍與麻醉槍還有空氣槍也名列在內,但主要想詢問"公然"一詞的定義是什麼?假設生存遊戲玩家在非私人土地遊玩,但不影響也無傷害其他民眾,也適用此條例?有觸法的疑慮麼?(上述假設中玩家所持有的玩具槍皆是合法從玩具槍店購入,也無違法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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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後院接壤的土地是一塊農地,農地主人年事已高不再耕種,荒廢的田地裡雜樹又多又密,已經長得比我家房子一樓還高了,不斷越界到我們的後院裡,掃落葉已經是小事,只要半年沒修剪紮樹枝牙就會佔據院子後面近半的空間,請問我們有權利請他們管理好自己的土地不要影響我的居住品質嗎?這方面問題我可以向那些單位諮詢或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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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筆土地於20年前取得,當時公告現值僅1500/平方公尺,現要出售,公告現值達20000/平方公尺,土地增值稅初估要70萬,請問是否有適當的節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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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簽立多張本票共700萬,並提供土地提供抵押設定300萬。甲因無力償還後,乙聲請強制執行。經拍賣後,乙願予承受。請問甲是否無須再償還積欠乙之所有欠款,還是僅無須償還設定之300萬?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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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土地為政府機關出入所使用,且無其他鄰居通過。該政府機關還有一條道路可用,我們可以收回不給通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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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母親高齡73歲與地主87歲溝通處理地主土地上的一顆樹時.地主同意我母親處理.結果我母親透建商人員砍了地主的老樹.地主告知那顆樹已於百年.要對我母親及建商砍樹的人員提告.但經相片看來僅是小小一顆中型小樹只有幾圈看不清楚的年輪非百年.請問我母親會列為被告嗎?地主可以說百年樹就百年樹嗎?這樣的罰責是多少?我們住在雲林縣崙背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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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兩棟大樓間的土地及畸零地,是否屬於騎樓或人行道範圍而不能停放機車?此處有A、B兩大樓以及畸零地兩塊,B大樓為ㄇ字型包住A大樓及兩塊畸零地,A、B大樓皆有騎樓,以下圖示:B大樓-C畸零地-D畸零地-A大樓-A大樓小空地-B大樓D畸零地做為機車停車場出租,停車場做圍牆,圍牆外至人行道之間有鋪設地板連接A、B大樓之騎樓供行人通行。A大樓小空地也有鋪設水泥地面連接兩棟大樓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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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被贈與的土地就知道有10坪土地公廟(簽約已標示)土地有一邊有高低落差有建圍牆與道路區隔,已跟買方簽約賣地,但土地鑑界發現有畫到將軍廟(簽約不知未標示),進而發現地籍圖與認知不同,當初土地是曾祖父購買,所有知道此土地的長輩都表示圍牆內的才是我的土地,去地政查詢只有約10年前道路徵收時有土地鑑界過,要怎麼舉證地籍圖可能錯誤,若真的尋找到證明,地籍圖可以申請更改嗎?有法條依據嗎?還有因農地上10坪土地公廟、2坪將軍廟,所以無法申請農業使用證明,快500坪的農地若要賣,要付高達40幾萬的土地增值稅,10坪土地公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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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開車想進入一個狹窄的巷弄卸貨但被一個阿伯阻止說這是他的土地上網查詢了一下這片土地是公私共有的(公25%私75%)那是否就無法進入呢巷弄裡面停了很多汽、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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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遷讓房屋的訴之聲明,:Q1:訴之聲明是否一定要指定返還予誰?Q2:屋外雜物(例如活動攤車,瓦斯桶,廣告)是否要列出並淨空遷出?或不管它因佔土地很少比如2平方公尺(避免成返還部份土地案或測量);我看了很多遷讓房屋案,訴之聲明中都沒有說屋外雜物或攤車淨空遷出PS:1樓之房屋(前段有保存登記建物登記於甲方+房屋後段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我是3位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一);目前1樓被侵佔賣東西。我己使用此屋35年以上;我爸媽不在後,我是唯一使用人(佔有人)。是否因我是唯一使用人,只要寫: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占有?不必管其他所有人或事實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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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您好請教如下是違章建物使用者並無土地持分堅持沒人可以趕走是否涉及以上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