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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請問這三種過失種類在法官在裁判過失責任時,有什麼責任輕重上的不同?在認定上,哪個會比較難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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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因為業務過失造成消費者受傷,公司調解後須賠償一筆金額,事後我已經把這筆金額償還。受害者又在一次說因為我的的過失讓他接的工作無法進行而再次要求賠償。請問可以這樣重複性的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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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販賣商品每天都必須開車,如果在販賣途中出車禍算業務過失嗎?如果是載小孩上學出車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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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告具結了卻在過失傷害偵查庭誣賴告訴人一直打電話跟他要錢告訴人有通聯紀錄證明沒有是否能告被告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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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問一下,如果我持有職業大貨車駕照,平常上班是開大貨車,但我是在非上班時間或上班途中,騎車.開小客車,如果發生車禍,這樣也算業務過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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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間手機貼膜店上班,店裡的手機貼膜進貨成本大部分都是不到20甚至不到10元的低單價玻璃保護貼,在離職的時候盤點庫存發現有玻璃保護貼破損,本人表示願意賠償,但希望以成本價格並非售價賠償,老闆不同意並且表示要提出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我也有上網爬文「若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它物品,其觸犯刑法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想請問上述情況有觸犯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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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詢問知道刑事訴訟法233-1條。獨立告訴權的問題1.今日如為夫妻騎乘機車發生車禍,如發生車禍駕駛要連代乘客一起提告對方,雖然說有獨立告訴權,但實務上是不是乘客若無特殊因素最好仍可提告委托書或自行一份筆錄比較好呢?2.同上述,今日若為未成年者發生車禍,今日由法定代理人來提告。在實務上是不是未成年人若有辦法意思表示清楚陳述提告,應該由未成人筆錄,家屬陪同為佳。若由家屬提告,責為無論未成人自己意願如何的提出告訴(行使獨立告訴權);此時有需要筆錄詢問未成年人的提告意思?及有需要於筆錄中詢問法定代理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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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應你的提問。案例類型︰實例 事實案例1甲為無照駕駛,於行車期間,遭後方乙車輛追撞。經鑑定,甲於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乙有過失。案例2甲為無照駕駛,於行車期間,遭後方乙車輛追撞。經鑑定,甲於車禍之發生,有3成過失,乙有7成過失。法律的解釋︰首先,一個重要的觀念是,他方當事人違反法律,不表示自己可以侵害該人之權利。例如,看到行人違規穿越馬路,駕駛人亦應閃避,而不可以抱持「你行人違規在先,我遵守用路規則,所以我可以不用閃避,而撞上你。」這個觀念是錯的!因為,道路交通規則,僅在規範用路人之間的用路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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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行為責任︰(一)侵權行為責任,有分成︰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指必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始應負責;無過失責任,指得是就算沒有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責。(二)通常情況下,一般人對於他人是負擔過失責任,僅在特別法有規定時,始負無過失責任。(三)本案中,天災傷亡並非一般人所能控制,亦即沒有人需要為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傷負責。因此,颱風將招牌吹落,即使造成人員傷亡,所有人因無故意或過失,故不須負責。但如果因為疏於管理、維護,造成招牌、窗戶不穩故,則需要對其所生的損害負責。二、國家賠償(一)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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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或可先行提出︰兩者有何較大的相似之處,此較有助於問題的釐清。一、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民法第172條)」,即其本身與無償委任最大的差別。另外,無因管理人對於管理行為,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但是無償委任之受任人,對於委任事務則負擔具體輕過失責任(民法第535條前段)。二、過失責任區分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簡而言之,其意義如下︰(一)重大過失︰係指一般人(普通人)都會注意到,但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到。(二)具體輕過失︰指得是行為人在處理他人事務時,竟然沒有像在處理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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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判決書的型式,略如下述︰訴訟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本件事件的摘要(例如,上訴人對於某某裁判進行上訴),最後會附帶「本院判決如下」判決主文(指得是結論)判決理由民事案件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主張︰被告主張︰前審審判理由本審審判理由刑事案件案發事實判決有罪或無罪的理由明知與預見、可預見明知,指得是「行為人」主觀知悉特定情事。故明知,應以「行為人」當時的認知進行判斷。「預見」和「可預見」是不同的概念。預見,就是知悉,就是明知,他的相反是「沒預見」。可,指得是一種能力,客觀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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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有關您提問社區保全是否背負部分肇事責任?以下簡單回覆您的問題:保全不可以在道路上指揮交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規定,保全不可以在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另外,道路則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提問人所描述的情況,筆者無法確定是在道路指揮車輛進出,或是在非道路指揮車輛進出,但因提問人有提到,保全是在地上劃設黃色網狀線及紅線處,不攔外車情況下,指揮住戶車輛出入,而黃色網狀線與紅實線處等標線應該是劃設在道路路面上,所以筆者先假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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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普通傷害與重傷害的主觀構成要件要先說明的是,普通傷害和重傷害的差別,主要在於「加害時有無致人重傷的故意」。行為人如果沒有重傷故意,只有普通傷害故意卻造成重傷結果,那就會成立普通傷害致重傷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但問題在於,行為人主觀上的犯意是個人內在的心理狀態,他人不可能知悉,也因此,司法官於調查和裁判時,也只能以各種外在的客觀事證,例如行為動機、目的、手段、凶器類別、傷痕多寡、傷勢程度、受傷部位、案發情境等客觀因素,予以綜合判斷而認定行為人於行為時是具備傷害或重傷害的故意。關於問題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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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本站文章: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嗎?職業災害補償有什麼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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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您的提問。何謂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實為了處理兩相時常伴隨發生的犯罪,而特別規範的犯罪類型。例如,一行為人僅出於傷害故意的犯意,對被害人施以重拳,結果該名被害人竟因此死亡。此情況下,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227I)以及過失致死罪(§276),兩罪處於想像競合。惟刑法另外定有「傷害致死罪(§227II)」以取代兩罪在競合上產生的爭議,故法院僅須論處行為人犯傷害致死罪,即為已足。此為加重結果犯,典型的立法模式(§17),即︰故意行為+過失加重結果。因果關係的認定︰由加重結果犯的立法來看,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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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需視後座者和駕駛人是什麼關係,而有所不同若機車駕駛人和後座者間存有旅客運送契約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的契約責任,駕駛人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規定,主張自己是出於不可歸責事由才發生事故,藉以免責。另外,如果是屬於免費乘載的情形,依民法第220條規定,應將不可歸責的事由,從輕酌定。若駕駛人和後座者沒有契約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侵權行為,駕駛人可以依民法184條規定,主張自己沒有過失,藉以免責。若車禍的發生後座者也有過失則除了上面兩個法條外,還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藉此向法院請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