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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常常在假日及下午五點後整修家裡,然而我們又沒辦法去鄰居家裡直接蒐集證據。就算在家裡錄鄰居家裡發出的吵雜聲音也沒辦法證明噪音是來自於鄰居家,因此不知道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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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如果住戶積欠管理費,或是製造噪音、臭味,且屢勸不聽,管委會有權強制惡鄰居搬走。請問這個規定具體上需要達成哪些條件?法院有相關的案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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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僅僅係行政法規,不是用以解決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因此,即使行為人所生之噪音尚未逾越行政法規範,惟其行為已經造成他人權利之侵害者,例如破壞居住安寧之自由,被害人亦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行為人不得發出噪音,並賠償精神上損害。有一句話表示,在行政法上的行為,合法,不代表在民事上的行為就會合法。因為,行政法在處理國家和人民的關係,通常處罰的標準比較高,但民法在處理人民間的關係,在侵權行為法上,只要因故意或過失侵害權利致生損害,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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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問題,主要涉及「噪音如何管制」,原則上,噪音可以多大聲,是感受問題,如果鄰居覺得太吵、不舒服,造成心神不寧,那就會構成侵權行為;如果周圍沒有鄰居,那基本上沒問題;至於噪音的內容涉及討債事項,只要合法為之,就不會有問題。可參照,本百科文章︰〈晚上10點之後、之前的噪音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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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照,本百科文章︰〈晚上10點之後、之前的噪音如何處理?〉。另外,由於噪音管制法為行政法規,僅能對於行為人進行懲罰,無法填補受害人之損害,因此,受害人尚且可蒐集證據,提起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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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以下回覆您的疑問:有關施工產生的「粉塵」、「噪音」與「可以施工的時間」,您可以參考黃蓮瑛、黃韵雯(2023),《可以在假日裝潢施工或蓋新大樓嗎?》。可以施工的時間目前各縣市的標準不一,以臺北市為例,在住宅使用為主的第一類至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內,不能夠在以下時間使用電動機器設備(例如電鑽)從事施工等可能會妨礙安寧的行為:平日:晚上10時到隔天早上8時。假日:中午12時到下午2時、晚上6時到隔天早上8時。如果在禁止使用電動機器設備施工的時間,可以向環保局通報。註腳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府環空字第1060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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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次向房東反應而不得改善,導致聽覺殘障!(台醫大診斷書證明)。已向地檢署提出控告!請問:可否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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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詢問以下事件有沒有方法避免責任我們是專門做遮陽網的小廠商遇過兩次立柱子時用破水管的問題但客戶自己也不知道那裡有管線施工前也有先溝通要在哪裡立柱子,客戶也同意但每次挖下去水管破掉都是我們要承擔所有責任與賠償😢想詢問有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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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問:1.如果情緒失控攻擊對方會被控告什麼,情潔會很嚴重並且留下紀錄嗎?2.如果對方馬上反擊能稱之為正當防衛嗎?3.對方如果要求和解金有金額限制嗎?4.如果真的打了官司對方要求民事賠償最多賠償多少?非常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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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不知道對方覺得我們沒有禮讓還是甚麼事由,突然對我們逼車,當下只覺得生氣回逼車,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雙方都有搖下車窗互相叫囂,但一切都是在車子行進當中發生,沒有財物損失,沒有事故,也沒停下車擋車叫警察也沒有手持危險物威脅等,直到不久後對方下交流道或是甚麼狀況就沒繼續下去,過程印象中大約5分鐘左右。之後收到對方告我這些罪責,想請問這種情況會成立嗎?如真的成立是隨對方賠償金額我應該照單全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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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已起訴的慰撫金賠償請求權」要算入剩餘財產分配嗎?還是跟慰撫金一樣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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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賴姓外送員,去年10月15日送餐結束後,行經淡水中正東路二段往三芝方向,因超車不慎,撞上騎單車的陳女,導致陳女顱內出血,經急救仍因傷重不幸過世。賴男偵查中,聲稱時速只有20公里,但說詞不被採信,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賴男在案發後隨即自首,出庭也坦承肇事,法官認定賴男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間隔,貿然前行肇事導致陳柔縉死亡,使陳柔縉子女痛失至親,造成難以回復損害,應「嚴予非難」,但考量賴男坦承犯行、願意賠償,只是無力負擔陳柔縉子女提出的500萬餘元賠償,【未續行調解程序,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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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我詐騙許多人後續判刑跟賠償如果沒辦法一次償還會跟我名下有貸款的車子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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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如果後續詐騙金錢沒有錢賠償會如何如果我要求分期償還對方同意or不同意名下貸款的車子會影響到嗎有詐騙許多被害人但現階段都沒有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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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房東,房客退租之後,發現房子的情況變得非常的糟糕,不但髒亂不堪,附給房客使用的家具也多有損壞,我可以怎麼要求房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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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網站上或遊戲內)被辱罵時若不能證明網路帳號身份與現實身份有所連結,則提告刑事上的妨害名譽即有所困難。是否可以成立在法律上的見解也不一。但若是在網路上被辱罵後,不提告刑事只提告民事上的精神賠償,那麼是否需要和刑法一樣必須能夠連結現實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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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請教:因為交通事故(案由是損害賠償_交通),對方保險公司去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因為對方保險公司提出不利我之”初判表”,故要求我損害賠償.調解庭當日只有5分鐘,也沒有調解委員,只有一位法官及書記官.當日法官問我”是否願意和解,我回答願意”.但我提出”初判表”的內容我方有異議,並提出我方”答辯書面資料”…法官則提出那就做”車禍事故鑑定”,並且還提到”裁判費”等語云云.不到5分鐘就結束了!請問:1.請問這樣算是調解不成立,調解程序終結嗎?2.如果這樣調解算已終結,是否直接於簡易法庭起訴本案嗎?因為調解庭法官還提到”裁判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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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租賃一處房屋給A,租賃約20年,但合約只簽訂第一年合約(1年期),中間皆未簽合約,但維持續租關係,至去年因調漲房租,重新簽訂合約(維持第一年租金之押金2個月)。今年租客告知不續租,雙方於最後一份合約終止日進行退租驗屋程序,發現牆壁嚴重壁癌外,地板磁磚、鋁窗框、浴廁牆面磁磚破損(遭釘釘子),並未回恢復原貌(也為修繕),廚房系統櫃抽屜嚴重破損,且遺失四把房間鑰匙,租客聲稱當初租賃時這些破損就存在,堅持我們得全額返還押金,我方聲稱這些第一年租賃時,皆完好無損,但雙方各說各話,皆無法舉證,雙方約定至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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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在無具體證據下對原告提出恐嚇及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裁定不起訴;原告提供監視器畫面及證人作證,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被告於法庭上卻直接向法官說原告毆打被告,請問這樣被告的行為構成毀謗嗎?另外,被告針對同件不起訴案件,再次向地院提起訴訟,這樣被告會構成誣告嗎?以上兩點,可以用損害賠償要求被告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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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的問題。假設目前情況是這樣:正進行勞資爭議訴訟中,先前律師提的訴之聲明主要是:一、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二、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25000元。聽律師說現在已經開過幾庭了,自己查了一下庭期跟庭類,一個月後還有一庭,是言詞辯論。這時我想變更及追加訴求(其實之前就有跟律師提過,但他沒回我,我怕時間過了就來不及了,所以先請教大家)把訴之聲明變成這樣:一、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不變)二、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40000元。(從25000變為40000)三、自XX年XX月起,每月提撥勞工退休金6%至勞工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