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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文字敘述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其中...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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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曝險上年的定義
你好,想請教一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曝險少年「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請問這兩種情況有什麼例子呢?有施用毒品但沒有違反刑法的情況嗎?有犯罪未遂而違法所不罰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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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惡霸要求繳交保護費,不交就得挨揍,這樣的行為算是強盜還是恐嚇?
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強盜罪?以及什麼是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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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寓加裝電梯補助、各戶經費分攤怎樣才合理?
108年開始,老公寓加裝電梯補助門檻放寬,且上限提高。我們家希望可以申辦這項服務,該如何著手準備?補助後須自行負擔的部分,各樓層各戶如何分攤才會合理?有沒有標準可以遵循?行政院新聞公告提到的法令: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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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竊盜的著手時機判斷
如果今有一甲,入侵乙家,以眼目掃視是否有明顯財物,發現沒有明顯財物即旋即離去。請問一下,此「眼目掃視」算竊盜的著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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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著手認定
小明以竊盜的意思利用萬能鑰匙打開小華的家門,剛打開時,就聽見警車鳴笛巡邏,小明恐慌,遂離去,請問小明以竊盜意思持萬能鑰匙打開小華的家門是否已構成竊盜罪之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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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考試新增400分門檻,考生該如何救濟?
關於本次律師考試新增400分門檻,可以作為爭訟對象的,是不予錄取的行政處分,而非新增400分的考試規則,首先敘明。本文認為可提供兩個方向參考:關於陳述意見部分考選部修正法規命令以及作成不予錄取處分,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2及154條,必須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由於不予錄取的處分因為屬於大量同種類的處分,可能會因為符合本法第103條第1款,而無法主張。這時候,似乎可從「處分前」的文義去操作,主張考選部必須於「修改法規命令時」就要給予機會,並且可以進一步從行政程序法的目的去著手或者看看有沒有「裁量減縮」的情形,來主張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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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準強盜罪?就是強盜罪嗎?
準強盜罪和強盜罪不同。準強盜罪指行為人著手竊盜或搶奪後,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行為。強盜罪和準強盜罪的分別介紹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19),《什麼是準強盜罪?》、匿名(2018),《什麼是強盜罪?》。兩者的不同請參考文章:黃博聖(2019),《準強盜罪和強盜罪的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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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認為是詐騙集團,帳戶被凍結要怎麼辦?
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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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提到的刑事訴訟程序就是臺灣的現實情況嗎?
第1題:(1)有關律師迴避的問題,並不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之中,而是由《律師法》來規範。依照《律師法》第38條第1項的規定:「律師與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同法條第2項規定:「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另外,依照《律師法》第37之1的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
問答
社工及警察接到民眾報案有人要自殺,請問是否可以直接闖入民宅?
這個問題牽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就是《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的依據。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是指並未得到該住宅或建物之支配或管理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認許,且無正當進入理由而侵入者而言。也就是說,不僅擅入他人的屋舍會吃上官司,在司法實務中,甚至無故擅入他人的公寓樓梯間、社區中庭花園,都算已觸法。警察雖肩負執法與維持治安的公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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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員警巡邏發現民眾騎車未戴安全帽、乘客有戴安全帽,而且警察認為二人都沒有其他犯罪嫌疑。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按問題所述情況,除了未戴安全帽以外,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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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的正規程序是什麼?如果覺得自己遇到非法臨檢,該怎麼辦?
臨檢點設在「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地方,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警察應該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自己的警察身分,並有義務向受臨檢的民眾說明實施臨檢的目的和理由。面對非法的臨檢,人民可以向警察提出異議;更詳細說明和例子,麻煩大家閱讀本站文章:楊志凱(2019),《人民開車被警察臨檢可以拒絕嗎?警察路邊臨檢的正當法律程序是什麼?》。註腳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I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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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預備犯罪時能有辨識行為犯罪的能力,又犯罪時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能否以競合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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