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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是一種刑法的犯罪類型,指的是刑法中某些罪名,本來就會有反覆做的特性。所以即使犯罪行為人在一小段時間內,多次重複做同樣的犯罪行為,還是只會成立一個犯罪。例如賭博罪、廢棄物清理法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都是立法時就預設犯罪行為人不會只做一次(例如賭博打麻將不太可能只打一圈),所以即使看起來一天內打了八圈麻將來賭博財物,也只會成立一個賭博罪。註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31號刑事判決:「集合犯以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本即寓有複數同種行為反覆實施之犯罪為限;……。」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I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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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後法律變更產生的問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要處罰一個行為,必須在行為當下法律已有明文的處罰規定。但如果行為當下的法律規定之後修法變更(例如甲在公眾場合罵乙是豬,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但在案件審判時已修法廢除公然侮辱罪),此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又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做出判決呢?(見圖1)圖1犯罪後到審判時這段期間法律有修改,會有什麼問題呢?資料來源:劉立耕/繪圖:Yen二、從舊從輕原則的意義在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況,因為行為時與裁判時的法律不同,因此有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而其具體內涵又可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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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仍可能有刑事過失責任(見圖1)圖1為什麼按照交通規則駕駛,還是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過失犯呢?資料來源:紀岳良/繪圖:Yen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意思指當人們在做任何事時,都要注意行為時有沒有可能去損害會或傷害他人,法律用語叫做「注意義務」。那到底怎麼判斷人們做特定行為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因此要負過失責任呢?最通常的就是去看散落在各個法規的注意規則,具體指出在特定情況下,人們應該遵守哪些事情;反之,如果沒有遵守並造成他人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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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比較能夠理解B酒駕肇事撞傷C、撞壞C的車,必須承擔酒駕、過失傷害的刑責,並負擔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可能也有聽過例如員工工作中開車撞傷用路人,公司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如果已經是下班後,員工B開著A公司的車肇事,A公司也要賠償嗎?一、A公司要不要賠?(見圖1)圖1員工下班後開公司車酒駕肇事傷人,公司也要負責嗎?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B員工下班駕駛A公司的車撞C,A公司到底要不要賠,要先依照民法第188條的規定檢視以下條件,如果有符合,A公司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一)外觀上看起來是公司的員工A公司車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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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罪及強盜取財罪條文看起來相似,都是藉由行為人強暴、脅迫的手段,使被害人心生畏懼,進而交付或取得他人財物。但兩罪的法定刑度有天壤之別,如何分辨這兩種犯罪是很重要的。一、判斷依據:被害人意志自由受壓迫的程度恐嚇取財罪與強盜取財罪的差別在於,行為人的強制行為造成被害人「意志自由受到壓迫的程度」。也就是說,被害人受到威逼後,如果還可能行使其他選擇進行抵抗,意志自由受到壓迫的程度較低,是恐嚇取財;假如被害人受到壓迫後,意思自由已經完全喪失,不可能行使其他選擇進行抵抗,便是強盜取財罪。二、如何認定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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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要件:教唆行為和雙重教唆故意教唆犯又稱造意犯,也就是「讓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人。其實教唆就是一般常聽到的「慫恿」,只不過在刑法上稱為「教唆行為」,但並不是只要單純的教唆行為即可成立教唆犯,還必須要教唆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雙重教唆故意」,也就是「對於教唆行為的故意(喚起他人犯意)」與「對於他人從事特定犯罪的故意(教唆他人為特定且既遂的犯罪)」。至於什麼情況會「不構成」教唆呢?(一)欠缺「對於教唆行為的故意」例如案例二中的D只是為敷衍行事而隨口叫C去毆打老闆,並不是真的想要C去傷害人,就屬於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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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教唆犯?刑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同條第2項則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簡單來說,要成立教唆犯,有以下要件:圖1什麼是教唆犯?資料來源:劉立耕/繪圖:Yen (一)教唆行為教唆指的是「惹起」他人的犯罪想法,也就是讓一個原本無意犯罪的人產生犯罪的想法。而教唆行為指的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手段,基本上教唆行為的方式並無限制,明示的慫恿、挑釁,或是默示的手勢、點頭等均包含在內。但要注意的是,教唆者與被教唆者要存在「精神上接觸」,也就是說彼此必須知道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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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票,又叫做賄選。立法目的是因為:民主政治建立在選舉制度上,自由與公正的候選人競選程序,才能確實反應人民的真意。所以在法律中對於買票賄選的人,妨害人民參政權正常行使,法律會科以刑罰。分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處罰賄選規定,第1項交付賄賂罪的文字,可分為一、「對有投票權之人」、二、「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與三、「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三個要件。一、對有投票權的人買票我國國民年滿20歲,且在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才會有投票權。而總統副總統選舉則是我國人民年滿20歲者,且在我國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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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指「中華民國刑法典」,不包括附有刑罰的行政法規。註腳例如中華民國刑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廣義刑法,泛指一切以犯罪與刑罰為規範內容之刑事實體法……。」按刑法第33條,刑罰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次按刑法第36條,刑罰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可單獨執行,從刑需在主刑外另行宣告。包含所列出之法條但不限於。例如銀行法第125條:「I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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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剪輯不實影片,連同主角名片放上網路,會違法嗎?資料來源:陳麗雯、劉庭恩/繪圖:Yen一、個人資料保護法方面(見圖1)(一)名片與選舉過程發言錄影,是個人資訊,且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之行為皆屬蒐集名片上載有B之姓名、連絡方式、職業等其他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B之資料,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個人資料。B基於社交禮儀提供自己名片給A,A並未主動以徵信或是網站搜尋方式取得,但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理由,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蒐集行為。另外B選舉過程的發言錄影是B的社會活動,可以藉影片識別出B,也屬於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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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純正身分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純正身分犯的意思,是指某些犯罪,一定要具有某個特定身分的人,才有辦法觸犯這個罪名。其他沒有特定身分的人,沒有辦法成立這類犯罪,頂多只能成立教唆犯、幫助犯等共犯。舉例來說,公務員收受賄賂的犯罪,只有公務員才能收受賄賂,一般人收別人的錢,則不會成立收受賄賂罪。純正身分犯的相對應概念是不純正身分犯。延伸閱讀楊舒婷(2020),《刑法中的正犯、共犯,分別是什麼意思?》。劉立耕(2020),《簡介教唆犯:「慫恿他人犯罪」也是一種犯罪喔!》。楊舒婷(2020),《什麼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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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是保護什麼樣的對象?(見圖1)圖1如何取得商標權?商標權人享有哪些權利?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要受到商標權的保障,依照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可以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符號、文字、圖形、聲音、味道、動態……等,舉一些大家熟知的例子,像是「綠油精~綠油精~爸爸愛用綠油精……」這首歌,其實就有註冊為聲音商標;或例如可口可樂的立體曲線瓶,也有註冊立體商標。因為我國對商標權採取註冊保護主義(意思是有註冊才受到完整保護),若要取得商標權,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經審查通過後,自註冊公告當日起...
問答
一、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所涉及的刑事罪責部分:(二)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包括家長本人而B沒有還過手),如果B受傷,且保有驗傷單當作受傷的證據,A的家長便已涉及刑法的傷害罪,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又,我國《刑法》對於罪數的部分已採一罪一罰論處,因此,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一次打人便構成一個傷害罪。(二)而最近一次,4個人直接到了B的家中傷害他以及毀壞他家中的財物的部分,4個人(包括A的家長)除了涉及傷害罪以外,對於毀壞B的家中的財物部分,如果B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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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員工離職前擅自刪除公司電腦中的資料,可能涉及犯罪嗎?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員工離職時擅自刪除公司電腦資料,有可能會觸犯什麼罪名?(見圖1)員工於工作期間因業務需求所產出的電腦資料,除非與公司有特殊約定的情形,否則該電腦資料的權利原則上屬於公司所有,例如資料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檔案本身的所有權也屬於公司。所以如果員工在離職時,擅自刪除公用電腦中因為工作所產出的資料,即是侵害公司對於檔案本身的所有權,有可能有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的刑事責任,而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問答
(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一般認為想當臺主,只要買或租機臺來擺著就可以,但機臺種類和機臺內擺放的商品都要特別注意。機臺種類夾娃娃機過去因為夾到東西的機率無法確定,被視為賭博。2000年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施行後,夾娃娃機被歸類為電子遊戲機。後來經業者爭取,經濟部將夾娃娃機分為「電子遊戲機」和「選物販賣機」,最直觀的標準是有沒有「保證取物」。電子遊戲機沒有保證取物是電子遊戲機。機臺送經濟部評鑑後,如果被判斷為電子遊戲機,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電動」、「電玩」,因為性質特殊,經營電子遊戲機的電子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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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保險指的是實際上經營保險業務,但在名稱上並沒有使用「保險」的名稱,依保險法規定,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屬違法行為,必須負擔刑事責任,在2015年保險法修法前,保險法條文中曾有類似保險的用語,但為避免社會大眾誤以為在保險之外,另有類似保險的存在,且也為了強調是否屬於「保險業務」,必須以實際經營的業務內容判斷,而非名稱,故已在2015年修法時刪除類似保險的用語。註腳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保險法第167條:「Ⅰ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已提起刑事告訴後,雙方談妥賠償金額、同意簽字和解的當事人會需要。例如發生車禍造成人員受傷,一方已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並分案,在偵查期間雙方有談妥醫藥費、薪資損失、車損等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的總金額,雙方可以簽和解書寫明賠償金額。和解後,就同一案件不可以再要求其他任何賠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份和解書只有民事和解的效力,只簽這份和解書,刑案是還沒有撤告的。所以如果涉及的是告訴乃論罪,例如傷害罪、公然侮辱罪,雙方的和解條件有撤回刑事告訴的話,必須由告訴人另外向地...
問答
寵物無論養在家裡庭院中,或是家裡以外的空間,或甚至是流浪動物,如果被攻擊受傷的話,攻擊者需要負法律責任。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要討論攻擊者的法律責任前,必須先釐清動物在法律上是什麼,牠是不是在法律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在目前臺灣,動物是民法的「物」,是動產。如果動物有主人(飼主),就是有主物;如果動物沒有主人是流浪動物的話,就是無主物。動物保護法對「動物」、「寵物」與「虐待」的定義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動物」,必須是脊椎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
問答
一、由於《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包括該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免除具保責任,准其退保及沒入保證金之規定。因此,有關保外醫治的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命其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沒入保證金」、「免除具保責任」以及「准其退保」等相關規定,所以,有關《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3條中所謂的「殷實商舖」也應該參考《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規的解釋。《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的規定有以下兩種(一)人保...
專區 - Podcast
延續上一集的討論,跟大家聊了關於死刑與犯罪率的關係,還有唯一死刑的立法技術,以及應報的內涵等議題之後,本集要更深入聊聊關於死刑在臺灣的現況,以及從理論上如何觀察死刑制度等議題。冤獄風險其實是上個世紀的事情嗎?世界上其他國家怎麼看待死刑?法官不判死刑就真的很恐龍嗎?要判決並執行死刑,需要經過嚴謹的立法與刑事程序,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這些條件也會影響到對於死刑制度的思考。死刑制度本身的目的,包含懲罰、填補情緒、讓社會安定等目標,其實有更深入思考的空間,也並非達到這些目的的唯一解。如何審慎的考慮死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