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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人事保證契約,是否為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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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照護契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嗎?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有哪些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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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人民對公法上的法律關係、狀態或處分有所不服所為的法律行為。行政救濟體系大體上分為請願、訴願、行政訴訟幾種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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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給一張變更勞動契約契約書,並告知不簽視為不同意。這應該明顯侵權,是否觸犯刑法第304條內容中提及妨礙行使權力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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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看到這篇文章說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31我應徵工作是行政櫃檯,是否符法令規定可以用定期期約處理的類型?或是像這樣會持續發生需求的職務,老闆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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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年底,於3月與房東口頭協議如果今年仍有白蟻問題將提前解約,租賃契約中也有寫明若房屋不堪居住而房東無法改善的情況下可自行解約,但房東於4月過世,房屋繼承人為其子女並未告知房子已過繼,在租賃契約名字仍為過逝房東的情況下,若發生房屋白蟻肆虐不堪使用並且房東無進一步改善的狀況下,是否仍然可以自行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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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原本簽約一年,上面寫:「再延長租約113年9月17止,本契約到期自動生效。」所以等於第一年的租約到期後,直接生效再續租一年,想請問這樣直接寫在契約日期下方的話,是有效的嗎?還是其實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可以隨時解約?如果毀約有毀約金的話,大約是多少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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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入職第四天,想離職,但是僱傭契約寫未滿三個月需提前七天,這樣是要照勞基法的未滿三個月不用預告期,還是按照僱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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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刑事法帝王條款-罪刑法定原則行政法帝王條款-?大多數人說是比例原則,但近期聽課公民老師又說是依法行政原則。故在此尋求專業解答。由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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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該法是否可以擴張解釋,認有包含忍受義務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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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有關行政程序法的公法上之請求權,行政程序法第131~134條有些複雜難懂,能不能實際舉出例子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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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259條,雙方負擔回復原狀的義務。雙方應將已經給付的物或金錢返還給對方。註腳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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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不服訴願決定得在收受訴願決定後三十日內提起再審,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在三十日內提起再審申請的話,二個月的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會停止計算或可以回復原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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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學生的家長任意調降薪水,理由為聽說其他同年紀的學生是收較低的價錢(此薪資與當初談好的不同)但並未簽訂正式契約,請問遇到此種問題,除了辭職外有其他管道尋求幫助嗎?沒有正式簽訂紙本契約,僅有口頭上的約定會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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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簽契約的時候,契約內容有提到員工必須工作N年,之後才能提離職,如果提前要離職的話必須賠償公司違約金以及教育訓練的費用。不知道這樣的約定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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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甲參加大學學科能力測驗之「入學考試」,在考試期間違規,監考人員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之簡章規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予扣分。請問:(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法律地位」為何?又是否為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受託人(團體)?(二)考生甲若不服該考試規則,是否能進行「行政爭訟」?我國司法實務(釋字、判例、聯席會議)有何見解?(三)承上題,假若可進行爭訟,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者?又「訴願管轄機關」變更或撤銷該處分時,考生甲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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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中心業務是屬於闈場試務,一旦工讀生進入闈場就算不適用也無法請立即中止契約,導致在闈場內部的工作狀況影響作業,想要請教是否有較適用的法律條文來約束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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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要跟我借錢,我們決定擬契約保障雙方,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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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公司收到區公所的信封,打開來是行政院主計處「110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的書函,要求公司依背面的說明上網填報營運資料,或是由指派的普查人員進辦公室訪問。請問收到這個書函的公司行號,有義務要配合普查嗎?如果不配合填寫調查或訪問的話,會有什麼後果呢?另外如果不小心填錯,或是不很確定填錯內容,事後被發現的話,會發生什麼事情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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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是對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有規定預告期間,那在勞動契約中還可以約定不同的預告期間嗎?如果約定期間比法律規定長,會有效嗎?如果約定期間較短會不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