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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在臺灣是相當受到關注的運動,尤其在國際賽事舉辦時,總會掀起一陣全民棒球熱。而隨著職棒聯盟成立,到旅外球員引起旋風,再因為令人痛心的假球案而受到重創,臺灣棒球運動一路走來並非一帆風順。直到今天,棒球重新站穩腳步並且持續發展、帶給球迷歡樂。在這其中,「工會」作為職業團體,依法具有簽訂團體協約、處理勞資爭議、促進勞動條件、舉辦勞工教育、舉辦康樂活動、協助會員就業等任務,而中華職棒球員工會(TPBPA)在臺灣的棒球運動中,其實扮演著重要角色。雖曾一度陷入停擺,而後在危機下重振,中華職棒球員工會與臺灣棒球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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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生活中,有一群人努力維護治安、確保人民生活的安全。在知名雜誌的調查中,臺灣社會對他們相當信任,更被譽為是「人民保母」,也顯示這個職業的重要性,他們就是--警察。然而,警察執法過程中可能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在發生執法爭議事件時,往往會有「譴責警察執法過當」、「力挺警察強力執法」兩種聲音的論爭。這也涉及到警察執法是否遵守法律規定,或者法律是否應該放寬對警察使用強制力的標準等問題。在論爭過程中,難免會出現較為情緒的意見,例如指責警察素質差勁、是有牌流氓;或者另一個角度則是「不爽你來做」,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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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在立法院內缺乏共識的情況下,先是爆發了立委間的衝突,進而引起民眾對法案的高度關注,以及後續發起集會遊行,抗議本次修正案的立法程序與實質內容。本次修法被認為是國會多數推動「國會改革」法案的具體作為,但也引起不同立場與見解之間的巨大爭論,更引起法律專業人士間的諸多討論,更引起律師公會發出聲明、法律學者發起連署等方式,譴責本次修法的內容,其中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呢?關於程序當中,法律條文是否有經過實質的審議、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國會調查權、藐視國會等規定是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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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先前與別與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聯合舉辦了圖書館法律月活動,透過一系列的講座與推薦片單書單專區,帶著大家用不同角度窺探法律的真實樣貌。在這裡也分享我們私心超愛的9部好片們,邀請你一起從這些作品中,看見法律議題的各種面向。法律百科推薦片單,點擊下方片單連結,就可以前往我們每部的觀後小分享《法律女王》《我們與惡的距離》《判決》《十二怒漢》《紐倫堡大審判》《永不妥協》《檢方的罪人》《不完美的正義》《竊聽風暴》那就讓我們開始吧!#法科私心片單01:法律女王電影中......法官:「美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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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或醫生等)對於懲戒處分不服的救濟方式。註腳律師法第79條:「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5條:「被付懲戒之會計師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醫師法第25條之2第3項:「被懲戒人對於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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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委任律師代理,向法院起訴,請求論處被告罪刑,這是「提起自訴」的訴訟行為。被害人因其提起自訴而取得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地位,稱之為「自訴人」。例如張三毆打李四成傷,李四是直接被害人,他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由檢察官進行偵查將張三提起公訴,檢察官是公訴案件的當事人;他也可以不經檢察官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使自己成為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假使法人(例如某公司)受害(例如職員侵吞業務款項),因為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同樣可以成為自訴人。但是一般團體(例如同鄉會、校友會、公寓大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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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律師,一個13歲小孩偷錢被抓到,當場有錄影錄音小孩把偷到的錢歸還,並且受害當事人有一直詢問13歲小孩(小孩當下處於精神不穩定狀況)偷幾次,偷多少錢,這個錄音錄影可以當成實際被偷總金額的證據嗎?這個錄音錄影可以當成證據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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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濟犯罪,根據「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的內容,可大致分為三類:達到一定的被害人人數或被害金額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刑法詐欺、侵占、背信、重利罪,以及破產法第154、155條的犯罪。犯罪被害人的人數或被害金額達到法定數額的話,屬於重大經濟犯罪。被害金額達200萬以上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屬於重大經濟犯罪。其餘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的犯罪此類重大經濟犯罪,涵蓋相當多特別法的規定,按照犯罪時的社會狀況,會...
問答
2020年因為我前夫違法販賣口罩被捕,前夫、我和兩名員工同為被告被起訴,但因販賣口罩的行為和得利都為我前夫所有,所以當初前夫答應訴訟過程和日後判刑之罰金他都會全數負擔。但又因2023年6月我與他(前夫)離婚,如今他挾怨報復,要求目前二審律師與我解除委任關係,律師也透過lineline告知我,要我負擔委任律師費,要不他就與我解除委任關係。我就只能被動接受如此結果嗎?
問答
現況未有條款出現禁止,但本人有需求需使用桶裝瓦斯,分區所有人提出將會在區分會要來禁止全大廈不能使用桶裝瓦斯,考量安全性問題及影響他人安全,故只允許使用天然瓦斯較為安全,若分區會通過是否合理且需遵守該管理規定?另參考該篇有關該案例有另提出相關桶裝瓦斯問題的議題律師回覆問題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能夠禁止您在您的專有部分房屋內使用瓦斯桶,此規約對您並沒有拘束力,您可以依照之前方式使用,若管委會對您造成妨害,您可以請求排除,甚至請求賠償。另外,您也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該規約無效。若有需要討」(參考網址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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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有個案例想跟各位請教。大雄和小夫為A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並將A屋當作空屋處置。然而,104年1月~110年5月,胖虎假冒大雄的名字(胖虎不知道小夫也有房屋所有權,故沒有簽署小夫的名字),和靜香簽訂租賃契約,靜香確實有入住A屋,並支付房租給胖虎。大雄104年3月就得知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並獲取房租;但小夫直至110年5月才知道A屋被胖虎非法出租。小夫得知後喝斥胖虎,胖虎深怕被刑事法條處罰,已將A屋使用權還給大雄和小夫,靜香得知此事件後,房租便轉交給大雄和小夫。但胖虎不願將104年1月~110年5月的租金返還給大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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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當庭詢問法官是說這是可以報道時跟檢察官說爭取社會勞動替代刑期後來問朋友說這是指三萬罰金部分而已有期徒刑五個月是一定要進去的想問一下各位律師能給我正確的解答嘛?另外正常收到判決書後多久要報道,要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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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隔壁是一家地坪5百多坪建釣蝦場、視聽歌唱所鋼骨造2層的築物(50*50的方型鋼骨跟H型鋼骨),2樓頂是480多坪的停車場,業主已經停業地主要準備賣給建商,因此必須請拆除公司(營造公司)來拆除建築物,在要拆除時沒有申鄰屋現況鑑定,在施工中連續振動,及鋼骨重摔造成我家鄰損,1-4樓牆壁龜裂、浴室磁磚龜裂、房子的樑龜裂、柱子龜裂、1樓系統鞋櫃無法閉合、冷氣外機及外牆還有水塔污染,全戶有漏水跡象,因為有以上損壞就去市政府工務局建管科寫陳情書,隔壁才暫時停止拆除,之後地主才請土木技師公會來做鄰屋現況鑑定,而不是鄰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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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該你上場#走入法庭行前指南 2023年即將到來,各位粉絲們是否都跟小編一樣期待跨年連假呢?比跨年連假更令人期待(但也令人感到緊張)的新制度--國民法官法將要在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啦! 法科隆重為您獻上國民法官法圖文包,要成為國民法官前有很多問題嗎?這包一次滿足您! 超想當國民法官,有開放直接報名嗎?如果真的不方便當國民法官,能不能請假?當了國民法官後,工作怎麼辦?擔心自己人身安全受威脅,好害怕?面對全新的國民法官制度,你我心中或許都有緊張、疑惑的地方,歡迎點開國民法官的行前指南,了解身為國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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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告訴的當事人,可能因欠缺法律專業知識,因此當事人可以考慮委託律師或其他人,替他/她來提起告訴。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I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II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辭典
原則上證人有作證的義務,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如證人是被告的家人、律師、醫生),為了保護更重要的價值,例外給予證人拒絕作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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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心中所想與表達於外的意思不同,例如誤寫交易金額、競標時不知舉手意思而得標、欲訴訟卻委任到無律師執照的律師,不含交易動機上的錯誤,例如誤以為太太懷孕而購買嬰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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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為主而組成的社團,例如台北律師公會;而非以財產為標的所設立的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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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行為,指的是趁別人處在急迫、輕率,或沒有經驗的情況下,讓別人給付財產,或是答應給付財產,但所給付的財產顯然有不公平的狀況。民法為了保護弱勢,避免這種不公平的狀況,規定因為暴利行為受到影響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向法院主張減輕原本需要給付的財產,或者撤銷給付財產、或撤銷給付財產的約定。不過,實務上很難成功主張暴利行為,而減輕或撤銷財產的給付。近年的實務案例如下:A和B是在軍中認識的同學,兩人一起夜宿在旅館的時候,B的配偶C發現A、B兩人夜宿旅館,怒而找了徵信業者、律師、警察到旅館,表示要控告A妨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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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工作上需使用的書籍、期刊、資料庫等工具所支出的費用,是薪資所得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不想依照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扣減計算,可以選擇列舉扣除的必要費用之一,例如律師購買六法全書。其他的可以核實扣減的費用還有「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註腳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第3目:「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