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A雖然隨手取走雨傘,符合「竊取他人之動產」的構成要件,並且也是故意要拿走(明知不是自己的傘還是拿了,具有竊盜故意),雖然A的心裡並沒有想將雨傘占為己有的意圖,打算10分鐘後就物歸原位,但在尚未歸還前就被發現查獲,如此還能證明A的心裡並沒有想將雨傘占為己有的意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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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以保障著作人權益為目的,然而著作權法所保障的對象究竟為何?是如同書籍或音樂光碟般的有形物,還是書籍或光碟的內容?又若是書籍或光碟的內容,受到保障的是所呈現的思想、概念或原理,還是表達思想、概念或原理的方式?此外,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對象(客體)有哪些類型?著作的概念與類型(一)、(二)、(三)、(四)系列將介紹著作權法基本概念。一、著作的概念智慧財產權是國家為保障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藉由法律賦予特定人對該精神活動成果的權利,權利人得獲取相當利益且避免他人侵害,並兼顧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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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要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的制定,是為了因應潛在的風險,加速暨獎勵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一)易發生危險的老屋逐年增加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的統計資料,2016年30年以上戶數占全國住宅總量約為45%,至2026年30年以上戶數將占全國住宅總量約為70%,至2036年30年以上戶數將占全國住宅總量約為88%。隨時間經過老屋持續增加,而老舊的建築物又較容易發生危險,所以老舊建築物的重建是我國需要面臨的重大社會問題,政府有必要訂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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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泛舟、溯溪、攀岩或其他具有高危險性的活動,有些業者會要求活動參與者簽署「免責聲明」。這種類似生死狀的文件,是否簽了就必須一切自負其責,而業者一點責任也沒有?可不一定。(見圖1)圖1顧客簽下生死狀,業者責任就不用扛嗎?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免責聲明的法律效力免責聲明,一般指記載業者對活動產生的風險不負責任的聲明書、同意書或契約,根據條款的不同,可能表示著參加活動的簽署人自願拋棄對業者的求償權,或是免除業者應負擔的責任。例如「本人同意免除甲方一切責任」、「本人願承擔發生之所有風險,甲方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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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除應具備之前所提到的必備條件(積極要件)外,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及法院裁判,原則上還必須不能夠有一些條件,否則縱然具備相關必備條件,該創作仍無法取得著作權,例如著作權法第9條就明確排除特定類型的著作在保障範圍外。以下接著繼續說明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的其他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特定類型創作。一、不能是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第三類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為「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因這類著作通常流傳已久或為日常生活所常見,均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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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總額300億元、估計50萬戶受惠的租金補貼專案於2022年7月1日起至8月底開放申請。為了提升房屋所有權人將未使用的住宅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意願,政府也對房東釋出利多,只要願意將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者,房東即成為「公益出租人」享有稅賦優惠。究竟成為「公益出租人」有什麼具體好處?需要特別注意什麼嗎?一、公益出租人享有的三大稅賦優惠(見圖1)圖1公益出租人的三大稅賦優惠資料來源:李琬鈴/繪圖:Yen(一)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最高1萬5千元的租賃所得免稅額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將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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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有時會看到大法官宣告某某法條違憲,例如2020年5月,討論得沸沸揚揚的刑法通姦罪被宣告違憲,而違憲究竟是什麼意思呢?法律如果違憲的話會怎麼樣呢?本文將帶讀者看看法律被宣告違憲之後的一些問題。一、「違憲」的基本概念違憲指的是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內容,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其位階、效力具有最高性。也就是說任何法令在制定或解釋時,都應以憲法的內容為依據,不能與憲法相矛盾。由憲法第171條、第172條這兩個條文可以得知,法律與命令違反憲法的話是無效的,而法令的無效,需要經由大法官透過釋憲程序來宣告,並會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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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父母自小離家,多年後突然要求扶養費,可以不付嗎?資料來源:郭靜儒/繪圖:Yen一、父母在什麼情況可以請求子女扶養?(見圖1)依照我國民法規定,並不是爸爸媽媽老了或退休,就一定有權利可以要求子女扶養,還必須符合「沒有足夠的財產維持生活」的要件。例如爸爸媽媽雖然已經退休而無工作收入,但如果名下有多筆不動產、或是有固定的租金收入等狀況,表示他們是可以靠自己的既有財產生活,此時就沒有權利要求子女扶養。反之,如果爸爸媽媽名下無財產也無收入,生活確實有困難,就可以要求子女扶養。而回到以上案例,經過調查,A的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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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能力怎麼判斷?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可以將我國行為能力的規定整理成下表1。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現行民法規定年滿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所以本文以下都以18歲即成年來說明:表1我國行為能力針對年齡的規定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A男是「無行為能力人」案例一跟案例二中,A男僅有5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因此A男依民法第75條規定,不能自己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只能依民法第76條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替A男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不論A男是想要買糖果或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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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經在《卡債還不起怎麼辦?(一)簡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大致解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作用、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及什麼是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本文以下再特別針對更生的部分,以系列文章的方式闡述解說。一、什麼是更生?(見圖1)圖1誰可以聲請更生程序?資料來源:林言丞/繪圖:Yen更生就是當債務人每個月的收入扣掉「必要支出」後,剩餘的部分對於完全清償卡債等債務遙遙無期時,也就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可以向法院聲請的程序。經過法院裁定准許進入更生程序,並認可債務人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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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處罰的搶奪行為搶奪行為是指乘人不及抗拒而公然奪取。換言之,行為人乘人不備,將他人實際支配下的東西突然搶去,即屬搶奪。只要東西是在被害人可控制範圍內,就算東西不在被害人手中,沒有限制要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奪取。這個「搶」是公然的掠取;和竊盜有隱密不知及手段和平不同;也和強盜是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達到使人「不能抗拒」而強取的程度不同。二、沒成功搶到東西,成立搶奪未遂罪參照介紹既遂與未遂的文章可以知道,未遂的處罰要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才行,刑法第325條第3項就有規定搶奪的未遂犯也要處罰。而搶奪的既遂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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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將犯罪行為人的類型依是否實行自己犯罪分為「正犯」和「共犯」。(見圖1)圖1正犯與共犯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正犯:指行為人實行自己的犯罪。單獨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只有1人。共同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有2人以上。但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意義完全不同。案例說明:在案例一中,A男和B男有相同犯罪目的,也確實一起殺死C男,屬於實行自己犯罪的正犯,且因為是兩人一起行動,又可稱為共同正犯。假如只有A男自己想殺C男,則A男屬於單獨正犯。二、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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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借錢的人不見很多年,擔保借款的抵押權會隨時間消滅嗎?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一、民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應自何時起算?(見圖1)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原則是依照民法第128條,就是A知道自己「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時效才可以開始起算,也就是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的時候。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還是消滅時效的期限還是繼續計算。二、何謂民法第128條的「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所謂「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應視當初契約有沒有約定清償期:(一)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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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能單獨做法律行為7歲以上未滿18歲者,屬於民法所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任何法律行為之前,都必須要有他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同意,但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做的法律行為是單純獲利,或者依照他當時的狀況,在社會觀念下認為是適當的行為時,就可以不用事先取得父母同意,例如買捷運票搭車、買便當吃等等。二、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不符合身份的法律行為締結契約,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予承認,則形同契約自始不成立一般而言,契約經雙方談好相互同意就成立,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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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製造惱人噪音,如果讓自己難以入眠、生活作息受到影響,那麼除了前篇文章所討論的民事責任外,鄰居是否有刑事責任呢?以下僅就法院實務上曾發生過的案例討論構成強制罪、傷害罪的可能性。(見圖1)圖1鄰居製造噪音擾人清夢,可用刑罰制裁他嗎?資料來源:洪偉修/繪圖:Yen一、惡意製造噪音讓人無法睡眠,可能犯強制罪(一)強制罪基本概念刑法第304條第1項是關於強制罪的規定,必須要用「強暴」或「脅迫」方式,逼迫他人做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其中的強暴是指直接對人施加物理上的暴力,或者對物品施加暴力、間接影響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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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書面文件要簽名、蓋章、按指印?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簽名與蓋章的效力相同(見圖1)很多人以為「蓋章才有法律效力」,但是,依照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其實簽名與蓋章在法律上有一樣的效力,而且是以簽名為主,蓋章為輔。在訴訟的證明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簽名與蓋章也具有相同的證明效果。只要文件上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法院都會推定文件的真實性。二、遺囑上的簽名不能用蓋章代替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遺囑」,蓋章與簽名效果就不一樣,我國有些法院認為只有簽名才有效,遺囑上只有蓋章、沒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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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新聞上常常看見因為鄰居製造噪音而引發的糾紛,像是夫妻吵架、小孩跑跳、拖拉傢具物品等所造成的聲響,如果這些噪音問題未能取得共識或有效處理,容易使噪音問題被放大而形成鄰居間的糾紛。萬一遇到這類「近鄰噪音」,又無法與對方取得共識時,我們可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一、什麼是近鄰噪音(見圖1)圖1鄰居很吵怎麼辦?資料來源:黃蓮瑛、梁九允/繪圖:Yen在所有的噪音當中,由鄰居間的居家生活或非營業行為所產生的噪音,可以通稱為「近鄰噪音」,這類型的噪音多半的狀況無法用噪音計進行量測判定,所以環保機關難以訂定管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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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與「職業病」「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為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的原因而造成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一般來說,職業災害可以區分為:勞工因為發生事故而遭遇到的「職業傷害」,例如從事吊掛作業時發生墜落而骨折;以及因為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的「職業病」,例如長期操作鑽孔工具,手部受到振動產生腕隧道症候群。不論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病,都必須是勞工所遭遇的傷害或疾病,和他的職務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換成其他勞工從事相同勞動上的作業活動,都有發生同樣傷害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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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契約塗改的地方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蓋章或簽名,其效力為何,依「當事人有無特別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而有不同:一、當事人有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依民法166條規定,如果契約當事人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在該方式完成以前,推定契約不成立。此「推定」為法律上的推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允許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反證推翻。在例1中,如果A可以證明契約約定一定方式的目的為保全證據(即證明當事人所同意的內容為何),且A、B確實有同意塗改,則不會因為只有A蓋章或簽名,不符合約定的一定方式(即雙方蓋章或簽名),就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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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宣告之目的民法第8條,失蹤人失蹤滿一定期間,可以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制度之目的是因為失蹤人失蹤太久會對財產和身分產生很大影響,將使財產及身分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不僅害及公益,也有害於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例如:債權人無法向失蹤的債務人催討債務、失蹤人所遺留的不動產無法處理或甚至是失蹤人的配偶無法再嫁娶。所以對於生死不明的失蹤人,經過一定期間後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使受死亡宣告之人生前所居之法律關係能早日確定。(見圖1)圖1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死亡宣告?聲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