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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土地抵押銀行借款公司目前已倒閉,土地上建物公司有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有繳納房屋稅及使用房屋,後人是否需繼續繳納房屋稅?可否繼續使用房屋及擁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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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金融業工作,鄰居在網路上發文未指名,但明確知道說我,內容大概是某人在銀行工作,到處說人家存多少錢,沒有職業道德等未經證實的話,當面對質後發現是誤會也向我道歉,後續也將文章刪除(未截圖留證),但有傳訊息道歉,可以提告妨害名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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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間房子、一間是媽媽的、一間是好幾個兄弟和我和媽媽共有。只有我沒結婚、全家也還沒分家、只有繼承爸爸留下來的土地(租外人)、和房子。媽媽有失智在輪留照顧、最近他們找理由吵架。叫我搬出去住說他們有持分。連媽媽自己的房子也不給我回去住、說要請看護我的房間要給他住。要住在有持分的房子就要租金、不然強行從家裡的租金收入扣、每個人都可以拿一萬只有我沒有、變成我的又被他們分掉。這種行為合理嗎、有沒有犯法?要如何反制?租金收入在爸爸生前就是借弟弟銀行簿匯收入管理整個家庭開銷、現在父親走了、懷疑他們想轉移媽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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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竊盜不等於竊盜?曾經有多件新聞報導過一種特殊案例,例如:偷騎機車、偷穿雨衣、偷提款卡後,再將這些物品歸還的事件。這些行為看似為竊盜,而被稱為「使用竊盜」,但實際上卻又與竊盜不同,行為人並不會真的成立竊盜罪。每當這類新聞一播出,總會引起廣大群眾和媒體的撻伐,開始指責檢察官與法官,但使用竊盜真的不算是竊盜嗎?二、怎樣才會成立竊盜罪?(一)竊盜罪如何規定?刑法對於竊盜罪的規定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觀察該條文內容,可以將其構成要件分為「主觀」和「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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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會員顏志文我是一位卡債主我於102年聲請更生最後於108年清算不免責結案我聲請時工作所得每月5萬元(含勞、健保),但108年裁定時因原公司結束營業而換至目前工作,目前工資僅37000元,我可以單獨跟各鼻銀行協商還款還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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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解釋中,明指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不論是成年子女或是未成年子女,均享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我國憲法雖然沒有明文將隱私權列為人民的基本權利,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為維護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的完整,及確保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他人侵擾,隱私權為人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所以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將隱私權列為憲法第22條概括規定所保障的基本權之一,不論是成年或是未成年子女,均享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二、若子女為已滿18歲的成年人,父母未經子女同意任意翻查子女物品,就有可能侵害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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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依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的定義,所包含的罪名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發生死亡結果的重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濟犯罪且侵害數額達1億新臺幣以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營業秘密法等等。而其他案情繁雜、受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犯罪,經過法院院長核定後,也屬於重大刑事案件。註腳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二、下列案件第一審法院應認為重大刑事案件,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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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債權移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原本在某人身上,但後來移轉給另一個人的過程。移轉後,原本的人喪失這一筆債權,另一個人得到這筆債權,可以據此主張權利。例如,A借5萬元給B,此時A對B享有一筆5萬元的債權。後來因為A欠C錢,決定把A對B的5萬元債權移轉給C,當作還錢。移轉以後,C就有權叫B還5萬元給C,A則因為債權已經移轉,不能再叫B還5萬元給A。 債權移轉的原因有很多可能,上面的例子就是「自願移轉」給他人。常見的情形還包含「出售債權」,例如討債公司向銀行收購債權來進行催收;或是公司行號的「合併、讓與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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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說明上述案例是真實案例改編,A對B、C公司共同起訴後,C公司一直提到跟B有很多糾紛,希望A多體諒,找B解決,否則只針對C提告,C覺得自己是無辜的。A是支票的執票人,他是從B拿到支票,C是發票人。在法律關係上,縱使B、C間有糾紛,也與A無關,C不可以用B、C之間的糾紛拿來對抗A。所以在法庭辯論上,只要C開的支票沒問題,那C就輸定了,註定要賠付支票金額!二、訴訟技巧法庭上發生的事情總是沒那麼單純,C很老奸巨猾,一方面一直到事務所跟我的當事人A喬和解,另一方面又私底下去銀行掛失止付,聲請公示催告,進而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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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高度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高度行為,和低度行為相對,兩者屬於犯罪行為的一種吸收關係。譬如被告首先收受了製造假鈔票的器械原料,然後從事製造假鈔票的行為,前面是刑法第199條的罪行,屬於低度行為,後面是刑法第195條的罪行,屬於高度行為,低度行為被高度行為所吸收,只論以高度行為的第195條偽造紙幣罪即可,第199條罪行已被吸收在內。(參考最高法院42年台上410號刑事判例)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99條:「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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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新聞上常報導,涉嫌貪污、內線交易、毒品等刑事案件的一些共犯,在認罪且轉作污點證人後,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也因為事件多為媒體所關注的焦點,相信不少讀者們對於污點證人一詞應該不陌生,但是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範污點證人的呢?有興趣的您請繼續看下去吧。其實污點證人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正確來說,指的是證人保護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這個條文總共將污點證人區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有不同的要件,同時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二、證人保護法簡介要了解污點證人,首先要先談談證人保護法主要是針對哪些犯罪作規範。根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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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擔保物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擔保物權是指權利人針對擔保標的物的價金可以優先受償,以保障他的債權。民法的擔保物權有3種,分別是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以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為例,例如A想要跟銀行借錢,銀行就要求A提出自己或其他人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銀行,這樣如果A還不出錢時,銀行就可以將房子拍賣,就房子拍賣的價金優先受償。跟擔保物權是一組,會一起出現討論的是「用益物權」。註腳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修訂6版,頁42。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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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物所產生的孳息,例如摘取土地上果樹的果實、房屋土地出租得到的租賃收入、銀行帳戶存款產生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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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警示帳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被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可能涉及犯罪的存款帳戶。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該帳戶的全部交易功能都會被暫停,包含提款、匯款及存款。如果有人想匯錢到警示帳戶,款項將被自動退回,不論是臨櫃、電話、網路或電子方式辦理都一樣。註腳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存款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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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認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認證是指公證人確認文書是真正的。可以請公證人認證的文書,包括涉及私權的公文書正本、私文書正本、公、私文書的繕本或影本、文書的翻譯本。例如戶籍謄本等公文書要拿去國外使用、要拿國外出生證明的中譯本回臺灣辦戶籍登記,都要透過公證人的認證,確認文書是真的、翻譯文義正確。註腳公證法第2條第1項:「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公證法第2條第2項:「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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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中,依經驗法則推定主要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事實。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A有沒有把錢交給B是這件民事訴訟中的一個主要事實,那A有沒有領錢、跟B見面,B有沒有把同額的金錢存到銀行的事實,就是可以推定主要事實存在的間接事實。註腳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呂太郎(2018),《民事訴訟法》,修訂2版,頁23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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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中,有助於證據評價的事實,又稱為「補助事實」。認定主要事實除了利用直接證據,也可以利用輔助事實和間接事實這些間接證據,再透過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推論主要事實是否存在。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A有沒有把錢交給B是這件民事訴訟中的一個主要事實,此時A主張C有陪他去銀行領錢要交給B,作為證人的C精神狀態如何,就是證據(人證)是否可信、如何評價的輔助事實。註腳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判決:「按主要事實之認定,除依直接證據證明外,亦得由間接事實、輔助事實等,依經驗法則推認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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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文章的內容,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企業體形成組織多元化的情況。如果關係企業對有控制或從屬關係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有不當勞動行為時,應該以誰為雇主,並將此一雇主當作是裁決申請的相對人?這時候要判斷的是,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是不是裁決制度下的「雇主」,以及是否應該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處理這種問題的相關實務見解,有兩種看法,簡要說明如下:一、有認為: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可以作為裁決制度下的雇主,或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一)「雇主」,包含直接雇主及直接...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想要親自到警局申請解除的民眾會需要。原則上警示帳戶只能在案件偵辦或審判程序結束後解除,例如涉案的犯罪經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官判決終結且執行完畢,才能檢附處分書、執行完畢證明等文件,申請解除。因此,是否能在偵辦或審判程序結束前就提前解除警示帳戶,原通報機關有決定權限,即便當事人提出申請,也不一定能解除。通報機關可以要求帳戶所有人提出一定的說明或證據(例如交易糾紛涉及詐欺,可能會被要求提出匯款證明、出貨證明、對話紀錄、和解書等),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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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也就是說,任何人、任何機關(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都應具有特定目的,且必須在必要範圍之內。究竟什麼是運用個人資料時,應該遵守的「特定目的」及「必要範圍」?(見圖1)圖1蒐集、處理、利用別人的個人資料,要注意什麼?資料來源:韓瑋倫/繪圖:Yen二、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的「特定目的」(一)詳細規定個人資料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