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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的意思並不是說法官可以任意、隨便的做判斷,而是指法官不會受到硬性規則拘束,可以「自由」地依照所蒐集到的證據跟當事人的主張,去推理出一個事實,再根據這個事實作判決。所以法律上所說的自由心證,跟一般人可能會有的「法官看心情隨便亂判」的意涵並不相同。為了避免案件產生不合理的結果,法官的判決必須要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也就是要符合一般人的常識跟邏輯。而且法官推導出結果的過程也必須詳細的交代在判決書裡面。延伸閱讀:徐一夫(2019),《何謂「自由心證」?》。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22條:「I法院為判決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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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車禍時,應該留在現場並報警處理(見圖1)圖1車禍後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李侑宸/繪圖:Yen(一)直接離去可能構成肇事逃逸不幸在路上發生車禍了,該怎麼辦呢?首先,只要發生車禍,請一定要留在現場並且打電話請求警察到場協助,因為法律上是禁止發生事故後離開現場的。尤其事故現場如果有人傷亡,刑法要求發生車禍的雙方駕駛,不論當下有無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等待警方確認完才可以離開,若直接離去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二)等警察到場初步判斷責任,並製作初判表警方到場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會觀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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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緊急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緊急搜索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如果遇到情況急迫,不迅速搜索,證據可能會在24小時內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所以例外賦予檢察官在沒有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可以搜索,以便保全證據,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與逕行搜索不同的是,緊急搜索的目標是「物」,且只有檢察官在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才有緊急搜索權;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是只有在檢察官指揮下才可以執行緊急搜索,不能自行發動。而與逕行搜索相同的地方則是,這兩種搜索都是因爲當下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所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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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法院及判例歷來之見解,法院排除或採認證據未述明理由時,可認為係裁判違背法令。似有學者認為訴願係準司法程序,而訴願決定對於採認及不採認證據均未述明理由顯其心證,亦無從得知訴願決定有參酌提出之證據與否時,能否得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十款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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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彈性上下班免打卡OK嗎?關於出勤紀錄勞雇雙方注意事項資料來源:陳琦姸/繪圖:Yen一、可以上下班不打卡嗎?(見圖1)正確來說,是雇主「不可以」沒有置備出勞工的出勤紀錄,不管是老闆出於信任讓員工免打卡,甚至是員工這方提出不想打卡也得到老闆同意,只要沒有出勤紀錄,就違法;不過出勤紀錄不一定要用打卡的方式,用其他方式記錄也可以。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是雇主法律上的義務,如果員工上下班不用打卡,也沒有用其他的方式完整記載勞工的出勤、退勤時間,此時雇主會被認為違反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將面臨新臺幣(下同)9萬~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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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行政簽結,並非法律用語。在檢察實務裡,會將案件暫時分為偵字案或他字案。往往是無告訴人或證據尚未明顯,就先列為他字案,若查完證據明確,就會列為偵字案。若查無不法,則以簽結為終。不過,簽結因沒有法律明文,隨時可重新偵查起訴,與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只有在有新事實、新證據,才能重偵查起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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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也就是說,任何人、任何機關(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都應具有特定目的,且必須在必要範圍之內。究竟什麼是運用個人資料時,應該遵守的「特定目的」及「必要範圍」?(見圖1)圖1蒐集、處理、利用別人的個人資料,要注意什麼?資料來源:韓瑋倫/繪圖:Yen二、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的「特定目的」(一)詳細規定個人資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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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撰寫存證信函在瞭解存證信函的意義以及功能後,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對存證信函作實際地應用,也就是如何撰寫存證信函,俾使其發揮應有的功效。因此,本篇擬以開頭所設案例,說明如何從程序到實質內容撰寫存證信函。(見圖1)圖1怎麼寫存證信函?資料來源:黃于玉/繪圖:Yen(一)寄件人與收件人1.寄件人或收件人一般而言都是自然人或法人,若是以法人為寄件人或收件人,還必須載明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但有疑問的是,若是無權利能力者,例如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可否以這些團體的名義作為寄件人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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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我們介紹了被警察逮捕後應牢記的3大權利,以及做警詢筆錄時需要留意的事情。以下說明為什麼進了派出所後建議請律師陪偵,律師陪偵有哪些好處。(見圖1)圖1在警局有律師陪偵的好處是什麼?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一、律師陪偵的五大好處(一)避免違法偵查雖然現在的司法警察機關普遍都可以做到合法且公正,但仍有不少的機關或個人人員可能因為對嫌犯先入為主的壞印象,或是背負破案的壓力等,會有違法偵查的情況,常見的例如筆錄記載內容與嫌犯所講的意思不同、利用假意聊天等偽裝的方式誘使嫌犯說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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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閱卷」的意思在解釋閱卷的意思之前,先來理解訴訟的大致流程。(見圖1)圖1卷宗是怎麼出現的?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例如A想要告B,請求B返還借款,那麼A就要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包括證據),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會分案給不特定的股別(假設是X股)承審,X股收到起訴狀後,就會排定時間通知兩造開庭,而隨著訴訟程序的進行,兩造都會陸續提出自己的主張、證據與書狀,像準備狀、爭點整理狀、答辯狀、言詞辯論意旨狀等等,經過一番攻防與言詞辯論後,法院得出心證,就會下一個終局裁判,結束這個案件。在上述訴訟期間中,從A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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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面對抄襲之判斷及省思2019年春天最近藝壇受人矚目的新聞,首推比利時藝術家ChristianSilvain斥責四川美院教授葉永青持續抄襲自己作品30年,呼籲大家杯葛。自1980年代起,荷蘭籍藝術家ChristianSilvain創作一系列拼湊為題的作品,構圖素材包括鳥、鳥巢,鳥籠、紅色十字架、飛機等。Silvain發現中國藝術家葉永青在自己開始拼貼創作之後6年,推出風格相近的作品,並於蘇富比、佳士得以數十萬歐元的標價成交。畫廊搜集的資料更顯示,葉永青不單涉嫌抄襲Silvain,亦曾一度抄襲另一比利時藝術家PierreAlechinsky的風格。因此,藝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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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預防性下架」?為了降低對食品安全的疑慮,維護國民的健康,在疑似發生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或接獲訊息可能有非食品物質混入食品的情況下,主管機關依現有資訊研判有傷害民眾健康的可能性時,縱使尚未有明確、充分的科學證據,在等待查驗結果以完成事證蒐集程序前,可以預警性的要求可疑產品先行下架,從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及第5條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採取管理措施、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的權力。二、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有變質之虞的食品預防性下架、停止生產販賣並封存除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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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本文為判決研究,作者針對主題問題,查閱並彙整實務見解,幫助讀者更了解法院裁判的標準。本文篇幅較長、形式以判決為中心,與法律百科一般文章不同,請讀者留意。二、簡介刑法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若發現配偶外遇時,許多人會想方設法去蒐集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或過往提告配偶觸犯刑法通姦罪(2020年5月29日後,通姦不再是刑事犯罪)的證據。然而,當事人如果有裝設針孔攝影機錄下配偶與第三人間活動、裝GPS監控配偶行蹤,或破解配偶手機、電腦密碼,獲取配偶與第三人間傳送的訊息等行為,可能會侵害到配偶與第三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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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有許多的行為模式,包括: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轉讓、栽種等,不同行為所帶來的危害程度不同,例如,讓毒品流通的行為,因為會促成毒品向外散布,對社會的危害最大,所以刑責非常重,但如果是自用而單純持有或施用毒品的行為,因為沒有影響到別人,所以刑責會相對輕一點;再配合毒品分級制度(一級毒品最重、四級最輕)進行排列組合後,就會產生數種輕重不同的刑責。本文以下介紹幾種毒品罪常見的行為模式。一、讓毒品流通的行為(一):製造和運輸製毒、運毒是相當重的罪,尤其是製造、運輸「第一級毒品」(例如海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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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廣告上有別人的logo,會不會侵害別人的商標權或著作權?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一、A公司是否會侵害商標權,需檢視是否屬於合理使用(見圖1)本案例中,A公司把B餅乾零食裝在C品牌的盤子上拍攝,作為B包裝上的示意圖片並販賣。只要示意圖可能會使消費者誤認為B餅乾零食是由C品牌公司所生產,或產銷過程是經過C同意、授權或贊助的,就可能侵害C的商標權。例如C牌除了生產、販售餐盤,也會自行產銷零食,並會將自己的零食放在盤緣有C牌logo的盤子上製作廣告、販售,且也已將logo註冊於糖果、餅乾類;而A公司竟如法炮製將B餅乾也放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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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您的提問,我們的理解是:您希望知道「實務如何如何判斷家暴中的精神暴力」。然而,個案精神暴力的證明不容易,需仰賴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每個案子各有複雜度,並不是法律百科平臺能具體解決的。以下提出一些家庭精神暴力的介紹,希望您閱讀後有幫助。什麼是家暴中的精神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其中,依據侵害的手段,精神上的侵害分為:言詞虐待用言語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包括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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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間的競爭,除了兄弟爬山各自努力外,唇槍舌戰也時常發生。如以不實資訊公開批評同業,以致影響同業的商譽,可能衍生罰鍰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不可不慎。(見圖1)圖1怎麼算是損害同業的營業信譽?如何避免批評違法?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以不實資訊批評同業,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本條規定,除了會面臨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2,500萬元罰鍰、被要求限期改正的行政責任以外,行為人還可能面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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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向警察謊報東西遭竊(沒指明誰偷的),也可能有誣告罪?資料來源:劉嘉宏/繪圖:Yen一、誣告罪有兩種(見圖1)誣告罪原則上分為「具體指定犯人誣告罪」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兩種。前者的相關說明筆者已經有撰文說明,這篇文章要探討的主題是後者。二、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的內容是什麼?(一)依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這條規定一般稱為「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二)以下簡單解釋法條要件所謂「未指定犯人」是指告訴人在向檢警機關申告時,並沒有具體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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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雖登記在A名下,但雙方約定的土地界線,是從祖先就口頭約定至今,雙方皆了解口頭約定的界線,且有人證物證,只有土地文件是登記在對方名下。口頭約定一樣也有法律效力嗎?不同證據的法律效力的順序唯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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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對物搜索的目的,當然是在找到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後,將它扣押作為證據,所以搜索票本身就含有扣押的意思。不管是警察,還是檢察官,在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就不用再另外聲請一張扣押票。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第2款,就包含了「應扣押之物」的規定:「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