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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為疫情實體店面關了,轉經營網路平台,產品皆為薄利多銷,但是這平台會有一些開新帳號領免運卷來購買產品之後給惡意評價與不實產品言論,也不知道是不是同業競爭,平台上90%都是正常好客人,但是碰到這種新開帳號亂給評價不實言論的客人,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通常客人碰到問題都會協助,只有這種新開帳號亂給評價留言完就消失了。網路平台上是否也能治理這類不負責的人。
專區 - 懶人包
上網搜尋需要的資訊,在今天是非常普遍的行為。然而搜尋到的結果究竟是不是值得信賴呢?尤其在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上有許多訊息傳來傳去,遇到假訊息除了可能會因此被誤導之外,轉傳還可能會踩到法律紅線喔!看到訊息該如何查核?怎麼決定要不要轉發呢?箇中玄機待法科報你知!- 法律裡面其實沒有「假訊息」3個字,而在目前的研究分析中,可能會使用假新聞(fakenews)、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虛假訊息(disinformation)等詞彙,其中被認為最需要受到法律管制的,是刻意製造的「虛假訊息」,那它會有什麼特徵呢?1.假托使人信賴的外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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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新聞,半導體IC通路龍頭大聯大公司要公開收購競爭對手文曄公司的3成股權,文曄公司開記者會說反對對方惡意併吞,還去北檢提告大聯大公司的董事長等人財報不實、內線交易等。請問文曄公司提告的「內線交易」是什麼?如果犯了內線交易,會受到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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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公司股東,必須先對公司出資。股東最傳統的出資方式是現金出資。為因應知識經濟時代到來,重視智慧財產、人力資本對公司發展的重要性,公司法適度放寬了技術出資、勞務出資等新型態的出資方式。以下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含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討論不同出資方式各自須注意的地方。(見圖1)圖1除了買股票,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成為股東?資料來源:黃蓮瑛、傅雅芝/繪圖:Yen一、原則:現金出資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確保公司有足夠能力清償公司債務,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資本應與公司實際擁有的財產相當,所以股東原則上應採現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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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應記載的內容雖然也能在刑事訴訟法內找到相關規定,但並不像民事訴訟法有一條這麼詳盡的規定,反而是散落在不同條文中,不過刑事判決書的格式大致上都跟民事判決書相同。一、基本資料每個判決書都應記載當事人的姓名,才能特定主體身分,所以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裁判書(包括裁定跟判決)」必須記載受裁判人的姓名、性別、住居所等;如果是「判決書」(不包含裁定),還要特別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的姓名。至於網路上公開的刑事判決書涉及當事人基本資料時,跟民事判決書一樣,從2010年11月起,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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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決書」的作成,代表一個審級的結束,而這回合究竟是誰贏誰輸?要不要賠償?准不准離婚?能不能上訴?等諸多爭議,都可以在判決書內找到答案,所以看懂判決書,是相當重要的課題!不過,因為民眾比較常碰到的是民事與刑事訴訟,所以本文範圍僅限縮在民事與刑事訴訟判決書的介紹。首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民事判決書上應記載的事項包括以下: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網路公開的判決書」跟「當事人收到的判決書正本」,在這部分的記載上會有些微不同。(一)姓名透過網路公開的判決書中,在過去有段時間,當事人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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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現代社會中相當便利的工具,但也有被他人盜刷的風險,不容忽視。若信用卡被他人使用,持卡人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盜刷者又需要負擔什麼法律責任呢?一、信用卡遭盜刷時,持卡人是否須支付被盜刷的款項?持卡人首先最為關心的,應該是卡片被盜刷後,是否會損及自己的財產。而針對這一點,根據不同情形,持卡人可以透過以下途徑,避免受到財產上的損失。(見圖1)圖1信用卡被盜刷時,怎麼樣才可以免除繳納或減少繳納金額?資料來源:王琮儀/繪圖:Yen(一)主張買賣契約無效在案例一當中,按到結帳頁面的是年僅3歲的B。B在民法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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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按摩的時候,聽到台北市開放街頭表演的點只有60個,但已經有1千人有街頭藝人的身分,導致視障者很難競爭,不容易找到適合的時間與地點在街頭表演。最近也常遇到特地跑到一個點表演,結果樂意捐錢的人不夠多,扣掉車資與餐費後反而不夠的情況。請問管理街頭藝人的法令是什麼?身心障礙者可以成為街頭藝人嗎?如果可以,受到管理的程度與一般人一樣嗎?目前有沒有什麼可以讓身心障礙者好好表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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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篇說到能夠監督法官的機制有內部的上級監督、法官評鑑兩種,接下來介紹剩下的兩種制度,職務法庭與法官自律委員會。一、職務法庭(見圖1)圖1監督法官的職務法庭資料來源:吳孟勳/繪圖:Yen(一)程序法官要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有兩種程序可以使用:1.法官評鑑委員會→司法院→職務法庭依照法官法第39條規定,如果法官有前一篇文章提過應該交付評鑑而且有懲戒必要的情形,報由司法院移交職務法庭審理。但是法官評鑑委員會在做成這樣決議前,必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司法院在將案件移交給職務法庭前,也應該將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告知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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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解僱?與資遣有什麼不同?在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中,由雇主發動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都是解僱。但解僱的性質可分為「懲戒型解僱」與「經濟型解僱(資遣)」,兩者的差異為雇主是否須發給勞工資遣費,以及雇主是否需要提前預告勞工將被解僱的情形,以下分別簡單介紹。(見圖1)圖1解僱的類型有哪些?資料來源:黃蓮瑛、黃偵甯/繪圖:Yen(一)經濟型解僱(資遣)如果是因為公司經營不順利、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原因,使公司無法再繼續僱用勞工,而須終止勞動契約時,依法雇主必須先行預告,預告的期間長短會因為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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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法院,應該主動職權調查被告能否有效的參與審判與接受審判,亦即被告是否具有在「審判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進而保護自己利益的能力,這樣的能力稱為「就審能力」(又叫作受審能力)。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不具備就審能力,那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或第2項的規定,法院應停止審判。而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主要有「心神喪失」、「因疾病不能到庭」兩種原因,以下分別介紹。一、心神喪失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的「心神喪失」,過去刑法上行為人責任能力有無的判斷曾經同樣以「心神喪失」作為標準,但是因為這個用詞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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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6歲時父母離異,大姐哥哥和我3個都各差2歲都跟著爸爸生活,爸爸屬於比較嚴厲,我12歲的時候哥哥離家出走,14歲大姐也離開住男朋友家,17歲搬回老家住三合院那種,之前都是用租的,家裡就我跟爸爸跟阿嬤80幾歲3個人住,家裡的水電都我在繳,大姐十幾年來跟男友分手離婚才回來住,叫他繳個水電費跟你說他不常在家不繳,交到新的男友馬上搬去對方那裡住,哥哥在我27歲剛好在朋友那裡相認把他帶回家,他才久久回來一次看一下,在我30歲的時候阿嬤不能走路才叫大姐回來幫忙照顧阿嬤,34歲阿嬤過世爸爸檢查出得食道癌,35歲爸爸手術完一個禮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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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購物網站買了一支手機,我照平常我在其他網路平台上購買的手機一樣進行測試,其中有開機上網測試app和網路是否能連接成功或是否會自動斷線等問題。對方在網站有註明不能連接上網,試問如果不能連接上網我要如何去測試該手機是否正常?假設我在使用五天後手機突然不正常了,那是否我也一樣不能選擇退貨這支手機?但現在我並沒有使用而是在測試後就在隔天申請退貨退款,因為我針對寄給我的並不是購物網站而是他的供應商產生了疑慮,無論在那個購物平台出貨的都會以該平台名稱出貨的啊再者測試手機過程中我發現該支手機好像的耗電量好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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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裡的房子持有人共有五人,但是有一份因長輩借錢無力償還落入外人手中(已過戶給外人),外人聲請變價分割,法官裁判變價分割,現在因另外4個持有人覺得不公,為何可以因一個持有人賣掉整個房,目前已上訴,我想請問如何把不要變價分割然後把4個持有人的部分保護好不被拍賣?還是有辦法讓外人賣他持有的部分,另外4個持有人的部分不被拍賣?求解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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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幼教老師,在前職場多年,前園長離世後,被主事者(主任)孤立、用莫須有的罪名污衊我,甚至對待班上幼兒特殊對待,而被迫離職(因為看著孩子們被不公平對待很心疼),離職日為113/1/31,最近看到這樣的新聞,想起當初的自己,也曾經因為被霸凌而無法睡覺、情緒低落,需要吃身心科的藥物入眠,想請問我能怎麼提告前主任,需要哪些資料讓這件事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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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5月新竹警察北上桃園於朋友的透天厝三樓房間電視櫃內暗格查獲槍械零件一批及改造,制式子彈七十幾顆,散彈四枚,我承認所有的物品都是我的。在搜索當時沒有一把組裝完整的槍支存在及扣押,是警員帶我回他們單位時,我拒絶組裝後是兩位警員戴乳膠手套從扣回的槍枝零件中組裝一把銀色改造手槍,拼湊出一把黑色改造手槍,將此組裝好的槍認定為我涉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槍支及持有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案經桃檢偵結(完全依警方的移送資料辦案)以製造,持有槍支,子彈罪提起公訴,由桃院審理,在歷經不知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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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沒結婚的員工為此感到不公平,請問公司會有涉及婚姻歧視或同工不同酬的嫌疑嗎?公司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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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公開帳號過去發的文中,有幾張團體合照或活動照有我在內,能清楚的辨識出樣貌,當時我未覺得不妥因此無表達異議。近日因私人考量,而不希望自己的樣貌出現在該公開帳號中,所以向對方詢問能否刪除、打碼,或是將照片設為不公開。對方主張那只是團體照並非我的特寫,且該照片屬於他的回憶,他認為他只是分享並紀念在自己的帳號中並無不妥。另拍攝照片也有他的付出成本在其中,因而表示拒絕,並聲明即便我是肖像權人,法律上也不允許恣意撤回同意。請問關於對方的回覆是正確的嗎?雖然過去同意,但過了一段時間後,我是不能主張我的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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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本人於民國111年11月罹患症,從該月起至112年6月,依勞基法請了特休、事、病假(含無薪病假),開刀、化療。公司在112年對本人111年的年度考核、考績,已經因此事件給予極差的等級,獎金也因此領不到一個月;今年113年考核112年績效,一樣又以本人罹癌請假為由,又是給予乙等成績。請問可以用同一事件,作為連續兩年考績差評的理由嗎?另外,公司有規定,只要請事、病假,一天要扣2000元獎金,等於說,我生病請假考績變差、無薪、獎金額外再扣,是否一個生病被拔三層皮?我在這間公司任職將近13年,過去11年績效都不曾那麼差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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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知我的特休有超休問題!今年1月分我有簽到1份特休遞延單,現在才來追討、這段時間會不會太久了!現在才把問題丟給出來,要叫我還回去。明明是人資系統的問題,我也是照他們給的時數這樣休,這樣追討回去,這樣對我也不公平吧!明明是他們的問題,確要我承擔所有的後果!要用我明年的特休去還,公司可以這樣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