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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本文將先行釐清,論者提出說「我國法律限制賭博行為,為何不能也全面的限制高利息借貸,如此不是能給人民更好的保護嗎?」(一)賭博行為之所以遭受禁止,是因為在資本主義下,人們相信財富要靠勞力加以累積,因此,此種近似運氣的財產來源,如賭博,是根本地被資本主義所排斥的,這才是為何刑法限制賭博行為的原因。但這不表示賭博本質就是不對,反倒是,法律說他是不對的,他就變成不對,這與我們身處的價值有關。但或許可以加以反問,為什麼一定要用勞力獲取的財產才叫做正當的,「不勞而獲」為何是錯誤的,這是一個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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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在2003年制定後,經歷多次修訂。最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的修訂,廢除了有「鳥籠公投法」之稱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規定。依照當時的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確實有針對各公投案件的實質審查權利。實務上,確實也因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計,讓許多提案遭駁回。因此,在2018年的修法過程中,有許多黨團提案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規定。理由大約是:有礙於主權在民原理之落實。.組織疊床架屋,權責不明。淪為政府操控公民投票提案之工具。違反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設計。所以公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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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能製造、輸入、販售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否則會被處以罰鍰。既然違法,為什麼電子煙的店還是一家一家開呢?筆者在2019年7月3日打電話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詢問,對方強調,業者實際上有開店,不代表是合法營業。目前稽查人員行政檢查上的情況,因為稽查人員稽查必須穿背心,且沒有搜索權,店家如果在稽查時將電子煙商品收起來,也無法強制搜索。就算查到,因為罰鍰金額不高,部分業者認為即使需要繳罰鍰,還是有好的利潤,所以仍繼續營業。以下簡單說明我國目前對電子煙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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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的問題,將回到法律的意義何在。一、立法者在進行制度的形塑時,是本於其對於人類行為的想像與觀察(稱為「法律上的人類圖像」),加以制定相關規範。這足以表示立法者僅就抽象、一般的事物進行立法的形式。二、行為能力之制度的類型化,我國採取年齡為基準,而區別行為能力有無與範圍。蓋人的思慮智慧因年齡而異,與年俱進,可作為判斷意思能力是否健全的標準。此即立法者想像多數人在如何年齡時期,或有多大程度的判斷能力。若由個案判定,則將使交易發生困難,因為主觀的判斷能力較難操作。故我國民法以年齡區分為原則,以實際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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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告性侵不成會不會變誣告?》作者紀岳良律師。感覺您對於性侵被害人被反告誣告成罪感到不平,好像形同性侵被害人必須證明自己是不願意的,也認為性行為需要取得對方「積極同意」(明白的表示要),您的感受是真實的,不過部分來自一些不理解,我想分享的是:一、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性侵害告訴時,檢察官要調查「加害人是不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發生性行為」,被害人可以做的是說出事實,提供證據與配合調查;性侵誣告告訴時,檢察官要調查「被控誣告者到底是不是捏造虛偽的陳述」,被控誣告者要努力讓檢察官相信真的有發生性侵,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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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線界、長寬應依照土地登記簿為斷,縱使雙方當事人有所約定(約定使用範圍界線的契約)亦僅在契約當事人中發揮效力,不及於契約外之第三人。1.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1)倘契約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民法第72條),有效。  (2)契約又稱為當事人間的法律,此表示契約具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但對於契約外之第三人則不生拘束力,此稱「債之相對性」。2.另土地之所有權依照土地登記簿,並不因雙方有為約定,即變更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之讓與,須經讓與合意與辦理登記,民法第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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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夫妻離婚時,法院在判斷子女親權行使,會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其中諸如子女意願、人格發展、經濟能力、感情狀況……等,都是法院的考量範圍。由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欠缺具體判斷標準。所以法務部就學者提出的見解以及實務所為裁判,配合民法規定後,整理出一些參考原則,用來協助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的審酌判斷。幼兒從母原則子女為嬰幼兒時,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子女意思尊重原則未成年子女若已成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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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牽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就是《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的依據。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是指並未得到該住宅或建物之支配或管理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認許,且無正當進入理由而侵入者而言。也就是說,不僅擅入他人的屋舍會吃上官司,在司法實務中,甚至無故擅入他人的公寓樓梯間、社區中庭花園,都算已觸法。警察雖肩負執法與維持治安的公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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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打著律師名號的假律師猖獗,為了向民眾宣導「如何辨別真假律師」,法務部政務次長在推廣時,卻表示「多數律師不會收諮詢費」,敢有影?聽說找律師都很貴,是多貴?有沒有收便宜一點的律師呢?「對方罪證確鑿,我應該不用找律師吧」、「聽人家說XX律師很厲害,打官司一定贏,不然來找看看」,在遇到法律問題而猶豫時,怎麼判斷自己需不需要律師?真的有像電視劇裡面演的一樣,百戰百勝的律師嗎?你或者身邊的親友有找律師的需求或經驗嗎?在找律師的過程中曾考慮哪些事情呢?不管是對於律師這個職業的印象,或者是對於自己所遇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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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警示⚠️為配合節目主題,內含部分不雅髒話,請聽眾斟酌收聽你有在網路世界中看過雙方互罵叫囂的吃瓜經驗嗎?或自己就曾是事件的當事人呢?網路使用越來越方便,能跨越時間空間的阻礙將各地人們串聯起來,但另一方面,網路帶給使用者的隱匿性,讓隔著螢幕敲打出來的文字,有時容易變得尖銳無情,各類論壇社群上,冷嘲熱諷、指責謾罵的言論常穿插在留言串中。每個人的言論自由與法律所規範的那條界線到底在哪裡呢?法律百科網站裡關於妨害名譽的內容一直都是很熱門的主題,我們也收到聽眾敲碗想了解群媒體上攻擊他人的文字,怎麼樣會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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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無償借給親友使用,就會成立「使用借貸關係」法律上所謂的「使用借貸」,是指當事人將物品交給他人,而約定他人可以無償使用後返還的契約。因為法律上的契約不用白紙黑字,只要意思合致就可以了。所以題目詢問的「房子無償借給親友使用」,很可能會成立「使用借貸關係」。未來若遇到親友不歸還/耍賴等狀況該怎麼辦民法上對「使用借貸」契約,是有相關法條規定的。就算出借人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也可以找尋相關法條,向對方提出法律上的主張。在這個案例,我們要先判斷一開始借房子的時候,雙方有沒有約定一個期限。如果有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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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一個鼓勵法律普及的平台。由於這個題目略為複雜,這裡僅針對「為何胎兒有權利能力」稍作說明:民法所謂的「遺產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且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喪失繼承權事由」,才可以享有繼承資格。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所以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本題回答僅供參考,如果是學校作業,建議您可以直接向老師討論,應該可以激發更多思考。延伸閱讀:林意紋(2018),《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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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依照民法第1092條規定委託我監護他的未成年子女,請問委託監護範圍是否可以包含醫療決定權(如小孩生病需進行手術之同意書)?詢問過某戶政事務所,該所表示醫療決定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權,不允許我進行相關委託監護登記。想請教法令或主管機關是否真有相關限制?如有,一旦小孩生病需緊急進行醫療行為,無法及時找到生父母時,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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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點我的車就可以停進去了,移一下應該還好吧!」、「停好好的被人移車,防燙蓋都快凹斷了,該怎麼辦?」、「它都擋住出入口了,所以我才把他的車移到另一邊」相信騎車的人多少都移車,或被移車的經驗,在地狹人稠的都會區要找到停車位,有時候碰的不只是運氣,還有可能要靠些「臂力」,稍微移動附近的機車,把自己的車子塞進去,將有限的空間使用的淋漓盡致。但這樣擅自移動別人的機車,真的沒問題嗎?你也有這些疑問嗎:對方亂移我的車不算違法嗎?車子被移的時候被刮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對方把我的車移到紅線,讓我反被開單,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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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收過法院的裁定或判決書嗎?一般來說,收到法院的裁定或判決,是表示與自己切身有關的法律案件有了一些變化,或甚至有了最終的結果。 以判決書而言,會記載判決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再來就是判決的結果、事實經過、雙方主張,最後則解釋法院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原則上都會是與這個案件有關的人、事、時、地、物。 然而,如果法官在裁判書當中,透過「附記事項」或者是在文字中夾帶案件以外的內容,甚至是自己的想法、心情,或借題發揮對於制度的批判,這些內容是合適的嗎? 例如前陣子在一起家事事件中,法官最後寫了一段長長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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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看這篇介紹的您常開車或騎車嗎?考過駕照了嗎?汽機車讓我們的生活更加便利,但也隱含更高的風險。在臺灣,交通事故頻傳是長期受到關注的待解難題,需要從道路設計規劃著手,而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當然也很重要。 「無照駕駛」本身是一件違規的行為,而且沒有駕照相對地代表對於道路號誌、法規不熟悉,駕駛技術與觀念也可能有待加強,所以現行法規禁止無照駕駛,希望能讓用路人的安全更受保障。 不過,沒有駕照就上路雖然值得譴責,但並不表示交通事故中,無照駕駛那一方要負全部的責任。交通事故必須要看當事人在事故當時的各種狀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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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季新企畫「獵奇法律研究室」首次登場囉!感謝各方聽眾朋友投稿,主持人感動之餘,也覺得大家真是創意十足呢👍節目開頭也會和聽眾朋友聊聊天喔~歌手許美靜於日前舉辦見面音樂會,但據報導指出,在全場2小時的演出中,他僅演唱了30分鐘,其他時段並沒有演唱,而是跟粉絲互動,或由其他嘉賓代唱歌曲,引起爭議,甚至還有歌迷表示想要求主辦單位退票。關於事件本身的經過,後續各有不同說法。但可以延伸思考的問題是,如果在演唱會時發生表演者中途無法表演,或是表演內容不如預期、品質與預期落差甚大時,買票進場的觀眾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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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上發生涉及犯罪的不幸事件時,常常會有「為什麼要花納稅錢養垃圾」、「犯罪就是應該關到死」的聲浪。也曾有媒體與論壇就監獄中的菜單加以討論,表示「吃的比外面還好」,引起激烈的討論。然而受刑人生活的條件究竟如何,其實對很多人來說是很陌生的。本集節目很榮幸能邀訪到致力於監所人權議題、修法倡議的監所關注小組陳惠敏理事長,帶Henry與各位聽眾朋友深入了解監所中的「同學」們,所遭遇到的處境,並一起思考在法律與實務上,這樣的措施有沒有什麼問題?改善監所人權對整體社會為什麼重要?受刑人真的是「納稅人花錢養」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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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表示機車騎士騎乘機車配戴安全帽,但搭載乘客卻未配戴安全帽,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媛」之規定,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取相關措施,本案附載座人未配戴安全帽之行為已對道路安全造成危害,警方得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發動攔查。註腳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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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外送出車禍肇事比例我7對方3老闆表示不報出險而且要我全賠對方然後並且賠老闆的機車修理費10號發薪水到現在還扣押我的薪水説跟對方談好才會給我薪水請問我可以告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