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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偵查輔助機關之調查局,其傳喚證人程序為何?
請問有關調查局進行刑事偵查時,以通知書傳喚證人,這個通知書的性質是甚麼?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之規定,證人無故未到會被處以「罰鍰」或「拘提」,如果不服的話又該怎麼提起救濟?
辭典
占有
對於物品或權利具有事實上管理能力的狀態。
問答
輔助宣告成立後,受輔助宣告人要賣房子,需要法院裁定嗎?請問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問答
什麼是占有連鎖?我合法承租房屋後,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叫我返還房屋嗎?
我與B簽了合法的房屋租賃契約,開始使用房屋。不料建物登記所有權狀上面登機的所有權人,卻是另外一個人A。A要求我把房屋返還給他,可是我與B之間的租賃契約是合法的,A可以把我趕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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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時效取得不動產?怎麼判斷已經時效取得不動產?
相對於民法債權的「時效消滅」制度,民法物權針對占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其餘財產權到達一定期間的情形,設有「時效取得」制度。針對不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規定在民法第769條與第770條。如果要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一、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不動產的占有人主觀上必須具備「所有權人對於自己擁有物品進行支配」的意思。因此,像承租人或使用借貸人,內心並沒有認為自己是所有權人,就不能主張時效取得。二、和平、公然、繼續的占有一定期間占有人必須使用平和(非暴力或要脅)的方式,對於不動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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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二)──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
何謂法拍屋,拍賣過程中應注意什麼呢?一、不動產點交與不點交不動產的拍賣,沒有採取強制占有不動產的制度(由法院強制移轉不動產的占有予拍定人),在拍賣後債務人或第三人仍有可能占有被拍賣的不動產。但若拍定人已經交納價金並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債務人或第三人就不宜再繼續占有不動產了。法院為避免債務人還要自行向占有人或第三人提起訴訟返還不動產,徒增困擾,因此法院可以直接解除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占有,以使買受人能占有不動產。此種程序就稱為不動產的點交。反之,若法院未直接解除占有狀態,就稱為不動產的不點交。此時,若不動...
問答
長輩因病住院期間,意識模糊的清況下,子女可以替長輩解除定期存款嗎?
子女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代理,以及長輩可不可以拒絕承認,需區分情形:長輩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或僅為受輔助宣告人如果那名長輩只是一時性的意識不清,並非長久昏迷,仍然有完全行為能力。即使受到輔助宣告,任何人仍不得任意處分他的財產,子女以長輩名義解除定存,構成無權代理,長輩是可以拒絕承認的。若長輩已受監護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假設長輩已受到監護宣告,並且法院依職權選定那位子女為法定代理人時,依照民法第1113條、第1098條第1項、第1101條的規定,因為支付醫療費用符合長輩的利益,所以該子女在解除定存的事項上,是有代...
問答
同事擅自使用了我的座位,並挪動辦公物品,是否屬民事侵權行為呢?
謝謝品毅關於民法占有規定的整理,很清楚。但是我剛剛查了法條,覺得好像有個問題,受僱人對於公司的物品有管領力,占有人應該還是公司。按照民法第942條的規定,「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這樣看起來,即使員工隨意使用其他員工的座位,其他員工好像也沒有辦法按照法律規定來主張合法的占有權限,請公司主管或老闆來處理會比較好。
問答
我知道民法有不動產時效取得的規定,所以只要佔地或房屋夠久,就會變成我的嗎?
如果要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並不是時間夠長就能主張,還必須符合以下3點才可以向地政機關請求辦理登記成為所有權人: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和平、公然、繼續的占有一定期間,以及占有的是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詳細請參考:鍾秀瑋(2019),《什麼是時效取得不動產?怎麼判斷已經時效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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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與分租是什麼意思?如果是不合法轉租,原本的出租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一、什麼是轉租、分租日常上常聽到轉租、分租用詞,但民法上並沒有「分租」的用字,都是使用「轉租」一詞,故筆者先行介紹轉租與分租在民法上的概念,後續的法律關係介紹則統一使用「轉租」。(一)轉租出租人把租賃物租給承租人後,承租人把租賃物的「全部」再租給第三人。承租人原則上不得轉租,除非得到出租人的承諾。(二)分租承租人將房屋的「部分」(例如房屋的其中一個房間)再出租給第三人。承租人原則上得分租房屋之一部分,除非出租人有反對之約定。至於分租套房、多數人一起分租房屋,都是各自或共同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契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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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就一定是真正所有權人嗎?什麼是借名登記?
圖1你的房子不是你的房子?什麼是「借名登記」?資料來源:陳麗雯、劉庭恩/繪圖:Yen一、房地是否為B男一人所有?依照民法第767條1項前段,B男必須為房地之唯一所有權人,才可以請求返還。房屋登記名義上雖為B男,但雙方實際上應是以共有的意思購屋,A女與B男間就房地實為分別共有關係,依照實務見解,雙方就A女應有部分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並類推適用委任關係。至於應有部分的比例,如不明者,則推定為均等,即每人為二分之一,民法第817條有明確規定。因此,房地形式上為B男所有,然實質上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各半,故B男請求返還所有權...
問答
占用路邊沒人要的汽車,久了會變我的嗎?
汽車屬於動產,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開、持續占有動產達ㄧ定期間,就可以依據民法規定直接取得動產所有權,不需要另外聲請登記或辦理其他手續。詳細請參考文章:鍾秀瑋(2019),《可以因為長期占有一個物品,而取得物品所有權嗎?——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
問答
土地佔用
如果您是土地所有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主張返還土地,但前提是對方對這塊土地沒有租賃契約或是地上權等可以有權使用土地的權利。如果具體情況更複雜的話,就需要待把問題描述更清楚後,才能更完整回答。謝謝。註腳民法第767條:「I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II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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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診者與醫療機構還是醫師成立醫療契約?醫療契約的權利義務內容為何?
一、醫療契約的性質醫療契約是醫療需求者(求診者)與醫療提供者間訂立,以疾病診斷、治療為給付內容的勞務契約。我國勞務契約主要有僱傭契約、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三者。我國實務與學者多認為醫療契約係屬委任契約或類似委任契約之無名契約。因此,若醫療提供者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致求診者受有損害,求診者得依民法第544條以及民法債編總論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就醫療契約的內涵而言,由於醫學具有不確定性及高度專業性,每位求診者對於相同醫療行為,反應未必相同。在醫療過程中,常有許多突發狀況,許多醫療處置經常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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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醫療契約
一、醫療契約的定義、性質A去醫院看病,與醫院成立的是醫療契約。所謂的醫療契約指醫療需求者(病人)與醫療提供者(醫師或是醫療機構)以疾病的診斷、治療為給付內容所成立的契約。而醫療契約的性質類似委任契約,所以契約的內容是醫療提供者依其良知、注意及科學既存知識治療疾病,並非治癒疾病。也就是說如果A就醫後,疾病未治癒,A不能主張醫師沒有盡契約上診療義務。且醫療行為的給付,是依據治療當時的醫療水準決定。換句話說,履行醫療契約的給付內容,是醫師在當時的醫療水準下對病人施行醫療行為,且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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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歲童花一萬元買超商遊戲點數,父母可以要求退貨嗎?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能單獨做法律行為7歲以上未滿18歲者,屬於民法所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任何法律行為之前,都必須要有他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同意,但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做的法律行為是單純獲利,或者依照他當時的狀況,在社會觀念下認為是適當的行為時,就可以不用事先取得父母同意,例如買捷運票搭車、買便當吃等等。二、限制行為能力人做不符合身份的法律行為締結契約,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予承認,則形同契約自始不成立一般而言,契約經雙方談好相互同意就成立,但如...
問答
希望代替或協助精神障礙的家人處理法律事務,我可以怎麼做?
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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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法律扶助?需要負擔費用嗎?
如果你具有經濟上的困難,或是有特殊保護的必要性,就可以申請法律扶助。然而,該怎麼申請?會不會需要負擔費用?時常讓想要申請法律扶助的人民卻步。其實,申請法律扶助並不困難;而費用的部分,原則上當事人免負擔或僅需部分負擔,在特殊情況下才會需要全額負擔。(見圖1)圖1申請法扶要錢嗎?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如何申請法律扶助?依照法律扶助法第17條,當事人要提出「基本資料、案件內容、經濟困難或特殊保護必要的相關證明」給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扶基金會)各分會,才可以申請法律扶助。舉例來說,A是中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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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受到侵害的事主到底公不公平?
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公平性,實際上是立法者衡酌整體社會狀況,所做成的價值取捨,並不是優先保護這個人就一定對,不優先保護那個人就一定錯。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兩個角度去探究:我們有沒有其他保障原所有權人的方式?假設原所有權人A,是因為被相對人B無權處分,導致被第三人C善意取得。此時A除了和C協調和解外,他還可以向B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不法管理等請求權;甚至,如果物是「基於盜贓」或「非出於己意」而落入善意第三人手上,法律上還給了原所有人兩年的時間去向第三人取回。可見,法律上並不是完全犧牲掉原所有權人,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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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訴訟參加?訴訟還可以選擇要參加或不參加嗎?
圖1什麼是訴訟參加?誰可以參加?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繪圖:Yen一、什麼是訴訟參加?(見圖1)一般來說,民事訴訟是處理當事人雙方(即原、被告)之間的紛爭,但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屬於原告或被告的第三人因為這件訴訟的進行而受到影響;而且有時候受影響的第三人甚至完全不知道有這件訴訟正在進行,沒有機會在訴訟上表達任何意見。因此法律規定,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了維護當事人一方或自身的權益,可以參加別人之間的訴訟。而若是訴訟中的當事人或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發現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存在時,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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