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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契約的性質醫療契約是醫療需求者(求診者)與醫療提供者間訂立,以疾病診斷、治療為給付內容的勞務契約。我國勞務契約主要有僱傭契約、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三者。我國實務與學者多認為醫療契約係屬委任契約或類似委任契約之無名契約。因此,若醫療提供者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致求診者受有損害,求診者得依民法第544條以及民法債編總論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就醫療契約的內涵而言,由於醫學具有不確定性及高度專業性,每位求診者對於相同醫療行為,反應未必相同。在醫療過程中,常有許多突發狀況,許多醫療處置經常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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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所稱當事人能力,是指具有民事訴訟程序上成為當事人的一般、抽象資格,也就是得以自己名義而起訴(原告)或被訴(被告)的能力。原則上會以民法上有權利能力的人,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例如剛出生的A、B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此外,胎兒在可以享受利益的範圍內、有設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合夥事業,或是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等,都有當事人能力,可以直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註腳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民事判例:「當事人能力,即指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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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實害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實害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指犯罪行為產生了一個實際上可以被感官確認的損害結果,才會成立犯罪既遂。這樣的定義有點抽象,舉例來說,例如真的把人的手割傷才會成立普通傷害罪、把車撞壞才會成立毀損罪,而傷害罪與毀損罪就會是理論上所說的「實害犯」。跟實害犯相對的概念,是行為引發了一個有可能發生損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的危險犯。註腳說明亦可參考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100;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3版,頁162。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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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密封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密封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之一,訂立遺囑的人不一定要親自書寫內容,但必須親自在遺囑上,以及密封後的封縫處簽名。並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向公證人陳述這是自己的遺囑,以及書寫內容的人姓名、住所為何。接著公證人會把這些陳述與日期記在遺囑封面,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在同行簽名。(也就是遺囑人前後至少會簽名3次)另外,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多數學者認為「密封」這個動作,也必須由遺囑人親自來執行。如果想訂立密封遺囑,所在地卻沒有公證人的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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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消費借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消費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又稱為消費物)借給另一方,並約定日後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例如借錢、借白米,事後返還的不會是原來的那張鈔票、那一包白米,而是返還相同金額的錢、相同重量的白米。此外,雖然生活中大部分的情況,借錢都要支付利息,但約定利息並非消費借貸的要件,當事人可自由約定要不要支付利息。只是若有約定的話,須留意年利率不可超過16%。民法上的借貸還有另一種類型是使用借貸。 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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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登記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作為婚姻要件的制度,從2008年5月23日開始施行,在此之前民法第982條是採儀式婚。註腳2007年5月4日三讀通過,同年5月23日公布的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在男女沒有婚姻關係而生下子女的情況,該名子女或者是生父會需要。民法規定,出生時如果生父與生母沒有婚姻關係的小孩,是所謂的「非婚生子女」。而生父可以透過認領的方式,承認自己與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法律上的「婚生子女」)。由生母、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該名非婚生子女,也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要求生父認領。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之後,生父或子女就可以用這個範本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另外,生母跟子女之間在法律上會直接被視為婚生子女,所以生母不需要認領子女。二、範本的來源認領登記申請書,來...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會需要。按照民法規定,父母在辦理子女出生登記之前,應該先用書面方式約定子女應該從父姓或母姓。而在辦理子女出生登記後、子女未成年以前,父母可以用書面約定更改子女的姓氏(由母姓改父姓、或由父姓改母姓)。婚生子女登記姓氏或變更姓氏;以及從母姓而經過生父認領,想要變更姓氏的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可以使用這個範本更改姓氏。範本的來源未成年子女從姓(姓氏變更)約定書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委託書、同意書、約定書11未成年子女從姓(姓氏變更)約定書...
問答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修繕責任」與「賠償責任」兩部分討論,以下說明。在租賃關係中,房東有責任讓房屋維持在沒有漏水的良好使用狀況除非契約另外約定,否則房東對漏水問題負修繕責任。 漏水導致房客屋內物品損壞的賠償責任討論賠償責任由誰負擔,需先釐清漏水原因:房屋應修繕未修繕:所衍生的屋內物品損害,房客可依民法第184條向房東要求損害賠償。天然災害(例如:地震造成的管線破裂):因為天然災害造成漏水是房東不可以預測的,為不可抗力因素,因此房東對衍生的屋內物品損害不必賠償。房東拒絕修繕,房客可寄送存證信函可在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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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履行同居義務」?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間互負履行同居的義務,但何謂「履行同居義務」呢?法條、學說及實務都沒有具體舉例,而從一般人的社會觀念來看,夫妻兩人同居所發生一切正常關係的行為,包含同宿一處、一起飲食、發生性關係等,都屬於夫妻雙方互負義務的內容。不過,夫妻一起生活,並不是所有行為都必須同進同出,各自仍保有私人領域與正常社交,所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不用對他方負履行同居義務,例如因工作關係需短暫離開共同的住所或居所、為照顧探望父母而回家、與同事聚餐而未回家吃飯、身心不...
問答
袋地通行權是指沒有對外聯絡道路的土地所有人,在鄰地的通行權。有沒有違反袋地通行權,需要個案判斷土地是否可以達到「通常使用」。以下詳細說明:什麼是袋地通行權袋地通行權是為了發揮土地價值「袋地」一詞是參考日本法規定而來,指沒有對外聯絡通路的土地。而所謂袋地通行權就是指鄰地通行權,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如果土地沒有對外聯絡通路,會造成土地利用價值喪失、失去經濟價值,而不符合社會利益。為了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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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清償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清償期是指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義務的期限。分成有定清償期、未定清償期兩種類型。有定清償期依照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義務的期限。舉例:債權人A將10萬借給借債務人B,並約定好今年12月31日為清償期,這樣一來,清償期是12月31日,所以債權人A不能提前要求債務人B還錢,除非B自願提早還錢。未定清償期原則上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也可以隨時清償債務。舉例:A委任B把10萬元交給C,但A沒有和B約定什麼時候要做交錢給C這件事。這樣未定清償期的情形下,A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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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文件呢?親人死亡後,成為繼承人的人,可從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的3個月內,使用「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這個文件,向法院陳報,說明自己跟被繼承人的關係、被繼承人的遺產有多少等。關於說明被繼承人遺產有多少,可以另外參考使用「遺產清冊」。二、陳報遺產清冊的目的誠實正式告訴法院已知悉繼承的財產有多少,因此可以在陳報的這個範圍內繼承財產、負擔債務。三、沒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後果雖然繼承人還是適用限定繼承,但這時候繼承人就必須對被繼承人所欠的全部債務,按比例使用遺產分別償還,如果此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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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代理發生的原因是來自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086條、第1098條及第1113條。註腳民法第1086條:「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1項:「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113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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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自己侵權責任是建立在「往來交易安全義務」及「組織義務」上。往來交易安全義務,是指個人、企業(法人)從事各種社會經濟活動,應防範其所開啟或持續的危險。其功能在於避免因作為或不作為或間接行為而侵害他人權利,具有社會安全保障注意義務的性質。之所以要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建立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的一般原則,使開啟或持續一定危險源之人,負有防範義務,其主要規範目的在於擴張不作為的侵權責任,並用於判斷間接侵害的違法性,以認定何人應就其不作為或間接侵害負侵權責任。而組織義務,是往來交易安全義務下的一個義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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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益,是指法律上所保護的重要利益,而保護這些利益,是為了要讓人可以生存與生活,或是維護國家、社會的秩序,進一步幫助人們生存與生活。法益只限於法律明文規定,或者透過司法解釋所承認的利益。而一些個人內心的期待,例如沒有買到演唱會門票、或是發現滿心期待的電影很難看所導致的失落感,並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受到法律所保護的重要利益,可大致分為以下類型:個人法益與個人的生活切身相關的利益,例如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人身自由、名譽等等。一旦受到別人的侵犯或干擾,就可能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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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是一個單獨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權利因拋棄而消滅。這裡的「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16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民法第17條第1項:「自由不得拋棄。」民法第834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民法第835條第1項:「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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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制度的轉變(一)從儀式婚到登記婚以前,民法對於婚姻制度的規定是:「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也就是採「儀式婚」主義。只要公開儀式加上2位證人,就可完全發生結婚效力,反而是僅為結婚登記者,法律效果只有「推定」,只要事後舉證確實沒有公開儀式及證人,結婚效力就會被推翻。例如案例二的C與D僅兩人私下跑去登記,若日後兩人感情生變,只要其中1人能舉證主張當初結婚沒有公開儀式也沒有證人,則這段日子的婚姻關係就等於根本沒有存在過。因此儀式婚有幾個缺點,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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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中,上訴制度可以幫助被告防禦,如果上訴有可能被判更重,會造成被告不敢上訴,也就失去上訴保護被告的功能,於是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本文規定,被告上訴後法院不能比原本判的更重,稱為不利益變更禁止。(見圖1)圖1如果對於審判結果不服,被告想再上訴,有可能被判更重嗎?資料來源:黃郁真/繪圖:Yen一、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適用時機(一)一審上訴二審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文字直接使用「第二審」,因此一般認為法條規定的不得重於「原審」指第一審法院。而如果是從第三審發回第二審更審,第二審可以判得比第三審重,因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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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親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的親系是指親屬上下左右連貫的系統,分成直系和旁系兩種。直系血親,就是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親屬。己身所從出,是指自己是從那裡來的,也就是自己是從爸媽、祖父母、曾祖父母一代代來的;從己身所出,則是指從自己這裡出生的,也就是自己的子女、孫子女等。旁系血親,則是直系血親以外的同源血親親屬,例如兄弟姊妹、舅舅阿姨叔伯姑姑、外甥姪子女等。至於姻親的親系,則是依照配偶的親系。如果是配偶的直系血親,就是自己的直系姻親,例如跟公婆的親系就是直系(姻親)。註腳林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