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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專屬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某種訴訟專門歸屬某法院管轄的情形,稱作專屬管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便是專屬管轄的規定。又如刑事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唯有最高法院方能受理,條文雖然沒有「專屬」二字,其實也可以說是專屬管轄。專屬管轄的效果優先於應訴管轄及合意管轄,也就是即便被告應訴或當事人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仍應以專屬管轄為優先。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5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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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事件中,常發生被繼承人生前擔任某債務保證人,向銀行擔保債務的清償,可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為借款清償期還沒有到期,繼承人要不要負保證責任也還沒有確定,繼承人於是繳清了遺產稅。不久後,主債務人跑路,繼承人因此要負保證責任,此時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嗎?二、繼承人可以申請退稅(一)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如果政府計算人民要繳的稅有錯誤,人民可以申請退稅。常見問題在於,繼承人對於遺產稅處分已經經過法定救濟期間,無法再依司法管道救濟時,是不是還可以依「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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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當事人先提出刑事訴訟的告訴,然而刑事訴訟的進行有時冗長又緩慢,加上當事人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往往在得到有罪確定判決的時候,很可能都已經超過了侵權行為請求權的2年時效。而這些當事人之所以如此,他們的理由是認為如果不等到刑事法院最後做出刑事有罪的確定判決,又如何能知道他人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有關於這一點,就是當事人的誤會。一、民、刑見解不一定一致民事與刑事各自獨立,雖然在訴訟上基於舉證及調查證據的便利,往往會互相參考,但見解不一定會一致。例如: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刑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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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案件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對於第一審地方法院的判決不服時,可以向第二審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就整個案件再次審理(我國第二審是「覆審制」的「事實審」,意思是第二審法院會如同第一審法院一般將整個案件事實重新審理一次)。倘若對於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仍不服氣,除了有特定原因(例如觸犯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指的輕罪),原則上也可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三審法院是法律審,也就是只會審理第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並不會審酌案件事實為何(舉例來說,如果第二審法院認定甲有殺人行為,第三審法院就會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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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證據能力?證據可不可以使用,可以分成兩個層次來看,第一個層次是證據能力,是指證據可以在法庭中提出並調查,而作為認定被告是否有犯罪事實的形式資格,它的判斷標準是證據的取得過程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因此與該證據到底可不可以成功地證明犯罪事實沒有關係。至於第二層次則是證據是不是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就是證據的證明力應該處理的問題。二、什麼是另案監聽?偵查機關想要合法監聽犯罪嫌疑人,首先須依法取得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票),取得通訊監察書後,監聽的內容才會具備證據能力。然而,在偵查機關監聽時,常常意外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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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實收利息發還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已於103年12月18日施行,其中第1項前段規定:「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因此,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只要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同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保證金實收利息發還之理由:保證金所生利息屬具保人所有刑事保證金,係具保人為被告免予或停止羈押之目的而繳納,具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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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8日針對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過去未經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案件裁罰管轄權宣示裁定,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Uber公司予以裁處權限。(因篇幅有限,詳情請見數位時代網址)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9299/uber-sharing-economy-jurisdiction問題1:Uber公司在提「撤銷行政爭訟」時,依訴願第1條、4條之規定,應先向「公路總局」之上級主管機關「交通部」提起「撤銷訴願」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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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的基本分類我國票據法將票據依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分為3個種類:匯票、本票、支票。這裡先簡單說明3種票據的不同以及各自的功用如下:(一)匯票匯票主要是為了解決「空間」的問題,例如:我的錢現在在A手上,所以我給你匯票,你拿著這張票去找A拿錢。(二)本票本票是為了解決「時間」的問題,例如:我現在沒錢,先給你本票,時間到了你再來找我要錢。(三)支票支票的目的則是為了省去攜帶現金的麻煩,例如:不想帶太多現金,所以用支票代替,而收到支票的人可以直接拿著支票去銀行、農會等金融業者處兌換。本文以下會介紹關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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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的法規依據(一)民法第1086條規定:「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依本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而本條第2項項中的「利益相反」,依據法院實務見解,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父母與未成年人同時繼承及分割遺產。(二)民事訴訟法第51條「I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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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當原告(債權人)已獲得勝訴判決,但該判決尚未確定時,若原告認為在判決確定前,不對被告(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可能會遭受難以彌補或計算的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先行對被告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財產)。此時,法院可能會要求原告提供一筆金錢作為擔保。若終局判決結果逆轉,這筆擔保金會用於賠償被告的損失。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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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發生時(例如殺人既遂),法院會從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這個案件的「候選國民法官」。成為候選國民法官會收到法院通知,要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選任程序當天,候選國民法官要到庭接受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的詢問,依法不能擔任國民法官、或依法可以拒絕擔任並表示不願意擔任國民法官的候選國民法官會被排除,而檢察官跟辯護人也可以不附理由的要求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最多各4人)。最後剩下的候選國民法官都有機會被抽選為實際參與案件審判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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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嚴格證明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嚴格證明是指認定犯罪事實的時候,所使用的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經過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調查程序。因為在審判程序中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攸關判斷被告具體的罪名,以及有罪或無罪等判斷,所以需要受到嚴格證明的拘束。例如,對證人的調查,應使證人到場,告知具結及偽證的處罰,並接受當事人及辯護人詰問、法官訊問,才可以拿來作為判定犯罪事實的依據,且法院在心證上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白話來說就是要形成「確定就是這樣了」的感覺。 與嚴格證明相對的概念為自由證明。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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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性侵害?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指的是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兩種,列舉如下:(一)性交犯罪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性交是指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口腔或肛門,或使接合的行為。犯罪態樣有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與少年或兒童性交罪,以及利用權勢性交罪等。(二)猥褻犯罪「猥褻」指的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連結,使一般人感到羞恥。犯罪態樣有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與少年或兒童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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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規則」是什麼?(一)依法行政原則的侷限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該以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為基準,而履行機關的行政任務。但國家所要負擔的任務日益增加,制定法律的程序又繁雜,法律規定很難鉅細靡遺,尤其是牽涉到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如果都必須透過法律制定或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反而失去彈性,甚至影響行政效能。(二)行政機關可針對次要事項發布規則因此,在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上,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有權下達或發布規範,以求準則性及統一性,這就是所謂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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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指定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第23條、刑事訴訟法第9條、行政訴訟法第16條、非訟事件法第6條都有「指定管轄」的規定。法院受理事件(案件)首先要有管轄權,如果有無管轄權發生疑問或爭議,或者有特別原因時,就需要由上級法院來作指定,這種情形稱為指定管轄。此外,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事件,會發生同樣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3條也有經由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的規定。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3條:「I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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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法院如果有審理一個案件的權限,就會說這個法院具有「管轄權」。而決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則可能有不同的原因。以刑事案件來說,是不是屬於特定種類的刑事案件,或犯罪行為的地點、犯罪結果發生的地點、被告的所在地或住居所,都可能決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而民事案件,則可能會依照涉及糾紛的不動產所在地、被告的住所地、侵權行為的行為發生地,甚至有時候是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由哪間法院管轄。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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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自首?(一)自首的定義關於「自首」,刑法第62條只有簡單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條文看起來,似乎只要自首就有機會獲得減刑,但並不是犯罪行為人到警察局說:「我要自首!」就可以說他符合自首的條件而可以獲得減刑。因為自首的定義是: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或警察)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二)自首要符合哪些條件?1.犯罪「尚未被發覺前」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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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法庭制度,相關規定散見於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中,這兩部法律修法進度至2018年12月7日已經三讀通過,並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即將在公布後6個月開始實施。大法庭制度並非民、刑、行政庭之外的第四種類型。準確的說,大法庭並不是常設的審判庭,而是任務編組,有需要時才會把大法庭請出來。依照不同的類型,最高法院民事、刑事跟最高行政法院都設有大法庭。以下,參照司法院網站新聞稿,本文謹將大法庭具體運作的重點略述如下:為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明定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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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平等原則」是指在訴訟程序上,法院必須實質保障兩造享有地位平等、機會平等以及風險平等,這是源自於憲法上平等權的保障。地位平等是指不論當事人是攻擊者(原告)或防禦者(被告),也不論他們在訴訟外的現實生活中是否有上下從屬關係,在訴訟上,均享有相同的地位;機會平等則指當事人享有平等地接近利用法院的機會,以及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的機會;風險平等則指兩造當事人要平等分配訴訟勝敗的風險,不應由一造負擔較高的敗訴不利益風險。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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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由證明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自由證明指的是法官在使用證據來證明待證事實時,對於證據能力以及調查程序不需要受到嚴格的限制,而且在心證方面只需要讓法院認為「很有可能」或「大概可以相信是這樣」的程度即可。與自由證明相對的概念為嚴格證明。除了被告犯罪的事實需要嚴格證明以外,其他程序事項,因為不涉及被告是否有罪的判斷,所以只需要經過自由證明即可。例如:對於是否羈押被告的判斷、是否開啟再審的審查等等。 註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僅在保全刑事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