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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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招募或僱用單位基於求職者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容貌、身心障礙等的情況不同,給予差別性的僱用對待,例如:拒絕僱用已婚育齡女性、中年求職人、罹患有精神疾病者,但又無法舉證如此差別對待的理由,與工作有正當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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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一環,指雇主在資遣解僱勞工前後的合理時間,必須檢視所操控的企業內有無其他適合勞工的職位,如果有以勞工原勞動條件相當的待遇繼續僱用勞工的可能,且勞工願意,則應該先嘗試將勞工安置到其他職位,不能直接解僱勞工。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所謂『適當工作』,當指在資遣當時或資遣前後相當合理期間內,有與勞工受資遣當時之工作條件相當,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並勞工願意接受者而言。故雇主資遣勞工之際或相當合理期間前後雖有其他工作職缺,惟該職缺之工作條件與受資遣勞工顯不相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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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特別是在向銀行借款的情況,銀行會評估借款人過去的信用狀況,諸如是否為拒絕往來戶、是否有法院查封紀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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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聲明和備位聲明是發生在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時,擔心他的請求無法獲得勝訴,而再提起另一個請求,並請法院依照順序審理。此時,原告請法院先審理的請求(訴之聲明)是「先位聲明」,萬一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沒理由,要再審理的下一個請求就是「備位聲明」,但如果法院認為先位聲明有理由,就不用再審理備位聲明。例如建商A把房地賣給B,B認為房子有瑕疵不願意付尾款,A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向法院起訴,先位聲明主張B要把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給A,如果法院認為不能解約,備位聲明則是請求B給付尾款。先位聲明又稱為本位聲明、主位聲明,...
文章
圖1彈性上下班免打卡OK嗎?關於出勤紀錄勞雇雙方注意事項資料來源:陳琦姸/繪圖:Yen一、可以上下班不打卡嗎?(見圖1)正確來說,是雇主「不可以」沒有置備出勞工的出勤紀錄,不管是老闆出於信任讓員工免打卡,甚至是員工這方提出不想打卡也得到老闆同意,只要沒有出勤紀錄,就違法;不過出勤紀錄不一定要用打卡的方式,用其他方式記錄也可以。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是雇主法律上的義務,如果員工上下班不用打卡,也沒有用其他的方式完整記載勞工的出勤、退勤時間,此時雇主會被認為違反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將面臨新臺幣(下同)9萬~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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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人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人作為法律上的主體,與生俱來享有的權利,例如生命、自由、人身安全。重要的文件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及其衍生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較於此,「基本權利」一詞所指涉的內涵與人權相近,但是是用來描述在憲法等實際存在的法律中,所賦予人民可以請求、主張,或者拒絕國家侵害的權利。註腳UnitedNation,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吳信華(2021),《憲法釋論》,頁181。吳信華(2021),《憲法釋論》,頁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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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共同生活於社會,彼此利益衝突時需相互體諒,因此法律以「容忍義務」規範不動產相鄰關係。舉例:住戶因為維護修繕房屋(專有部分),必須進入、使用其他住戶房屋(專有部分),其他住戶不得拒絕。 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問答
禁止雇主妨害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成為工會幹部等情況,導致受到資方的打壓時,勞動法會把這個情況稱為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條規定:「I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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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兩方當事人應給對方的給付,處於對價關係,如跟飲料店買飲料時,店家提供飲料給買家跟買家付錢給店家這二個行為,即屬具對價關係的對待給付。在對待給付關係下,當一方未提出給付前,原則上他方得拒絕自己的給付,如前例當飲料店在還沒收到買家的錢之前,可以拒絕交付飲料給買家。註腳民法第264條:「I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II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問答
是否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不會。因為本法第2條及第3條已經明確規定,勸募行為就是「為了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的行為;成果發表是為了「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與店家洽談廣告也並非無償接受捐贈,並不構成勸募行為,自然不會受到本法規範。若無廣告刊登,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會的。既然已經和店家形成契約,則學生負有刊登廣告義務;若未刊登,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學生)的事由,所導致的給付不能,此時店家可向學生要求賠償。可否主張侵權行為?不行。刊登廣告的請求權屬於一種債權(契約的履行利益),通說認為並不適用...
問答
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工資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
問答
原本工作性質是醫院內勤,疫情期間被調到第一線支援,我可以拒絕嗎?如果不得已前往第一線支援後確診染疫,算是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職業災害嗎?可以向雇主請求哪些賠償、補償?
問答
消費糾紛,老闆態度很囂張,我是消費者,先生情緒忍不住,跟對方順口說了「你現在是在神奇蝦小」(鄉下人講台語),對方直言要告他,我也很傻眼這樣,這句也算公然侮跟有恐嚇他了嗎?因為對方店只有我的資料,於是警察局發文證人通知書,要我去當證人,店家有錄音錄影。但我已拒絕證言權利沒去,警察說那他只好,直接送法院那邊要我在等通知(因該指傳喚我去當證人)要我指證那個是誰跟他的資料,因為對方要告公然侮辱加恐嚇。我能不當證人嗎?因為那是我的先生我的家人。對方不清楚那個人是我的誰因為我們是去店裡老闆不在店是店員打電話...
問答
父親生前有不動產四戶,依公證遺屬兩兄弟各繼承兩戶,兄長繭居族長年不出門拒絕出門,即便弟弟部份完稅繼承,兄長部份若一直未出面法院會如何處理?又如果兄長因不出門繼承財產無收入生活拮据法院是否還會要求弟弟撫養?
問答
您好家中是做小吃生意的,也與房東承租三十幾個年頭的房子了,承租來的房子目前都使用於小吃備料的用途上,這次租賃合約到期後,房東不續租了,要賣掉房子。因房屋老舊有剝落,天花板有局部幾處有鋼筋外露的問題,也已經好些年了,房東突然說要來修繕屋內天花板,但租約已剩半年左右到期,若是來修繕的話,家中無法經營生意,會沒有收入,因此想請房東等租約到期後再做處理。1.若是房東要修繕屋內的話,會無法營業,會沒有收入,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拒絕房東修繕的嗎?2.如果與房東協商修繕之事,可以向房東提出補償條件的嗎?3.如果協商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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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裁判分割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若彼此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狀況,則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對其他共有人提出訴訟,請求由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註腳民法第824條第2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
問答
家裡有變故所以年初至今已經請過10天事假現在還需要繼續照顧家人老闆卻拒絕我請7天家庭照顧假,這樣對嗎?聽說家庭照顧假不扣全勤老闆是不想發全勤獎金所以故意刁難吧?這已經違法可以檢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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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裁判離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裁判離婚,又稱為判決離婚,是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發現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以下各種情形之一,而對方又不同意離婚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對方在沒有離婚的情形下,卻另與其他人結婚。對方自願和其他人發生性行為。一方遭對方身體虐待或是精神虐待,造成一方無法忍受的痛苦,並且因此無法再繼續和對方共同生活。一方的直系親屬(例如:一方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遭到對方身體虐待或是精神虐待;或者,對方的直系親屬(例如:對方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虐...
問答
買賣糾紛,老闆不在店裡,店員打電話給老闆用擴音方式溝通,因為老闆態度口氣非常不好,陪同我的先生氣不過,跟老闆說了一句(你現在態度是在蝦小)這句話對方要告他公然侮辱跟恐嚇。這句話告的成功嗎?因為對方去警察局報案,發文給我證人通知書。對方有錄音錄影沒有我先生資料老闆也不知道那個人是誰要我證人身分做筆錄但我先跟警察說我有拒絕證言權利回絕沒有要去。如果萬一到法院那邊我可以不當先生證人嗎?因為我們是親人關係我不想當證人要怎麼做呢?還有如果告不成我先生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