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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人在網路上買了三件衣服,實物與賣家照片不符我們想退貨,但賣家在產品說明的地方寫說,退貨要買家自付運費,想請問這是我們買家必須負擔的部分還是賣家依舊要照法律規定不能跟買家收取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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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對於網路上youtuber開設的課程有興趣,課程是買了終身都能看的。只是因為很貴,在猶豫要不要找其他陌生人一起合買。請問合買的行為觸法嗎?youtuber是否可以提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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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網紅「晚安小雞」因為在柬埔寨拍攝爭議影片,而遭到柬埔寨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也引起了國內相當多的討論。除了爭議言行本身的問題以外,也不乏有「晚安小雞是哪位啊」、「這樣也算網紅喔?」、「網紅是社會亂源」的批評。但在這個自媒體興起,每個人都有機會在網路世界引起關注的時候,網路紅人的影響力其實不容忽視。然而,在流量、聲量等考量之下,許多網紅可能會以較為極端的言行或節目企劃,企圖捕捉群眾的目光。而這些行為有時不只會產生道德上的爭議,更可能會踩到法律紅線。有些行為不只會成為在粉絲與黑粉之間的爭論...
辭典
三振條款(threestrikeslaw),或稱三振法案,是一個源於美國法的概念,正式名稱為美國聯邦政府在1991年通過的「暴力犯罪控制暨執法法案」(ViolentCrimeControlandLawEnforcementAct),主旨是針對觸犯暴力犯罪的犯罪者,若已犯下暴力或毒品重罪,則應判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就如同棒球比賽的規則中,打者遭遇到3個好球就會被判「三振出局」一樣,故又稱為三振法案。而在臺灣,相類似的概念則是於2005年的修法中,基於「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方針,針對屢次犯罪者的假釋規定進行修正,使得假釋期間內再犯重罪的累犯不得假釋。這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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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網路上沒公開其真實姓名,則B在沒經過A的同意下在網路上跟C講A的真實姓名,B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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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嘖嘖網路夠買東西~但有瑕疵.已退貨很久.但商品收走都不回覆我訊息.我刷卡分3期.現在要繳第三期了!那我該怎麼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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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強制險112年9月2日中12時過期,他在10月1日凌晨發生事故,查詢之後才知道他強制險過期,我趕快用網路投保,交易完成是在10月2日中午11:21,這樣算是30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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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今天在Dcard用卡稱攻擊B的外表,而B點擊A的卡稱(卡稱留言任何人都能點擊觀看)看到A留有IG帳號,然後B就公佈了A的IG帳號,甚至截圖IG帳號的首頁到網路上,請問這有觸犯個資發嗎?還是出了個資還有觸犯其他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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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與B皆是網路遊戲"菇勇者"會員,雙方在有10位線上玩家的遊戲中,進行對話接著A在聊天室說"我昨晚夢到你媽說你很淫蕩",如B要對以上言語進行提告,請問是否成立?若成立須面對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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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流行肉搜跟公審,然後記者也很喜歡抄來當新聞。想問一下,如果今天被偷拍、肉搜跟公審,我可以用什麼法條提告對方?另外如果記者把網路上的肉搜、公審文不向雙方詢問事情詳細經過就弄上新聞大肆報導,我可以一同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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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從國外網站少量購買生活用品(乳液、文具等,非藥物、電子產品)。需要貼上中文標籤才可以在網路平台上上架販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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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朋友在網路上認識一名男子,其聲稱可以教她「外幣匯率」,因此她傻傻的就跑去匯了5000台幣不等給對方的帳戶。現在警方已經受理報案了,做了筆錄也有拿到報案證明單。但我朋友她有身心障礙手冊,承辦員警並不知情,在詢問過程中未提及可以有家人(直系一等親)陪同製作警訊筆錄。她和我都很擔心,會不會再做第二次警訊筆錄。然而,警方抓不到人還好,但人抓到了之後要上地檢署開偵查庭,而偵查庭我畢竟是友人,所以不得介入。我朋友很緊張(對於偵查庭的部分)我也有告訴她一些關於偵查庭上的SOP我這邊也有法扶資源,但我還是想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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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棄單有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但起訴程序較為困難民法的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184條,棄單行為可能會構成該條第1項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在訴訟實務上,要證明棄單的買家有「故意或過失」並不容易。如果這個買家不是第一次棄單了,比較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偶一為之的棄單很難主張對方有侵權意圖。但如果我們單純討論「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理論上是可行的。只是商家起訴後,要如何舉證買家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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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購物已完成付款了,但是選擇門市自取賣家商品保留14天,假設我無法再時間內完成取貨,賣家是可以選擇不退款而將金額轉為購物金給我嗎?還是我能要求只退款到我的帳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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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上賣東西,有個人來私訊我,結果價格談不攏,他最後貼了一張「比中指」的照片給我,我很好奇這有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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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購買床墊,尺寸皆是按照我的要求下單,不過到貨後床墊厚度6公分與我要求的9公分相差很多,賣家不斷強調放置一些時間就會回彈,並且死咬著客製化商品不讓我退,但放了幾個禮拜還是一樣的大小,且賣場商品頁就同時有6公分與9公分兩件商品,價差很多,這種商品是否適用鑑賞期退貨?或是有其他條文能要求賣家補償或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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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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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訂購網路商品,是強迫性定期配送,在隔月收到定期配送商品時立即聯絡客服取消,客服要我自行找通路退回商品並自行吸收運費,但我還在七天鑑賞期內,應該由賣家負擔運費,賣家表示網站退貨須知有標示產生郵資由顧客承擔,所以如此一來是否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就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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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網路上訂貨以為網路上可販賣的皆是合法的東西於是買了忍者用的扁鑽有聲明不要開鋒過的但是賣家說只剩下有開鋒的而我也沒有留意也沒退貨就去超商領取一直放在車上遭到盤查才違反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我以往買的都是沒開封過的,我有收藏日系盔甲武器道具的嗜好(可以附上照片),這次跟賣家買不開鋒刀子(附對話截圖),賣家說只剩開鋒的,我本無意購買,只想看看實品,就退貨,但一時忙忘了,從收貨到查獲都放在車中未曾動過,更沒有拿來使用的想法,有疏忽而違法非常後悔,以後一定注意不會再犯。目前有正當工作也正在準備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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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目前只要是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或數位媒體等出版品與網路資源,出版的人就有義務要把出版品送存給:國家圖書館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如果出版的人在發行出版品之後,經過國家圖書館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寄送卻還是不寄存給國家圖書館的話,出版人還可能會面臨出版品定價10倍的罰鍰,以及連續處罰到寄送為止。相關規定,說明如下:法律層次的依據:圖書館法出版人送存出版品義務的法律依據,是圖書館法的第15條、第2條與第18條,請感興趣的讀者詳細閱讀條文文字。國家圖書館自己行政規則: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