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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災害補償性質職業災害補償是針對受到與其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即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護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扶養家屬不至於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其宗旨並不是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是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協助勞工恢復生產力後回歸社會。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在性質上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擔補償之責任。二、職業災害補償種類(見圖1)圖1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嗎?資料來源...
問答
(一)國家賠償雙軌制,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各要件和程序為何?(二)請說明「協議先行主義」和「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為何?兩者有無關聯?
問答
我們因為旅遊時跟旅行社發生糾紛,進入了調處程序。調處時,旅行社承諾賠償『王品牛排餐券』6張(等值現金8,100元),調處紀錄表卻將「王品牛排餐券」記載為「西堤餐券」。之後我們收到旅行社寄送的「精選套餐乙客518元」西堤餐券6張(價值3,108元)。我們告到法院,法官說這叫「處分權主義」,只問我們要不要和解,卻不告訴我該怎麼爭取,最後還判我們敗訴。請問法官算是有「曉諭當事人」或「行使闡明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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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是目前法定的繼承制度。不過在修法之後,目前民法的法定繼承制度稱為「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或許更為精確。註腳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78號民事判決:「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概括繼承),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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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保」情節幾乎是台灣8點檔連續劇裡面,檔檔上演的人生悲劇套餐之一。但很無奈的,這正是目前臺灣資本主義社會裡面最寫實的鏡頭。觀察目前借貸實務,保證行為是債務人補足自身債信條件最為普遍的方式之一。一、什麼是保證?一般常見的借據、借條,雖然將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都寫在同一份文件上,但實際上包含兩種不同的契約關係,分別是借貸契約與保證契約。借貸契約是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所簽訂;保證契約則是存在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換句話說,保證人是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契約而非「債務人」(圖1)。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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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二次車禍?二次車禍(有稱二次事故)在法院裁判、行政機關的宣導文宣中都會提到,主要是討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要擺放故障標誌等,避免再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例如A、B駕駛發生車禍後,C又駕車從後方再次撞上A、B橫躺路中的車,C撞A、B的車就是二次車禍。簡單來說,就是原本發生車禍的當事人車又發生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那什麼是道路交通事故呢?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動力機械等,在公路街道等公眾通行的道路行駛,導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的事故。二、如何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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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觀念裡的性別分工,長期以來習慣性地認為男性養家、女性育兒,但現代社會女性勞工一樣參與勞動,共同負擔養家責任時,經常仍要背負著職場工作與家庭育兒的抉擇困難與衝突。為消除此種性別就業障礙,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時,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專章,訂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俗稱育嬰假)。而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設計,不只對女性受僱者,對其他育有幼兒的受僱者,均是工作平等的促進。(見圖1)圖1關於育嬰留職停薪(育嬰假)?資料來源:梁芷榕/繪圖:Yen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只要任職滿6個月,子女未滿3歲的受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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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規則」是什麼?(一)依法行政原則的侷限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該以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為基準,而履行機關的行政任務。但國家所要負擔的任務日益增加,制定法律的程序又繁雜,法律規定很難鉅細靡遺,尤其是牽涉到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如果都必須透過法律制定或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反而失去彈性,甚至影響行政效能。(二)行政機關可針對次要事項發布規則因此,在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上,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有權下達或發布規範,以求準則性及統一性,這就是所謂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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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成立法人(例如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的行為。以成立公司為例,我國依照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才會取得法人資格,成為權利能力的主體,此時才可以用公司的名義做對外營業、簽約等法律行為。註腳公司法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19條:「I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II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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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層級化法律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我國對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內容,根據大法官解釋,認為應該要按照法規所要規範的對象、規範的內容或利益,還有對人民權利限制程度的強弱,共分成四個層級。避免凡事都要由法律規定,太過瑣碎冗長。內涵簡要說明如下:憲法保留例如人民身體的自由,在憲法第8條有較詳細的規定,一般的法律規定不能夠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絕對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限制身體自由的刑罰,必須要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制定法律來規範;或是同樣具有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效果的行政罰,也必須由法律作規範(例如臨檢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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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審查申請人所提交文件的真實性以及完整性。例如在專利申請案,只依據申請人所提交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等文件判斷是否符合形式上要求的審查。註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9年度訴字第221號行政判決:「戶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結婚登記之申請,原則上僅有形式審查權責,亦即戶政機關僅須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以及申請者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即可,……只要當事人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且符合戶籍法及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戶政機關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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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相對法律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保留字面上的意思是,有些事項必須要「保留」給「法律」來規範。而「相對法律保留」是指,如果牽涉到對人民某些自由權利的限制,或者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給付行政措施(如補助、津貼),必須由法律規定,或至少要由法律明確的授權給主管機關,用命令來作補充性的規定。這是屬於層級化法律保留的其中一個層次,另外有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無須法律保留等等。註腳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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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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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罪刑法定主義」,指行為的處罰,須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是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則之一。主要內涵包括:習慣法禁止原則習慣法不可作為處罰的依據。類推適用禁止原則即使兩種行為具有相似性,也不能以類推適用的方式創設新的犯罪、擴張處罰的範圍。罪刑明確性原則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必須明確,例如不可模糊的規定「做壞事,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不明確);「殺人者,處有期徒刑」(法律效果不明確)。禁止溯及既往又稱「不溯及既往原則」、「事後法禁止原則」,指處罰行為人時,必須以行為時的法律為依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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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外國人有機會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國賠。外國人是否能申請國家賠償不可一概而論。由於國家賠償法第15條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也就是必須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本法。反之,如該國並無國家賠償的法令,或雖有國家賠償的法令而不適用於我中華民國人,則該外國人即不能適用本法請求國家賠償。本回答僅供參考,若有涉及個案,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註腳國家賠償法第15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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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當事人恆定」是指當事人在訴訟繫屬法院時,移轉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為了讓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原先訴訟的成果因為訴訟標的移轉而須重新來過,此時,縱然當事人已將訴標的移轉,仍可繼續以本人名義實施訴訟行為。例如:A是房屋所有權人,對B提起所有權侵害排除訴訟,且案件已經繫屬法院,此時,如果A將房屋移轉給C,縱然A已經不是所有權人,但仍可以繼續實施訴訟行為。註腳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民事判決:「按訴訟繫屬中為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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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不應該偷看或翻拍他人手機?因為偷看或翻拍他人的手機,會侵害到別人的隱私權,所以我國刑法原則上保障個人的隱私有不受侵害的權利。侵害隱私的方式和態樣有許多種,如果是以「偷拍」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應該比較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章中的窺視竊聽竊錄罪。二、怎麼樣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呢?(見圖1)圖1為了蒐集配偶外遇證據,翻拍他的手機內容會犯罪嗎?資料來源:黃蓮瑛、卜浩哲/繪圖:Yen首先,如果行為人「無故」(客觀上沒有正當理由),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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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法官針對參與訴訟程序的人,原則上應該讓他們親身在法庭中以言詞陳述的方式來表達意見,法官不能將審判庭外書面或其他方式的資料,來替代當事人、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作為判決依據。註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另刑事訴訟採直接、言詞審理主義,審判之法官原則上須在公判庭上直接聽取訴訟兩造當事人所為攻擊、防禦之言詞、舉止,以獲得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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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車禍(有稱二次事故)在法院裁判、行政機關的宣導文宣中都會提到,主要是討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要擺放故障標誌等,避免再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例如A、B駕駛發生車禍後,C又駕車從後方再次撞上A、B橫躺路中的車,C撞A、B的車就是二次車禍。簡單來說,就是原本發生車禍的當事人車又發生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註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至『維護交通安全』,為本罪列入公共危險罪章之最終理想,自不宜於『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之主要目的外為過度擴張之解釋,例如,因駕駛人於交通事故發生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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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下去」之後,軍法就管的到我了嗎?我國目前仍是有軍法存在,在臺灣,廣義軍法包含有實體上的「陸海空軍刑法」及程序上的「軍事審判法」。(見圖1)圖1現在還有軍法嗎?哪些人會受到軍法的規範?資料來源:方冠婷/繪圖:Yen(一)軍事審判法跟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不同,軍事審判法是由軍法人員負責進行特別刑事程序時的相關規範。在2013年後,已將軍事審判法審判範圍限縮在「戰時」才使用,就是指為了抵禦其他國家的侵略,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以及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的期間。因為此時國家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對於軍人有較高...